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了很多網友分享之經驗,個人有相關疑問想請教!!
如果發生交通事故時,一般程序就是須通知警察及保險公司人員到場處理。
但如果將事故現場及雙方之協調承諾用DV拍下或其它方式紀錄下來,然後將車子移開以避免造成交通堵塞,
再等警察及保險公司人員,作備案或當作日後求償證據是否具法律效用?
以上考量只為考量發生交通事故時,能避免造成後方交通堵塞又達到法律及求償效用。
感謝,不吝賜教!!
根據道路交通處罰條例62規定:整理如下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肇事
1.無人受傷或死亡:
倘汽車尚能行駛,而不儘速將汽車位置標繪移置路邊,致妨礙交通者,處駕駛人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
2致人受傷或死亡者:
(1)應即採取救護措施及依規定處置
(2)通知警察機關處理
(3)不得任意移動肇事汽車及現場痕跡證據,違反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九千元以下罰鍰。
(4)但肇事致人受傷案件當事人均同意時,應將肇事汽車標繪後,移置不妨礙交通之處所。
車禍最重要的就是舉證問題,否則容易淪為各說各話。
比較有利的證據:行車記錄器(從發生碰撞前到發生碰撞均完整記錄)、附近監視錄影器(也是要完整記錄發生過程)、現場目擊證人
如果沒有以上證據,就只能依據事後跡證(煞車痕、相對位置、碰撞點、車損位置)來推論之前是怎麼發生碰撞的,因此當事人任意移動車輛,容易引起爭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