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acha4821 wrote:
其實小弟覺得提高罰...(恕刪)
我想我們也是在基礎概念就有不同的認知
在路上只要看到很危險的駕駛行為, 我會透過行車紀錄器的畫面去檢舉
希望被檢舉的人, 能減少這樣的行為
不需要有獎金, 才能讓我去檢舉
再來, 超速本來就是難取締的, 因為需要專業儀器的證據
但以現在這麼低的處罰, 與不正確的超速劃分
超速60公里以內, 皆為幾千元的罰鍰而已
在日本, 超過30公里就是公共危險罪, 有案子的
這樣只要被抓一次, 就會得到深深的教訓
酒駕、嚴重超速等高危險性的違規, 我皆贊成加入刑罰
提升嚇阻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