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a1993 wrote:
(二)案例二,(1)公司不應要求消費者既簽附條件買賣契約書,
又開立同分期付款金額之本票乙紙,作為擔保債務。又依汽車
買賣定型化契約範本規定,買受人取得標的物之占有使用,而
公司取得標的物之所有權,因此公司於拖吊系爭汽車時應於三
日前通知買受人(否則買受人以為是失竊而報警處理),又依
規定公司取回標的物前三日未通知魏君時,魏君在公司取回的
標的物約十日內付清尾款(即贖車)或於取回標的物約30日內
,經5日以上公告再行拍賣,並應於拍賣十日前,以書面通知
魏君,其賣得之價金應先抵充費用,次充利息,再充原本。 ...(恕刪)
不知你這東西從哪裡抄來的???
又對車貸款了解多少??
現今承作車貸可分為融資公司以及銀行...
一般而言.銀行承作車貸.是以抵押設定的方式承做..
融資公司是以附條件買賣的方式承做..
取回標的物須在三天前通知買受人?? 有這條規定嗎?? 通知他們讓車主將車藏起來??
我只知道在契約裡面都會記載..若違反契約則逕行取回標的物.不另行通知..
有沒有這條..麻煩翻翻貸款的契約書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