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0km/hr 和 120km/hr 的差別?

理論上是這樣的:
100km/hr 每小時開100公里
120km/hr 每小時開120公里,每小時可多跑20公里
若連續開3小時,可多跑60公里

如果你常南北跑,常需要開3-4小時的車
就會知道有什麼差別,中間差的時間,足夠中途在休息站好好休息一下
沒有塞車時,請把內側車道讓給有需要的人
http://blog.xuite.net/tcs211/travel
EcShih wrote:
在這裡提出2個想法:
1)慢速車禁行內側車道
2)如果在速限為 110km/hr 的到路上超速,看見前方的車輛大約已 110km/hr 的速度行駛,請不要閃燈,畢竟他並沒有違法。你或許可以選擇以 110km/hr 的速度跟著她,或是換線超車。...(恕刪)


第一點是大家都可以接受的共識,卻還是有少數白目的駕駛忽視
第二點就是造成很多人變成龜車的主因:

很多所謂的龜車駕駛,就是抱持與樓主的錯誤觀念
內線道的使用,並不是80km/hr以上就可以長期佔用,內線道的定義是"超車道"
內線道主要是提供超車使用,並非時速接近法定上限,就可以一路暢開,超完車還是請駛出內線道
高速公路看到太多駕駛,保持100-110時速(甚至更低)巡航在內線,不管中/外線是否有車
別人是否願意以法定限速以上速度開車,不是這些自以為守法的駕駛可以干涉的

中山高剛通車的時候,除三大都會區以外,全線單向兩線道
當時車輛沒有這麼擁擠,駕駛的公德心也比較好,很少看到長時佔用內線道的駕駛
大部分駕駛都開在外線,當前方車速較慢須超車時,才會變換至內線超車,超完車多會換回外線道
現在懂得這種駕駛道德的人少多了,卻多了很多與樓主一樣,自認以法定上限就可以佔用內線
懇請有類似想法的人,請你們開車時,中/外線沒車,安全狀況下,請駛回中/外線巡航
就算是超過法定上限的駕駛,也應該是利用中/外線行車,內線請留給有超車需要的人使用
我一到五每天要走二高來回約100公里
雖然大都不是尖峰時段
但還是時常遇到開100龜在內線的人
中線又有車擋著
這時就只能從最外線超車了
還時常遇到大型車不行駛最外線
偏要開在中間的
大概很多人都覺得只要自己沒超速就沒關係
別的車要超車就自己想辦法吧
ygky9908 wrote:
您運氣比我好,雖然大...(恕刪)


其實我敢一路保持120的表速是因為多年前的一個小故事......

話說3年前有一次小弟從高雄要開車回台北,就再北上到嘉義附近吧,遇到一台BMW5系列的車車

當時小弟保持表速110左右,他就慢慢的把我超過去了,小弟心想他會不會有裝反雷達!還是有錢人

不怕罰單?

於是就跟他保持一定的距離,然後用一樣的速度(表速120上下)前進,一直開到桃園左右

後來竟然都沒收到紅單,所以小弟如果路況許可的話,就習慣性120向前行了!!
對我而言,差別在於
開100的時候,比開120省油
當然啦,長途的話,還是要把時間效益算進去,衡量孰重孰輕
我也不想倚老賣老,年輕有為的人我當然會尊重,但是看到胡搞瞎搞的小毛頭還真是生氣
在高速公路上,遇見那種不要命超速的車子,畢竟不多
而駕駛者也不可能一直維持相同的速度一直前進(就算定速也會因路況隨時調整)

那樓主所要討論的問題也不存在了

而之前高速限90的時候,是不是也要提出
90km/hr與110km/hr的差別?

所以,其重點是
開車的時候要多為其它的用路人考慮,不管快或慢,不要為了自己一時的爽快而讓它人不便才是!!
第二點其實造成更大的危險,也違反了最內線為超車道的用意,換線超車,尤其是換外線超車才是危險的主因,為什麼要求要讓內線車道,因為要把車子之間的速差減少,遇到超速開160的,他前面的駕駛人依照法律規定開110,就能對這個開160的人曉以大義嗎?那是不可能的,所以會造成什麼結果,160的跑到外車道去跟開更慢的車一起行駛,反而造成更大的危險。

法律是用來保護一般民眾的,開160車禍,可以說他該死,這我沒意見,但是讓安全駕駛的人莫名其妙被他撞,那就不對了!抓超速也不是一般民眾的責任,有紅斑馬跟測速照相,就讓他過去,反正前面有法律會處理,別自己動用私刑。

至於台灣法律會啥要有加這個但書,但得以最高速線行駛最內線車道,這我就不知道了,官員們在立法的時候,真的認為人都是會守法的嗎?還是說警力配置不夠,所以要每個駕駛來當交通警察…

EcShih wrote:
在這裡提出2個想法:...(恕刪)

1)慢速車禁行內側車道
2)如果在速限為 110km/hr 的到路上超速,看見前方的車輛大約已 110km/hr 的速度行駛,請不要閃燈,畢竟他並沒有違法。你或許可以選擇以 110km/hr 的速度跟著她,或是換線超車。
國情不同吧
大多數國家的國道, 均設有速限
但也多對最內側車道, 做特別的規定
德國人則大部分都以 Autobahn 為傲
甚至認為若設了速限, 德國車將失去競爭力
用路人多相互體諒吧~
亮 wrote:
其實時速表顯示120Km/hr實際上並不會被認定超速!
因為小弟不管中山高還是二高,一律都是開120,到現在還是沒收過超速罰單!!

小弟吐一下~
這樣是在鼓勵超速嗎?速限多少就是多少,超過1公里就是超速,這是法律規定的,
我在高速公路上被拍過111km/h...對!就是這麼倒楣,只是你沒遇到罷了~
無意掀起筆戰,我只是覺得,在網路上發言,必須負責任,
其實時速表顯示120Km/hr實際上並不會被認定超速!
這句話所謂的認定是什麼認定?誰認定?以什麼法規認定?這都必須解釋清楚~
Uranus_mobile01 wrote:

1)慢速車禁行內側車道
2)如果在速限為 110km/hr 的到路上超速,看見前方的車輛大約已 110km/hr 的速度行駛,請不要閃燈,畢竟他並沒有違法。你或許可以選擇以 110km/hr 的速度跟著她,或是換線超車。(恕刪)


這時在是滿有道理的
不過某些國人的用車習慣真的很差
喜歡開內側車道就算了
偏偏又以自己已經到了規定速限而不在加速也不變換車道
於是 內 中 外 三線 車都一樣的速度前進
正好擋住所有車道行進
基本上這三台車都沒違法
但是造成的危險卻是大家可以遇見的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有規定
駕駛人得以對前車按喇叭 閃大燈 告之前車讓道
若無特殊理由不讓道者 可以罰款
所以不要以為自己達到安全線速就不讓道
您已經違規了 而不自覺

請參考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47 條

汽車駕駛人超車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二千四
百元以下罰鍰:
一、駕車行經設有彎道、陡坡、狹橋、隧道、交岔路口標誌之路段或道路
施工地段超車。
二、在學校、醫院或其他設有禁止超車標誌、標線處所、地段或對面有來
車交會或前行車連貫二輛以上超車。
三、在前行車之右側超車,或超車時未保持適當之間隔,或未行至安全距
離即行駛入原行路線。
四、未經前行車表示允讓或靠邊慢行,即行超車。
五、前行車聞後行車按鳴喇叭或見後行車顯示超車燈光,如車前路況無障
礙,無正當理由,不表示允讓或靠邊慢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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