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實我也不知道,但我也不同意錢都給另一方去管
像之前我老婆在管錢,有些錢花到哪去都不知道,幾年前我說要買房子
老婆說兒子在讀幼稚園,沒有多餘的錢可以繳貸款
後來女兒出生後請保母照顧24小時的,然後不小心被我發現老婆亂花錢,而且金錢的流向交代不清
我拿過來對帳一看才知道,在沒有小女兒之前,原來我們每個月扣掉所有開銷還可以存下四萬元左右
只是老婆經常幾百幾百的花或是買衣服鞋子包包吃東西之類的,不知不覺花掉了,我很生氣就把財務大權搶過來管
要我老婆每月交出一半薪水回家,剩餘的讓她自己管理,如果產生債務那就自行處理,我跟雙方父母將袖手旁觀!!
現在女兒一樣在台北市給保母帶24小時,我還能買一間房子繳貸款,每個月還能剩個4000左右存下來
夫妻分開財產是很好,女生不要覺得失去財務大權對自己沒保障,分不清需要還是想要的女生不管錢反而是好事,也要想想自己真的對金錢的管理有概念嗎? 紅色大衣要配哪種顏色的鞋子,哪種款式的鞋子? 我櫃子裡面已經有了嗎?還是雖然可以搭配,但就少了那麼一點味道,所以再買一雙可以配這件衣服的?妳們真的是喜歡還是需要,錢經常就在"喜歡"當中不知不覺流掉了,結果鞋櫃衣櫃裡面有很多一年穿不到一次就為了搭配而購買的物品,包包就更不用說了.
我之前看新聞哇哇哇討論王永慶的遺產分配問題,有個律師就說:遺產只是一個總稱,其實遺產是包含債務的,如果有個人留下的是錢和債務,那麼他的繼承人是不能只要錢不要債務的. 其實有"極少數"女生永遠只想著我能得到多少好處,但卻忘了想想如果對方財務有狀況的時候你能否共甘苦,如果不行,那麼財產分開或許比較好吧~~~~
rstmeqft wrote:
我先整理一下,夫妻的財產只有兩個選擇1法定財產制,2分離財產制。還有其它可選嗎?
那不考慮"兩人情感"的問題(當然有人認為這是最大的問題),在這基礎下!!
我想問若是老公因"意外"導致有大筆的債務上身,自已不動產法拍了,薪水也被強制1/3了。
那第一個還是第二個制度不用賠上老婆的財產呢?(財產的意思指妻子婚後的不動產,及妻子固定的薪資)。
還是兩個制度都不會造成夫債妻還呢?
民法1023條第一項是寫妻先替夫還的錢,可以向夫討回。但那條是寫"妻完全不用替夫還"呢?
(意外是指:駕車時不慎使人重傷或死亡、開公司是負責人卻倒閉、替人作保,朋友卻不見……意料之外的事)
或許你男友是想說未來的事如何發展不知道。但唯一知道的是想和妳永遠在一起。若結婚很兩人很幸福的:1買了房子(不論寫誰,就是不要連名)。2生了小孩。3永遠有正常固定的收入。卻不小心發生"意料之外"的情事,導致於其中一人"永無翻身"之日時,另一人不用"被拖累"。那樣最少的程度可保留另一個的"薪水收入"。因為許多夫妻遇到事情了,財務上過不去,就只要用"假離婚"。但假久了反變真了!!!!
以前就聽一個法官說過,粗體字部分確實就是分開制的一個優點
關閉廣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