也知道因為停車被前後車包夾刮傷的痛~
但我不會想到要去裝個殺人武器在車子前面~
如果我身邊的人走在路上因為這樣而受傷,我一定幫他把對方車主告到翻了...
我只簡單的舉一個狀況
就是不小心裝長牙螺絲的車撞倒行人,行人原本可能只是擦傷而已
但是被那個螺絲刺下去,馬上變穿刺傷~
這時候車主還能主張自己最多是刑法§284"過失"致傷害罪(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嗎?
我不認為,早在裝長牙螺絲的時候,車主就應該要考慮到對人可能造成的傷害
所以應該要以刑法§13II故意論~變成§277普通傷害罪(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就像是拿著一把刀走在路上,別人不小心碰到你被刺傷了,你能主張過失嗎?
(基本上你拿著刀在士林夜市逛大街,就會對路人造成更大的風險實現性,自己沒想過會傷到人嗎?)
如果版上有裝長牙螺絲的車主,趕緊拆下吧~哪天不小心A到人的時候,後悔就來不及了
試著想想因此受傷的也可能是你身邊的人~
不是說你保護車的心意不好,而是人身安全的考量應該要大過於你的保護烤漆的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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