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30將公告的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修正 (烏龜車條款上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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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駕駛人之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當場不能或不宜攔截製單舉發者,得逕行舉發:

5/30將公告的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修正

第三十三條
前項道路內車道應為超車道,超車後,如有安全距離未駛回原車道,致堵塞超車道行車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

第四十五條
聞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工程救險車之警號,不避讓者,並吊扣駕駛執照三個月。

第三十五條
酒駕汽車駕駛人拒絕接受第一項測試(酒測)之檢定者,處新臺幣六萬元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車及吊銷該駕駛執照;如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該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
處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

第四十五條
五、插入正在連貫行駛汽車之中間。
十二、任意駛出邊線,或任意跨越兩條車道行駛。
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

第四十三條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二萬四千元以下
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
一、在道路上蛇行,或以其他危險方式駕車。
二、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六十公里。
三、拆除消音器,或以其他方式造成噪音。
前項情形因而肇事者,並吊銷其駕駛執照。
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二萬四千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








全文

簡單活 wrote:
列舉最近比較熱門的討...(恕刪)


非常好,感謝分享!

這些紅字部份,個人覺得都是基本的駕駛道德,

在台灣,就非得搞到明定法條來取締才行!
第三十五條酒駕罰則不夠重.....一定還會有葉少事件發生
另外~~文中最下段---紅牌重機可以上指定的國道行駛
咪芮哆 wrote:
紅牌重機可以上指定的國道行駛...(恕刪)


恭喜~不過大型車多車下氣流危險務必小心行駛
這些條文早就有了!
簡單活 wrote:
列舉最近比較熱門的討...(恕刪)

yoshifumi wrote:
這些條文早就有了!...(恕刪)


他是寫5/30應該是修正條例
超車道那個條文根本沒改

只是為了因應以後國道計程收費

第33條刪除第1項第12款「不繳交通行費闖越收費站」的規定啦

拜託~

nxwo wrote:
超車道那個條文根本沒...(恕刪)


總之不要造成塞車就對了

簡單活 wrote:
總之不要造成塞車就對...(恕刪)



請勿鼓吹 不保持安全距離!!
請勿鼓吹 逼車! 超速! 危險駕駛!

不保持安全距離 比 [龜車] 還危險 還可惡!!!

下面有 國外近百起[死亡 殘障]車禍影片
哪個是龜車造成的?? 全是 未保持安全距離 + 違規造成的
擦亮眼睛看清楚吧 別當殺人魔!!!



龜車 總比 開快車的葉少爺 害死三條命 好多了~~
飆仔們喜歡亂開就繼續 飆車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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