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不要申請國賠好了???
一一ˇ wrote:
我真的不覺得加油站要...(恕刪)
noteysf wrote:
我不是幫樓主說話,如果有人說打我啊,你就打他,是不是就沒有責任?當然情況不太能類比,我倒是想了解法律層面的見解
unnhao wrote:
不能類比你講出來笑的?
有意義嗎...?
潛出水面 wrote:
打人未成傷,輕傷害不罰未遂,故不需討論到責任。
打人成輕傷的話自然符合刑法相關罪名之構成要件
如被害人自行放棄身體法益
輕傷的承諾是超法規阻卻違法事由
重傷害的承諾則不能阻卻違法
刑法第10條規定稱重傷者,為毀敗或嚴重減損五官機能,或其他於身體或健康,有重大不治或難治之傷害。
如果是以輕傷的故意造成重傷的結果,究竟可否以承諾作為超法規阻卻違法事由呢?這就值得探討了!
生命法益則不能以承諾阻卻違法,在刑法中有明文規定
刑法第275條
教唆或幫助他人使之自殺,或受其囑託或得其承諾而殺之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謀為同死而犯第一項之罪者,得免除其刑。
但如果你知道對方只是開玩笑的
如同戲謔教唆一樣,此乃戲謔承諾,對方客觀上有承諾特定行為,但主觀上沒有雙重承諾意思
可能依民法第 87 條前段
表意人與相對人通謀而為虛偽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無效。
而無法阻卻違法
可能具有以上意義,請參考。...(恕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