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122QQQ3600 wrote:
一般簡單以路權區分是...(恕刪)
重點是在於員警的證詞吧"高院合議庭調閱承辦員警證詞,認定孫未違規駕駛"
"另台灣省竹苗區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鑑定指出,李酒駕騎車行經無號誌路口,由外環道轉入,未讓主線道車先行,是肇事主因。"
小弟是滿好奇現場圖的.....由外環道轉入?是圓環嗎,如果是圓環的話,由外環道轉入不是屬於變換車道該付全責嗎?
gd831118 wrote:
重點是在於員警的證詞...(恕刪)
Q122QQQ3600 wrote:
但二審高院合議庭在判決書罕見以2頁篇幅詳述判決無罪理由,指出孫禾霖進入交叉路口時,左側並無來車,孫雖有注意前方、預防危險發生的義務,但法律不應苛責孫須負擔李姓騎士違規等不可預見結果的責任;法界認為,此判決對類似車禍事件法律責任具有定調作用。
也就是二審法官突破以往判例,說明了但法律不應苛責孫須負擔李姓騎士違規等不可預見結果的責任
也就是把以往直行車大都要負責的次因,解釋出了一個:不應苛責
>>重點是在於員警的證詞吧"高院合議庭調閱承辦員警證詞,認定孫未違規駕駛"<<
這不是最重要的重點,在以往轉彎車和直行車事故,本就雙方未違規駕駛
)是否因為孫先生是車後被撞,所以認定無違規進而無開立罰單
>由外環道轉入?是圓環嗎,如果是圓環的話,由外環道轉入不是屬於變換車道該付全責嗎?<<
不是,,以往認定為外環切入車雖為肇事主因,,但原車道車子也該負次因肇責
那之前小弟算是凹同業也被同業凹了.....罪過罪過
可惜凹同業的人家討不回來,被凹的部分也無法向對方討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