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速公路標語」不知道承辦人這樣回覆,是辦還是不辦?

果然是高公局,「高」來「高」去。
這種轉知,不知道是辦(設置)還是不辦?

【陳情內容】

敬啟者,您好:

針對高速公路五楊高架段「高乘載專道」違規氾濫問題,日前貴局覆以該設置為「環評通過」的條件之一,故難以廢除,本人尚可理解接受。但在不廢除的前提下,針對被拿來當作超車道的違規氾濫現象,仍應亟思積極作為。

既然加強取締為警察局的權責範圍(非高公局業務),那麼可否請高公局於沿路適當位置(內側)設立標語「禁止跨越雙白實線,違者逕行錄影舉發」或者「禁止利用高乘載專用道超車,違者逕行錄影舉發」,加強用路人正確駕駛觀念,並收嚇止效果。謝謝!

【高公局回覆】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5月11日
發文字號:管字第1040016942號
承辦人:趙○仁

主旨:有關民眾建議五楊高架高乘載專用道於沿路內側適當位置設立標語案,請貴處參考。
說明:依據江先生104年5月6日致本局局長信箱電子郵件辦理(影本如附)。
正本:本局北區工程處
here_altis wrote:
果然是高公局,「高」...(恕刪)

踢皮球啊,怎麼沒叫蘋果,這個容易上電視,效果比較好。
here_altis wrote:
果然是高公局,「高...(恕刪)
這並非踢皮球,而是陳情請求事項他們不是對口機關,故將事情幫陳情人轉到正確對口(北區工程處),過不久北區工程處才會正式答覆結果。但是其中提到請貴處參考,就是稍微模糊用詞,也許北工處不處置,但無論如何,要把結果告知陳情人,才會是完整流程。

這是行政程序法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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