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完上述的討論,我覺得是取得証照的過程太過於容易不夠嚴格,不論是駕照、記者證、員警身份證、檢察官證、法官證,有太多太多的人只要求得到證照或是強調專業技能而忽略應有的道德與在教育;也就是說某A千方百計得到證照後,可能會因其本身能力先天不足或是缺乏補充相關的專業知識,造成某A在職行證照附予的能力時,會出現瑕點。很不巧台灣的專業人士中,屬某A的比例上,我個人認為滿高的,這也就是社會問題涔出不窮的源頭;很明顯的,從駕駛人的違規、媒體的暴力、法官的誤判、檢察官收賄、員警的執法過當等都可以看出來。當然以「人非聖賢 熟能無過」的觀點來解讀是合理的,但是證照的原意就是能夠以近乎百分之百的成功率來職行專業技能,對此加以肯定,否則就失去了意議。就法律改革的話題來討論,以歷史的角度來看,歐洲社會在人文這一方面的發展,已經有了相當程度的成就,其必然經歷過許多社會問題,他們一路走過來,許多改革成功的案例,就活生生的呈獻眼前。台灣卻要走別人已經走過而且是失敗的路,明明通往高度文明的捷徑就在眼前,台灣卻要道繞道而行,只能無奈的說這是文明演進的過程,暗藏國人仍多處無知的事實,政治乃必要之惡,是人世間最最最無價值的東西,如果一個國家人民的焦點都在政治上,那這國家的人民生活品質必定低落,因為人民注目的焦點,只有引起更多作秀的政客,給了這些政客表演的舞台,無法引起人文的發展。使得人文發展要素「人對人自我的認知」,在多數人身上是找不到的,反觀在今的社會不正是如此嗎?目前只有人人開始崛醒,我們的生活環境才會改善,而有所進步。也許有人會認為我言重了點,發發勞騷了,還請各位先進見諒。在下只希望在01這個合理的言論自由論壇中,看到這篇文章且能認同我言論的人,或多或少能把這個觀點推往身邊認識的人,讓更多人知道要改善生活,人文觀念要從自已出發。
auxo wrote:那得看你撞到它哪裡,若是車頭的話,那還有話說。通常是以B柱為分界,因為它已經有一半的車身在外面,其他車就得讓它。常識上轉彎車要讓直行車、支道車讓幹道車。不過就如上面那一行,要是它車身出來了,就... 不要再灌輸這種錯誤的觀念了,跟撞到車的哪無關,管你撞的是A,B,C柱,也不管你撞的角度是啥,現在講的是道路使用權.誰該讓誰,誰沒讓撞到了誰就錯.這裡有很清楚的說明.看看吧,免得自身權益受損,傷了荷包!.http://home.pchome.com.tw/art/ot8/web/car/04真的覺得普遍一般人並沒有路權觀念,難道真的要去一次道路講習才知道嗎?我想政府對路權的觀念宣導也不力吧.
法律設立的精神在於保護弱勢!試想自己是弱勢者會如何?若覺得冤枉,就繼續上訴囉!在法律之下,每個人都有所賦予的權力與義務,大家應該要多設法了解,是沒有“不知者無罪“一說!民法跟刑法在處分跟看待上本來就差異很大,大家不要混為一談;沒有刑事責任,不代表沒有民事賠償責任;故意或非故意.職業跟非職業的處分也都不同,違規跟觸法更是兩回事!法律凡事都講求證據,所以出事後,保持冷靜!要想辦法採集有效證據(不要製造或銷毀證據--會很慘),讓後續的處理能更順利,這就是為什麼離開現場要加重處份了----破壞現場!執法者很辛苦了,要幫他們拍拍手(苦差事)!誰都不想出事,在想辦法搞清楚自己的權力義務之下,在外騎車.開車甚至行走都要多注意,尊重彼此,愛惜生命!真的是“不怕一萬,只怕萬一.“!祝福大家平安快樂!
沈淪苦海 wrote:小弟今天看到7月份實...(恕刪) 但是呢根據連結內文所述若未設人行道而有劃設停止線者,則行人範圍應於停止線前至路緣以內;倘若連停止線都沒有劃設,那麼行人範圍只能在於路緣延伸線往路段起算三公尺以內。何國榮表示,「行人必須走在路權範圍內才受到保障」。這表示只要路旁沒有劃分出行人線的話...兩側3公尺內都隨行人趴趴走,這對於台灣多小巷道來說...。不過至少不用怕騎在大馬路上行人衝出來的責任問題了,常常被亂衝出來的人驚到...=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