龜車還喜歡跟中線車道的貨車並行~~然後切到最外側車道發現前面一片空曠~~然後後面車子滿滿~~當下真的覺得龜車真的是堵塞交通阿~~開車該快的時候快該慢的時候慢,想要發呆的請到外線車道去或是搭火車減少交通事故吧
在美國 開車實際情況內線 是給 "最高時速用"......所以不用在意 你時速是多少 搞不好你車上是歡樂表現實 就是 你開內線 後面有台車 追上來 (這代表啥?) 你開得太慢你不用強調 你已經是 開最高限速實際上 真有人 開比你快 且就在你後面 追著你 你不讓開嗎?(在美國 真是會用讓開~ 我同事 佔過內線 佔很久 最後才讓 ~~~對方直接丟一個 可樂........過來~~)這是在加州......若是 德州.............外國同事說 可能 直接對方就 "開槍"你不讓 對方要超車 有兩種方法1. 逼你讓 貼在你後面2. 切到 第二車道 再切回內線 (換兩次車道 蠻危險~你讓出內線 只需要一個人切一次車道)在台灣 很多人會 故意 在你前面 很近 切回內車道............就是給你好看所以 有個比你開更快 更不要命的人 在你後面閃你大燈 你還不讓內線 (我只能說 你很勇敢 兩個人都很不要命又很勇敢)不用在意對方是否 "超速"因為你 不知道 你的車上的時速表是歡樂表嗎?且重點 超不超速 是............警察職責..........不是你說了算了所以會保護駕駛 才是正確關念 不是開車在路上 照現速開車就沒事很多時候 你不知道 對方是不是 "不要命" & "趕時間"你要跟他拼看看嗎?
一、依據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8條1項3款規定:「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先予敘明。二、依上開法規規定,小客車以最高速限行駛於內車道,並無三分鐘、三公里內必須變換回中線(中內)車道之限制,在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小型車可以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行駛;且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國道上違規並無以三分鐘、三公里作為判定依據之處罰規定。國道警察交通科已經說明很清楚了,內側車容許小型車最高速限行駛個人覺得國道掛著牌子"內側車道為超車道"很容易讓人誤導所以每隔一段時間又有人發文了記得十年前,我開車載母親大人及阿姨半夜由北南下每當我變換車道到內側道,就會被我媽罵了一頓罵說內側道只是用來超車用的,不能一直開這道。沒想到十年過去了,這問題還是持續被討論著!
jk1965117 wrote:上班路上突然有感而...(恕刪) 其實這個議題每個人都知道 但是上路之後就變樣了~最內側的車道 就算你開到200 後面還閃你的燈 你也該乖乖滾出去其實 只要規定 不管開多快 只要後車比你快就是要讓 不讓就是受罰講一堆超車道 內線不得占用 咬文嚼字只會讓大家有洞可以鑽!
