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的吉普車車頂裝個幾盞探照燈 , 按照樓主的說法 ,
如果沒有特殊申請 , 那也是合乎法規的嗎 ????
也難怪一堆笑年 A 把機車改的跟電子花車一樣 ......
我個人認為 , "多出來" 的燈 , 除非經過申請變更檢驗 ,
不然都算是不合規定的.... 因為那個(多的燈)一定是經過 "改裝" ....
(純個人看法....)
以下引述 #5 樓部份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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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九百元以
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
一、各項異動,不依規定申報登記。
二、除頭燈外之燈光、雨刮、喇叭、照後鏡、排氣管、
消音器設備不全或損壞不予修復,或擅自增、減、
變更原有規格致影響行車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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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日後如果在路上遇到警察臨檢看到藍圈燈光 ,
警察說 "你改裝" 給你一張罰單 ,
你不服 , 拿出一堆法規唸給警察聽 ,
警察說 , "去監理站申訴或驗車,如果 OK 罰單就可以撤銷...."
這樣 , 還不是找自己麻煩 ???? (除了申訴成功感覺很爽之外)
警察路上開這張罰單 , 應該沒有國家賠償的問題吧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