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az123000 wrote:
二 行經彎道、坡路、狹路、狹橋、隧道、泥濘或積水道路、無號誌之交
岔路口、道路修理地段或行近工廠、學校、醫院、車站、會堂、娛樂
、展覽、競技等公共場所出、入口及其他人車擁擠處所,或因雨霧致
視線不清或道路發生臨時障礙時,均應減速慢行,作隨時停車之準備
。 ...(恕刪)
題外話,我每次看到這條就火。這是不食人間煙火條文的最佳典範。請問什麼叫做「隨時停車之準備」?什麼叫作公共場所出入口?要遵守這一條的話,大家走路算了。
﹞SSALEX wrote:
我的重點中的重點:速限規定只有一個最高的安全速度..應該是大部分車子可以接受速度,而不是要配合最難操控的車種,把速限降那麼低..今天你開高底盤的車.就要自覺慢一點...速限60..就一定用60去過嗎?? 應該不是這樣吧...。
如果以大卡車為例..不也有小型車速限跟大型車速限的差別嗎??
何不匝道口小型車 60 大型貨櫃車 40來制定咧...
SSALEX wrote:
你的舉例實在是不能理解...
我以前常開的是比那種高底盤車還不穩的發財車跟面包車
60過某些大圈圈的匝道.會有些吃力..但基本上50都還OK...
更不用說一般匝道了..(恕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