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教交通事故現場自行存證之法律效用?

看了很多網友分享之經驗,個人有相關疑問想請教!!
如果發生交通事故時,一般程序就是須通知警察及保險公司人員到場處理。
但如果將事故現場及雙方之協調承諾用DV拍下或其它方式紀錄下來,然後將車子移開以避免造成交通堵塞,
再等警察及保險公司人員,作備案或當作日後求償證據是否具法律效用?
以上考量只為考量發生交通事故時,能避免造成後方交通堵塞又達到法律及求償效用。

感謝,不吝賜教!!
發生車禍,能不能擅自移車??


根據道路交通處罰條例62規定:整理如下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肇事
1.無人受傷或死亡:
倘汽車尚能行駛,而不儘速將汽車位置標繪移置路邊,致妨礙交通者,處駕駛人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


2致人受傷或死亡者:
(1)應即採取救護措施及依規定處置
(2)通知警察機關處理
(3)不得任意移動肇事汽車及現場痕跡證據,違反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九千元以下罰鍰。
(4)但肇事致人受傷案件當事人均同意時,應將肇事汽車標繪後,移置不妨礙交通之處所。


車禍最重要的就是舉證問題,否則容易淪為各說各話。

比較有利的證據:行車記錄器(從發生碰撞前到發生碰撞均完整記錄)、附近監視錄影器(也是要完整記錄發生過程)、現場目擊證人

如果沒有以上證據,就只能依據事後跡證(煞車痕、相對位置、碰撞點、車損位置)來推論之前是怎麼發生碰撞的,因此當事人任意移動車輛,容易引起爭議。

ian0513 wrote:
看了很多網友分享之經...(恕刪)

可以移阿!!
不過你要有辦法今所有的角度都照下來,因為後面舉證都要自己來!!
可以移!立論基礎"阿輝" 已提到.

個人親身體驗如底下分析研判表所述--

肇事小黃不停車查看還肇逃, 不追下來不行! 停下來被追撞或是人下車被撞豈不是更糟糕!

前提是我先前已有裝4鏡頭行車紀錄器(現在是7鏡頭), 所以舉證沒問題, 只是還是要call警察回到現場劃現場圖並作筆錄, 並在兩三天內將影片證據燒錄光碟寄給承辦員警當佐證, 不然他們大概一個禮拜內就會上傳到縣市總局交通隊等待事故分析研判, 到時沒光碟當佐證還要花時間補寄再等分析研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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