謝謝各位的討論及意見,在此已獲得足夠經驗了,感謝!

我知道我下面要說的可能會被砲
不過是誠心建議...

建議樓主如果女友傷勢不嚴重
且對肇事責任歸屬沒有十足把握的話
醫藥費直接申請強制險理賠
機車的部分就自己認賠好了
依據親人的經驗
就算當下都是別人的錯
只要沒有下車處理
就跑掉

對的人也會變錯的
錯的人就算有錯
也沒那麼嚴重了
說話也可以變比較大聲

因此...先跑沒下車處理
還是輸了一些

愛上多普達 wrote:
今晨0815~082...(恕刪)
去告那位BMW車主肇事逃逸吧!那麼多證人在現場,且警察也有看到,告吧!
不知B車的同理心在哪? 就算女騎士肇責100%又如何? 幾萬塊他與
他家人賠不起嗎?

重點是人家摔車,你沒下車查看,或幫忙叫救護車,就加速駛離. 原
來法律還可以保護這種人!

案例一


新北市一名汽車駕駛,日前駛出一條巷弄時,主幹道上直行的機車騎士見他衝出,被嚇得連忙急煞車,導致騎士摔車、車上三人摔傷;當時兩車並未擦撞,汽車駕駛還下車協助叫救護車,見傷者全數送醫後才離去,怎料數日後警方卻把汽車駕駛依肇事逃逸送辦。



案例二


一輛汽車在國道一號任意變換車道蛇行搶快,導致隔壁車道的車輛驚嚇閃避而自撞路肩護欄,事後卻疾駛離去,後來該駕駛也被依公共危險罪送辦。



案例三


一輛汽車被後方機車無故追撞,第一時間車主沒停車將騎士送醫,反而開車離開,經過鑑定,錯不在車主,但他見死不救要負道義責任,被依肇事逃逸判刑10個月。



「肇事逃逸」之定義


首先,我們來了解「肇事逃逸」的定義係指「於發生車禍事故後,肇事者未下車察看情形或是處理現場,並且立即離開現場之行為」。 但是,在刑法第185-4條規定:「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從條文來看,肇事責任的認定並不以故意或過失為必要,也就是說,只要發生車禍,不論自己有沒有錯(故意或過失)都要留在現場,將傷者送醫,才不會被認定為「肇事逃逸」,也就是違反刑法185-4條,要坐牢六個月到五年喔!



另外,在最高法院89年度第7622號判例的見解認為:「刑法第185條之4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罪,只須有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未下車救護而逃逸之事實,罪即成立,不以肇事之發生須有過失責任為要件。」




如何認定「肇事逃逸」?

這是長久以來,大多數車主的迷思,大家別再把你的車被別人車撞了,然後對方跑掉的情形當作「肇事逃逸」了!



從前一段內容我們了解到「肇事逃逸罪」的構成要件是有「致人死傷而逃逸」的情形;若是無人受傷或死亡的交通事故,肇事者未停留在現場而離去,並不會構成肇事逃逸罪,但仍有一般車禍的民事賠償責任。



另外,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2條規定「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肇事致人受傷或死亡者,應即採取救護措施及依規定處置,並通知警察機關處理,不得任意移動肇事汽車及現場痕跡證據,違反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九千元以下罰鍰。前項駕駛人肇事致人受傷而逃逸者,吊銷其駕駛執照;致人重傷或死亡而逃逸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



沒有碰撞也算「肇事逃逸」?


從案例一、案例二來看,都是典型的無碰撞交通事故。然而,沒有碰撞就不算交通事故嗎?若沒有碰撞,是否有必要停留在現場? 我們時常可見無碰撞的交通事故,當事人一方為保護自己,常以無碰撞、無接觸等理由,堅持該事故之發生與自己毫無關係。但是,交通事故的肇事者是造成交通事故發生有客觀上相當因果關係的車輛駕駛人。若是沒有肇事者的違規或違法,交通事故應不致發生。因此,肇事者不能以與被害人沒有直接碰撞為理由主張無責任。



舉個例子來說,A車欲閃避逆向行駛的B車,而撞及行駛狀態中的C車。雖然A車並無直接與B車發生碰撞,然而A車的閃避與B車的逆向行駛有相當因果關係,因此B車仍為該事故的肇事者。



如何自保?


第一種情形是受害者,若不幸遇到肇事逃逸之情形,請務必記下對方車號,但通常由於事出突然,或陷於恐慌受驚乃至於受傷之狀態,無法記下車號時,則須盡速於現場尋求目擊證人(例如商家)或事後調閱附近之監視器,以利找出肇事者。



第二種情形是肇事者,只要發生車禍,不論自己有沒有錯(故意或過失)都要留在現場,將傷者送醫,才不會被認定為「肇事逃逸」。當然別忘了要報警處理喔!



