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弟怕以後也發生這種事,難道遇到對方東凹西凹這種事,就只能自認倒楣嗎?
應該有更好的辦法吧,比如說把對話全程錄音等等的
讓她告應該沒什麼差吧,上面說到法院就要9萬又是怎麼回事。
可是收到存證也不會怎樣吧
存證信函在法律上的效力僅發函與存證內容
1. 因一般信函沒有第三人可以做證,對方可以推說未收到或不知情,但存證信函則可以透過郵局幫您存證一份作為寄送的證明,如此便可以證明自己確實已告知對方欲告知的事項(意思表示),以後如有爭議或訴訟的時候,便可以當作證據。
2. 存證信函最主要是要達成法律上『證據保存』、『告知』(一般告知、催告、解約等等)及防範未然的功用。
(1) 「證據保存」上的功能:
存證信函一定是採書面的方式,又載有發信人和收信人,與發信的時間,因此不會造成口說無憑的情形,將來如果為了某件事實有所爭議時,曾經發出的存證信函就是最好的呈堂供證。目前依據存證信函的證據功能,所能獲致法律上之效益,最顯著的有以下兩項
A.證明曾為意思表示(或通知):最常運用於解除契約、終止契約、意思表示撤銷、承認、抵銷等。
B.證明時效之遵守:時效的遵守與否,往往是影響法律關係生效的要件。由於存證信函足以證明寄件人何時發信,何時收件,在時間上的證據力確定而不可動搖,這無論在請求權之消滅時效上或形成權之除斥期間上,「存證信函」都發揮出強大的證據功能。
(2) 防患未然的功能:
在許多民、刑事案件在告上法庭之前,只要當事人懂得在恰當時機寄出存證信函,無論是通知、催告、或警示對方,經常會使一些稍具法律常識的人,知所收斂,不敢妄為,或使對方不再存僥倖之心,而主動與對方達成協議或和解,甚至於履行應盡的義務,如此一來,不須漫長的訴訟,自然能達到保障權益的效果!
bpff8 wrote:
1.對於對方把我的電話給陌生人,並且讓陌生人對我說教這樣的事情,我是否可以把陌生人的電話備案?
2.因為無法和解,車輛無法維修導致車輛驗車過期,這部份的罰單需要我來支付嗎?
3.婦人右手後來的傷,說是因為車禍造成的,但是先前都沒有告知,現在要我賠醫藥費,這樣我需要去負責嗎?(因為婦人務農,是否可以合理懷疑是在工作中所受的傷)
4.婦人堅持到原廠維修,因為原廠有保固,原廠維修比較貴,這個部份我真的覺得我沒有義務去負責她車輛的保固
5.因為婦人後來的強勢態度、語帶威脅並讓友人騷擾我這樣的行為,我覺得我也不需要體貼她為她負擔整理車子4000元的費用了,因為只是口頭承諾沒有白紙黑字,這筆份用我可以不負擔嗎?
6.自2014.12月到現在,如果她的車子一直停在豐田原廠,相信車子也沒電了,這個部份如果要換電瓶增加的費用,我需要支付嗎?
1.備案基本上就只是做個記錄,有這件事,但他沒恐嚇你,你也不能怎樣
2.驗誰的車?
3.要能證明是因為車禍而受的傷,不然不用理他
4.不是有保險嗎,這部份應該事保險公司處理吧..
5.無交通工具的空窗期,應該是搭計程車,並且要有收據...你付他4000給他修他另一台車這不是很奇怪嗎?
如果他今天跟你說修車費要好幾萬,你也想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