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擦撞但碰到車禍黃牛,連保險公司都幫不了我…

lf958 wrote:
...你認為解釋給別人聽.會覺得羞恥嗎??




這不是羞不羞恥的事情
而是老闆只要聽到前科 不管你解釋的如何
內心對您就已經打半折了

除非自己當老闆
不然儘量不要背前科...

不知道怎搞的我就他媽的什麼事都喜歡劃重點
我已閱讀過並同意遵守討論區規則。
樓主這種狀況應該不起訴處分,連案底都不會有,別想太多了跟他對簿公堂吧。
y20070122 wrote:
請問一下...交通鑑定內 有沒有確定機車有煞車痕
如果沒有,請直接走法院...
在法庭上跟法官講:這是標準的 假車禍 真詐財 , 對方蓄意衝撞
再拿出對方行動正常、無礙的照片(他說不能工作半年)
很多法官都會給你 presumption of innocence


postman wrote:
直接上法院,可以免除一些意想不到的問題產生。
雖然過程之中會比較繁複,但是相對地可以保護自已的權益
很多人都是用這招對法律的恐懼及怕麻煩,來迫使你妥協。

40萬哩.....那個『0』刪掉才勉強考慮
保護自己
別讓別人當凱子削

財損有保險公司
精神損失
要告大家一起來
要是之前有網友提的『詐財』都可以告的話
一併告上

yclchang wrote:
沒法協議和解的話,直接落話,錢我會付給律師,請你跟他聯絡。

可先找免費法律諮詢
問一下告訴提起時可能之結果以及自己可採取的措施
有必須就把錢給律師賺吧
--- 則規區論討守遵意同並過讀閱已我, 則規區論討視檢裡這按, 能功言引解瞭裡這按 --- ~~~
刑事訴訟法第253條規定檢察官是有權力可以做成不起訴處分的。

你這種鳥屎大的過失傷害烏龍刑案(屬於刑事訴訟法第376條規定的最重本刑3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檢察官有閒工夫大作文章起訴你嗎?
就是吃定你不敢上法院,敢上就沒事了!!!
tommycheng wrote:
之前開車轉彎時和機車...(恕刪)




七步成詩 wrote: 就是吃定你不敢上法院...(恕刪)



後來才發現,這是九年前的案子,不知事後的發展如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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