肇事逃逸是「公共危險罪」?


我們來看一下到底「肇事逃逸」是屬於「公共危險罪」還是「肇事遺棄罪」? 其實兩者都對。「肇事逃逸」所引用的法源是刑法第185-4條的「肇事遺棄罪」,即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而該條文屬於刑法第11章公共危險罪之條文。另外,同樣屬於公共危險罪的185-3條「重大違背義務致交通危險罪」指的是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十五萬元以下罰金。也就是一般我們所熟知的「酒醉駕車」的駕駛人吐氣酒精含量超過每公升0.55毫克時,會被依公共危險罪起訴的情形。



一般來說,致人傷亡的車禍事件往往出於意外,肇事者的刑事責任按照受害者的傷亡情形來論定,通常以過失傷害罪或過失重傷害罪認定,也就是刑法第284條第1項:「因過失傷害人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或是過失致死罪,刑法第276條第1項:「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金」。在以往刑法第284條過失傷害罪是屬於告訴乃論罪,必須要被害人提出告訴才能定罪,因此縱使加害人肇事逃逸,只要事後與被害人和解成功,就可以免除刑罰。然而,刑法第185-4條規定則屬於公訴罪,因此駕駛人肇事後逃逸,只要被害人向檢察官告發,即便不知道駕駛人是誰,檢察官仍可以發動偵查程序展開調查。事實上,肇事逃逸罪要處罰的是行為人在車禍發生時沒有盡到救護傷者的義務,所以要特別提醒駕駛人,發生車禍時一定要在場協助處理善後,再釐清過失責任,否則很可能就會吃上官司。



「肇事逃逸」保險賠不賠?

看完上文說明,很多車主可能以為肇事逃逸會吃上官司,那麼汽車保險可能不會理賠了。實際上,在汽車車體損失保險條款不保事項中規定,被保險汽車於發生肇事後逃逸,其肇事所致之毀損滅失不賠,而在第三人責任險條款不保事項中並無此規定。車主不禁想問,車體損失險遇肇事逃逸不賠? 第三人責任險遇肇事逃逸就會賠? 事實上,遇到車體損失險條款所規範的不保事項,保險公司有舉證責任,須確定肇事者的肇事逃逸事實,或是經由判決或相關證據確定其肇事逃逸來適用不保事項之規定。




若肇事者在發生車禍事故當時,不知已肇事並致人死傷,且未下車察看情形或是處理現場,並且立即離開現場之行為,已構成刑法185-4條「肇事逃逸罪」,縱然肇事者主張非肇事逃逸也為時已晚。然而,在第三人責任險的不保事項中雖未明列「肇事逃逸」不賠,但在實務上,保險公司仍以最終判決或證據確定「肇事逃逸罪」後,以汽車保險共同條款不保事項中從事犯罪行為之不保事項為拒絕賠償的理由。



保險公司教材,請參考案例三
按照大家的說法,我覺得這樣的法律很可怕也,這給那些用假車禍真詐財的人很好的機會,有時被別人機車踫了一下照後鏡...,覺得沒什麼就算了,對方去報個案,搞得自己肇事逃逸,不想留下前科,只好和解...

如果騎個腳踏車,到路口找個等紅燈的車輕輕的撞下去(橡樛的輪胎踫保險桿,保除桿應該沒事吧),再摔一下,再站起來拍拍身體,看看對方下不下來,不下來就去報案,這....怎麼得了!
以刑法來說,對方已經百分之百構成肇事逃逸!

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四肇事逃逸罪規定: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至於後續民事賠償雙方過失責任的問題,
就要看具體情況來判斷.

cowYY978 wrote:
照這樣說
如果缺錢的話
故意綠燈的時候衝到馬路中央給車撞(最好還挑一下車,雙B為優先)
一樣也可以賺到錢嗎?


話不是這樣講

法律的精神只是告訴你

出了車禍就是要下車處理

不可以自以為沒事就走人

如果有人受傷

不管事不是你的錯 更應該要下來查看

過去一年

我開車被機車撞了兩次

兩次都是機車全責

在這邊先謝謝各位大大多方的意見,這事件我想都給予我們很大的啟示及省思,但我想許多大大都扭曲我發文的用意了,我並不是要找到這位白B車主理論或賠償,這件事從頭到尾我們都知道追撞者我女友有錯在身,在追撞倒地那煞那之前也沒說是白B車主有無失當...總之很感謝各位大大提供寶貴意見及法條,為了不被誤會,這事件就到此為止了,感謝
一堆人都用鍵盤在評論

前面緊急煞車的情況跟前幾天新聞在播的突然開車門差不多啦
試問那些只會講未保持安全距離的"網友" 你閃得掉嗎??
以新北市機車的密度 上班時間你想保持100公分的車距都有困難了 只能夾縫中求生存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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