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時發生車禍
雙方人都沒受傷 ( 我一個人, 對方駕駛+乘客 )
雙方機車只有我方撞傷
道路判決是說我是轉彎車, 她是直行車, 所以我輸
當時去醫院醫生就說了沒有車禍造成的傷害
問他們要不要開診斷證明他們就不要
硬是要把手以前斷過的舊傷推到我身上 ( 對方乘客 )
舊傷是手以前骨折沒好, 他們就說是我撞斷的
是右手腕的骨折
還打電話跟我說他在開刀, 然後開刀隔天我打電話去關心, 他就出院了
我問說可不可以去關心, 他就說他要討論, 從此沒有聯絡
過了四個月打電話來說他們要領保險
我幫他們辦好了 他們也跟保險說要去領
結果隔天就去警察局告我過失傷害 ( 2/21號告的 )
我28號過追訴期
警察就把我找去, 說我自己去申請調解
因為就這樣直接送法院也會被打回來, 說先調解再說
想請問我接下來要怎麼準備接招咧= =
我調解已經處理好了
碰到這種人,樓主要小心點。
我太太在好幾年前開車,遇到塞車、車子完住停住,而後前車往前、我太太腳鬆開煞車,車子緩慢往前時,一台摩托車剛好騎到右前方,結果摔倒了。
騎摩托車的婦人手上有點擦傷,當時我太太馬上下車處理,也報警了;
後來把這位婦人送去醫院。
接下來問了幾次,她都說沒什麼事。
一直到快半年左右,接到法院傳票,她上法院去告我太太過失傷害。
開庭時,她問口要30萬,因為她說因車禍的傷害讓她身心俱疲,還說去做斷層掃描,連檢查官都看不下去,直接說若這麼好賺、那麼讓她來撞,這位檢查官只要10萬就好。
但是這位婦人堅持提告,還找了位當時擔任議員(桃園)、現任某市大家長的政治人物居中協調。
據這位政治人物的說法,這位婦人其實沒有什麼重大傷害,但在法律上她有權向我太太求償,還說若無法達成和解,我太太過失傷害的罪名是會成立的(而且他還透露這位婦人政蒐集就醫記錄與收據);屆時輸了刑事、民事部份敗訴的可能性非常高。
請教學校教法律的幾位老師,大都也持同樣的看法,因為當時警察到現場後,發現沒有嚴重的人員受傷(這位婦人只有一點點擦傷,到醫院就是上點藥而已),並沒有製作現場圖。
後來在這位政治人物居間協調下,以3萬和解收場。
至今我還是很納悶,在法律上、這位婦人當然有權利告我太太傷害罪,但她難道不需負舉証之責嗎?現場/醫院時明明只有擦傷,日後變成需要做電腦斷層掃描,這些費用都要算到我太太頭上,這合理嗎?
還有保險公司,剛開始說不用理她,後來要上法院了,又說這是我們自己需要處理的,那麼保險的功能在那裡?
也因為曾經歷這種鳥事,後來有了行車記錄器,我很快就裝上以備不時之需。
奉勸樓主要小心處理,這種到法律規定的期限前提告的,背後通常有高人指點。
PC Liao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