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速公路上突然熄火四次才給你換新,有命享受嗎............."重大瑕疵" 半年內四次, 其實還挺難的,一般是重大的, 應該都會修的好,難搞的, 會進廠超過四次的, 都是那種小毛病抓不到原因的,偶發, 回廠又找不到, 反覆留車那種......所以這法條雖多了一個保障, 但也是沒有實質貢獻.
艾薩克 wrote:經濟部在今天正式公告(恕刪) 6個月內( 1.2萬內) 4次.....應該要補充一條故障開始到維修完成 的時間不能算 另外要補償消費者拖吊及提供代步車(維持正常上班或 營業 等)假設引擎壞 故障在遠地等待救援要補償進口車 修一次5~10天(等零件時間不能算) 壞4次 就20 ~40天不能計算廠商才會積極負責備料 及 最好的技師來維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