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cShih wrote:
在這裡提出2個想法:
1)慢速車禁行內側車道
2)如果在速限為 110km/hr 的到路上超速,看見前方的車輛大約已 110km/hr 的速度行駛,請不要閃燈,畢竟他並沒有違法。你或許可以選擇以 110km/hr 的速度跟著她,或是換線超車。...(恕刪)
第一點是大家都可以接受的共識,卻還是有少數白目的駕駛忽視
第二點就是造成很多人變成龜車的主因:
很多所謂的龜車駕駛,就是抱持與樓主的錯誤觀念
內線道的使用,並不是80km/hr以上就可以長期佔用,內線道的定義是"超車道"
內線道主要是提供超車使用,並非時速接近法定上限,就可以一路暢開,超完車還是請駛出內線道
高速公路看到太多駕駛,保持100-110時速(甚至更低)巡航在內線,不管中/外線是否有車
別人是否願意以法定限速以上速度開車,不是這些自以為守法的駕駛可以干涉的
中山高剛通車的時候,除三大都會區以外,全線單向兩線道
當時車輛沒有這麼擁擠,駕駛的公德心也比較好,很少看到長時佔用內線道的駕駛
大部分駕駛都開在外線,當前方車速較慢須超車時,才會變換至內線超車,超完車多會換回外線道
現在懂得這種駕駛道德的人少多了,卻多了很多與樓主一樣,自認以法定上限就可以佔用內線
懇請有類似想法的人,請你們開車時,中/外線沒車,安全狀況下,請駛回中/外線巡航
就算是超過法定上限的駕駛,也應該是利用中/外線行車,內線請留給有超車需要的人使用
法律是用來保護一般民眾的,開160車禍,可以說他該死,這我沒意見,但是讓安全駕駛的人莫名其妙被他撞,那就不對了!抓超速也不是一般民眾的責任,有紅斑馬跟測速照相,就讓他過去,反正前面有法律會處理,別自己動用私刑。
至於台灣法律會啥要有加這個但書,但得以最高速線行駛最內線車道,這我就不知道了,官員們在立法的時候,真的認為人都是會守法的嗎?還是說警力配置不夠,所以要每個駕駛來當交通警察…

EcShih wrote:
在這裡提出2個想法:...(恕刪)
1)慢速車禁行內側車道
2)如果在速限為 110km/hr 的到路上超速,看見前方的車輛大約已 110km/hr 的速度行駛,請不要閃燈,畢竟他並沒有違法。你或許可以選擇以 110km/hr 的速度跟著她,或是換線超車。
Uranus_mobile01 wrote:
1)慢速車禁行內側車道
2)如果在速限為 110km/hr 的到路上超速,看見前方的車輛大約已 110km/hr 的速度行駛,請不要閃燈,畢竟他並沒有違法。你或許可以選擇以 110km/hr 的速度跟著她,或是換線超車。(恕刪)
這時在是滿有道理的
不過某些國人的用車習慣真的很差
喜歡開內側車道就算了
偏偏又以自己已經到了規定速限而不在加速也不變換車道
於是 內 中 外 三線 車都一樣的速度前進
正好擋住所有車道行進
基本上這三台車都沒違法
但是造成的危險卻是大家可以遇見的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有規定
駕駛人得以對前車按喇叭 閃大燈 告之前車讓道
若無特殊理由不讓道者 可以罰款
所以不要以為自己達到安全線速就不讓道
您已經違規了 而不自覺
請參考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47 條
汽車駕駛人超車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二千四
百元以下罰鍰:
一、駕車行經設有彎道、陡坡、狹橋、隧道、交岔路口標誌之路段或道路
施工地段超車。
二、在學校、醫院或其他設有禁止超車標誌、標線處所、地段或對面有來
車交會或前行車連貫二輛以上超車。
三、在前行車之右側超車,或超車時未保持適當之間隔,或未行至安全距
離即行駛入原行路線。
四、未經前行車表示允讓或靠邊慢行,即行超車。
五、前行車聞後行車按鳴喇叭或見後行車顯示超車燈光,如車前路況無障
礙,無正當理由,不表示允讓或靠邊慢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