小弟發生的狀況才嘔,去年某天送貨去苗栗,行經國道南下後龍收費站,過站
時一旁的國道員警意示停車,配合環保署黑煙檢測。
車才停妥馬上就有一位環保署技士跳上車,另一位技士則在後方檢視排氣管。
就這樣!一位技士在車上狂催油門,另一位技士則蹲在後方觀看,油門催了
七~八輪後,車上的技士就下車說我可以走了,當時我還很納悶的問他不是要檢
測嗎?怎麼都沒有接儀器?他說經由目測判定無黑煙疑慮,所以不必上儀器檢測。
結果隔了十幾天,車行打電話通知我,說我的車被檢舉排放黑煙,需到環保署指定
檢驗所檢驗,回車行拿檢驗通知單的時候差點沒吐血!
檢舉地點:後龍收費站。
舉發日期:我被環保署攔檢的那一天。
舉發時間:我被攔檢的同時。
後來打電話去環保署申訴,環保署的回應是,如果當天有接受檢測,我只要把檢測單據
連同檢驗通知單寄回即可免驗,問題是.....當時沒有上儀器檢測,只有技術士的口頭
告知狀況,搞到最後還是跑了一趟檢驗所,真的很勞民傷財!
柴油車檢測制度請參考:http://mobile.epa.gov.tw/fuel_2.aspx
有關裁罰金額:請參考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環保法規網站:http://ivy5.epa.gov.tw/epalaw/index.aspx
空氣汙染防制
交通工具排放空氣污染物罰鍰標準
交通工具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裁罰準則或相關法規....等
若是民眾檢舉案件--
亦請參考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環保法規網站:http://ivy5.epa.gov.tw/epalaw/index.aspx
依據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使用中汽車排放空氣污染物檢舉及獎勵辦法」第六條:各級主管機關對於檢舉之案件經查證有下列情形者,得併案處理:
一、被檢舉之車輛已於前三個月內經主管機關通知檢驗在案。
二、被檢舉之機器腳踏車,於主管機關通知檢驗期限內者。
對於檢舉之案件經查證有下列情形者,得不予辦理:
一、被檢舉之車輛已報廢、停駛或失竊等。
二、檢舉人提供之車號、車種與監理機關車籍資料不符者。
三、匿名檢舉者或經查證所留姓名、住址、聯絡電話或電子郵件位址
偽冒、虛報或不實者。
四、被檢舉人提出證明文件係遭不實檢舉者。
五、依行政程序法無法送達者。
六、經主管機關調查認定無污染之虞者。
各級主管機關對於前項之案件,應回覆檢舉人並說明原因敘明具體意
見及法規依據。但匿名檢舉或明示無須回覆者,不在此限。

沒這樣哪有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