donhsueh322850 wrote:別再發月經文了,只要有開到最高速限就可行駛內線,開90的你有本事就檢舉廢話什麼內線不是超速道...(恕刪) 並不是不超速就能闖紅燈並不是遵守速限,直行車就佔用左轉車道並不是遵守速限,支道車就不讓幹道車非超車卻行駛超車道, 是違反處罰條例33條 "未依規定行駛車道"要有路權觀念, 要依照法規分配行駛的車道去行駛!○○車道” 是最基本的 "使用道路的權利分配"這是基本的路權觀念, 道路之(通行區分)機動車輛應於規定車道上行駛,不得任意駛入特定車輛專用(優先)車道或行人專用道。的意思直行車不得佔用左轉車道左轉車道, 高乘載車道,公車道,機車道, 都是這個概念"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這是"速限"!速限只能規範車速!管不到走那一個車道! 而且是是進入這個車道後,才會生效的規定!"最高速限"三個車道都相同, 最高速限也可以去行駛中/外車道,沒有被法律分配去行駛內側車道! 是沒有路權的!三個車道都要遵守速限, 三個車道的最高速限都相同. 都相同的不是路權!(依據"最高速限"只能分配前後55m長的車道, 不能分配左右那一個車道!)路權是有範圍的路權可以取得,也會喪失! 路權是有範圍的高管規則8-1-3本文: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授予超車者內側車道路權,但路權範圍是多少?內側車道為超車道法規寫了"○○道"!路權範圍 左右以"內側車道"為限! 不是無限放大!所謂「路權」之範圍,依據道路設計原理及交通法規應定義為:「左右以車道範圍為限(處罰條例 45 條 2 款、4 款、12 款)(高管規則第二條,第七條,第八條當中, 也都以車道(標線)來規範車行次序,高管規則9 亦有不得跨行車道的規定)前方以該車最短停車視距(公路路線設計規範第 3.3 節)或安全跟車距離(處罰條例 58 條1 款)(高管規則6)為限(後方則以車身尾部為限。)高管規則8-1-3但書 :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 , 得以○○速限行駛因此,在F車流(自由流)時,速限不是60-110km/h了! 法規授權『轉換另外一種速限(最高速限)行駛內側進入內側車道之後,最高速限行駛"內側車道", 法規給了長度多少範圍的路權?依據高管規則6車速110km/h須保持55m車距,車速100km/h須保持50m車距,車速90km/h須保持45m車距,車速80km/h須保持40m車距,..以此類推進入超車道是為了超車因為超車而進入內側車道後, 法規授予超車是超安全車距範圍內(55m), 中線車道上的車前車和後車兩者各自擁有內側車道上55m+車長5m=60m長度的"內側車道"路權! 各自在自己的這個範圍內行駛! 互不干擾!不是整條內側車道都是路權! 依法,每台車最多只分配到60m長的內側車道!依照速限行駛! 法規授予的路權,左右不能超過這個車道, 前後只能以55m(最短煞停距離)為限!只能在法規所規定的這個範圍內行駛! 超出路權範圍外,即喪失路權!因此,在F車流(自由流)時,速限不是60-110km/h了! 法規授權『轉換另外一種速限(最高速限)行駛內側依高管規則6,最高速限(110km/h)行駛時,需"保持55m安全車距這55m安全車距 , 是能夠安全煞停的距離,是其它車輛不能侵入的範圍, 因此這就是法規授權其行駛於"內側車道"上的範圍!但由於但書還有 "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即F車流(自由流)每公里車道內,少於16台車)" 這個條件因此,"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能自由決定車速, 路權範圍為車前55m當超車道車流為"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即S車流(同步流)及J車流(廣域移動阻塞流)(每公里車道長度內,擠入超過16台車,車距就不足55m(車速無法110km/h), 超過20台車,車距就不足45m(車速無法90km/h), 超過22台車,車距就不足40m(車速無法80km/h)...以此類推),壅擠的程度, 能決定是否""堵塞行車""堵塞行車之狀況下,"速限回到高管規則5, 為60(最低)-110km(最高)速限區間因為前方的車距縮小了,路權範圍也隨"車距"多少而變更(縮小)其數值不能主張對55m以外的車超車, 而擁有超車道路權!此路段(義大利A1 高速公路,速限100km/h)A車在B車的路權範圍外(100km/h安全車距為50m), B車無法主張對A車超車, 而擁有超車道路權!(B車是超 2,3 車而擁有超車道路權)而是B車必須保持安全車距跟車(否則即為未保持安全車距)A車(超1車而擁有超車道路權)前方有50m車距,若車速不足100km/h最高速限,則違反高管規則8-1-3轉換速限(已經不是60-100km/h)之規定A車超越完1車後,若前方無車可超, 喪失超車道路權,必須離開,到外側車道若A車前方有安全車距仍不離開, 非超車行駛超車道違反路權, 為未依規定行駛車道!A車離開後,在1車的前方行駛,B車就可以超越1車, 超越1車及A車後,前方無車可超,喪失超車道路權,B車必須離開,到外側車道行駛超出路權範圍, 即喪失路權, 必須離開但是若前方"路權範圍"內,仍有中線車待超,當然能繼續擁有路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