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與一台車子發生擦撞,對方是北上車道左轉,我則是南下車道直行,對方在擦撞當下並無立即停車,反倒是繼續左轉後50公尺停下,當時有過來看我的狀況,只是他又說要把車牽道路旁,但是前輪已經變形,他叫我幫忙,我竟然真的傻傻幫他,後來他看我一下說沒什麼受傷,我當下說有阿,還給他看,然後表明說要報警,但是他說不用啦,他會賠,他很忙要先走,給我看身分證記名子跟留電話之後就走了,後來我自己報了警。
有個問題想請教,很多人聽見人有下車看狀況就覺得不是肇事逃逸,但是關於一個關於肇逃的修改案提到:
小擦撞擅離現場,吊照3月
張貼日期:095/07/04 00:00:00
開車肇事,車主若在未達成和解或報警前離去,即使是沒有傷亡的小擦撞,都視為「肇事逃逸」,可吊扣駕照一到三個月;違規無照駕駛者無故不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即使無照仍可吊扣駕照,在其重領或新領駕照後先吊扣駕照六個月。
以往僅規定造成傷亡的汽車車禍肇事,肇事人及車輛不能任意移動或離開現場,但七月起,即便沒有傷亡,肇事人車在未和解或報警前任意移動或離開現場,皆視為「肇事逃逸」,「未造成傷亡逃逸將吊扣駕照一到三個月,若有傷亡則吊銷駕照不得再考領。」
這項新制主要是考量很多小事故雙方都不願意和解,甚至肇事一方落跑,警方也因依法民眾沒有停留的義務,無法可處分;為求改善,依內政部警政署建議納入規定,要求須在和解或報警標繪、移開車輛後才得以離開。
對方未盡義務處理傷者,擦撞當下移動他自己的車,未在警方到達前離開,這樣是否可以提出肇事逃逸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