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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駕駛人之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當場不能或不宜攔截製單舉發者,得逕行舉發:
5/30將公告的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修正
第三十三條
前項道路內車道應為超車道,超車後,如有安全距離未駛回原車道,致堵塞超車道行車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
第四十五條
聞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工程救險車之警號,不避讓者,並吊扣駕駛執照三個月。
第三十五條
酒駕汽車駕駛人拒絕接受第一項測試(酒測)之檢定者,處新臺幣六萬元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車及吊銷該駕駛執照;如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該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
處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
第四十五條
五、插入正在連貫行駛汽車之中間。
十二、任意駛出邊線,或任意跨越兩條車道行駛。
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
第四十三條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二萬四千元以下
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
一、在道路上蛇行,或以其他危險方式駕車。
二、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六十公里。
三、拆除消音器,或以其他方式造成噪音。
前項情形因而肇事者,並吊銷其駕駛執照。
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二萬四千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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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編號:361021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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