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駕被抓,將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20萬以下罰金 這麼輕..嚇阻誰??至少5年.且不得併科罰金..酒駕肇事.關10年酒駕肇事致死.至少判30年..或死刑..這樣才有效果..那些政客到最後還是高高舉手輕輕放下..有何屁用.
jimmy1 wrote:酒駕被抓,將處2年以...(恕刪) 基本上我認為,兩年是夠了,因為會去關就有很多有錢人會嚇到了金額更不需要說~20萬其實還蠻多的但是我認為最爛的是,酒駕致死,最高罰十年?拜託,這種等於是蓄意殺人,酒測值如果過高高到會影響人,而去撞死人應該要判無期徒刑才對....這樣子才會有人怕
mipec1987 wrote:基本上我認為,兩年是...(恕刪) 建議再修法酒駕致人於死者以謀殺罪判處死刑,最低本刑20年,不得假釋、不得大赦、不得特赦。資產凍結並賠償家屬至少一億台幣,不足額部分拍賣加害者器官或由終生勞動所得扣除。酒駕致人重傷者以重傷害罪論,可處十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不得假釋、不得大赦、不得特赦。受害者若因此而肢體殘疾由加害者活體器官移植。資產凍結並賠償家屬至少五千萬台幣,不足額部分拍賣加害者器官或由終生勞動所得扣除。
之前就有一條新聞說到被害者家屬可能拿不到賠償金,因為酒駕者已經名下無產了,偏偏民法又為了人權而修改成一等親不用賠(可是有不少案例可以看出加害者雖然名下無產,子女親人卻享受的咧!)!刑罰不夠重也不夠嚴謹,富家子葉少最新的消息是提出異議,認為受害婦女並非是給他直接撞死而是"可能"被撞擊後拋出去的保險桿撞死,重點應該都一樣~他酒駕並高速行駛導致車禍,而人家已經冤死這麼久都還沒得到應有的公平正義,反而還可能要再被"驗屍",情何以堪!?imhung wrote:凍結資產和強制執行這...(恕刪)
最近立法院三讀通過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案,提高酒駕刑責,明定致人於死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法條新增「不能安全駕駛」的標準,規定「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二五毫克或血液中濃度達○.○五%以上」,或有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都視為不能安全駕駛,處兩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假設,只是假設而已,某一天有人酒駕撞死幾隻利委,或是幾打地方民代,或許利院才會認真修法吧!還有,害死三條命的葉少爺什麼時候才要抓去關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