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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見棺材不掉淚 wrote:
那請車主簽下座椅當抵...(恕刪)

我開始就說了
"未經車主同意扣下"
你說的那些
車主願意
就是經車主同意了

估價時簽個同意維修並付清款項才交車
事先契約也是一種方式

吃飯不付錢
你也只能報警做筆錄
後續司法途徑求償而已
難道還能留它到付錢才能走??


實際技巧來說
牽車時
先要求其自己寫下本人聯絡資料(法律上站的住腳的要求)
好聯絡
等白紙黑字寫完
你知道它留的事真資料假資料??
再說
要確認為車主本人才能牽車(法律上站的住腳的要求)
若不提供當然扣車有理
若相符,日後追的到人可司法求償
若不符,日後不止民事債務求償,還告刑事詐欺(拿到錢的機率幾乎是很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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