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將不會提供任何廠商景點書的服務?請大家給予蔣大與01最熱烈的支持!

站方還是把這件事情說清楚比較好
難得看到站方這麼低調
是時候未到嗎
SSALEX wrote:
引戰火的是TOMTOM的那些朋友嗎?


喔..所以是路人甲乙丙丁囉 ?
可是為什麼很多帳號我通通看到在TOMTOM版有同樣發言呢 ?

貴大大也是
還是你也不是TOMTOM那些版友們 ?
SSALEX wrote:
引戰火的人..現在已經不回應了..

可惜...持續會有引戰火的人出現
路人甲乙丙丁..事情光看一面就出面發言

不過似乎很多帳號同時都可以在TOMTOM版看到
那我不知道可否假設他們是支持TOMTOM的呢 ?

貴大大不也是一樣嗎?
持續抓著我窮追猛打...今天光回你們的回文就夠我寫一篇論文了

SSALEX wrote:
關TOMTOM那些熱心的大大什麼事?
事情不要只看一半好嗎?


好..我們事情看整面

如果今天熱心大大出面聲明且阻止無意義的爭論
相信話題不會燒的那麼快

但是另外一個討論串裡
說的如此悲情..或者是決定離開M01等

或許他們沒那個意思在
但總不能說...一點關係都沒有吧
整件事情總會有人帶頭起來炒熱氣氛

反而是站方..對於這件事情就一開始的言論罷了
後面的批判..你要不要看看都來自哪裡 ?

景點書重新上架了..
相信這件事情站方會出面說明的....
google "標題 + yuxian" 或 "yuxian.yy" 有非常完整評測
1.7 的景點書上架了.
我有下下來跟 1.6.1 比了一下.
一個是2G多(1.6.1) , 一個是 500MB (1.7)
1.7 的景點有比 1.6.1 少了很多.如花蓮吉安, 1.7的景點只有三個.而 1.6.1 很多.
yuxian wrote:
喔..所以是路人甲乙...(恕刪)


不用在文字中間轉來轉去...
從一開始就是站方指那些大大有違法的傾向..
可是站方有真的去看過TOMTOM傳說內的內容易是什麼嗎..?

這樣的聲明是否公正...

最後被比較懂法的大大..指出不合理的地方...

所謂公正公開的蔣大..也就沒有再回應了..

依01的習慣..如果站的住腳..我想01不可能放任大家砲轟不管..

最後的結果..就是一堆跟你一樣..好像很懂法..在開辯論大會..(反正我不懂法啦)

不然就跟前面那位一樣..以為TT版的朋友在主戰..害大家都沒得用..

點火的人不是01嗎..? 那01現在人呢?


SSALEX wrote:
所謂公正公開的蔣大..也就沒有再回應了..
依01的習慣..如果站的住腳..我想01不可能放任大家砲轟不管..
最後的結果..就是一堆跟你一樣..好像很懂法..在開辯論大會..(反正我不懂法啦)


既然你不懂.那你如何可以判斷誰對誰錯
你認知的對與錯就是真的對與錯嗎 ?
還是只是你自己私心認為..反M01那一方講的就是有道理呢 ?

可以真正跟我開辯論大會的人是不會出來說話的
真正跟我說話的根本不是辯論大會
不如說是批鬥大會....

一些人連基本法學都有問題.. 根本連談都不用談
連條項款都不了解.連法律位階都不了解.就要來談. ?

我好像很懂 ? 真正"好像"很懂得...我看也沒幾個
而真正著作權領域的..大都不多話..也不愛回文
SSALEX wrote:
不然就跟前面那位一樣..以為TT版的朋友在主戰..害大家都沒得用..

就算M01不講法..取自網站資源的資料庫
沒事先跟M01打聲招呼詢問過..就擅自使用發佈
請問這算什麼 ?
而M01只是說聲請下架. 這樣子也不可以嗎 ?

網路基本禮儀都不懂嗎 ?

google "標題 + yuxian" 或 "yuxian.yy" 有非常完整評測
yuxian wrote:
既然你不懂.那你如何...(恕刪)


不懂就不能判斷.??
不能說出合理的懷宜嗎??
01不回應..也是事實...

好啦..反正不懂法就閉嘴咩...


YUXIAN大..您勝了...YA~~

之後..我就不針對你回文了..
(包括駡我幹譙我...反正如果是駡跟幹譙..
是個人水準問題.. 不過我想學法都應該都有水準啦...)

學01站方 要鞭就鞭吧....至少我不會出爾反爾...

PS..對啦..TT版那篇也一樣~~~

來去騎車比較實在啦~~
就個人的認知......法律條律只是文字上表述.....文字是死的......六法全書拿在手上大家都會念
沒有誰比較強吧.....只有差在於誰比較會背.誰比較不會背
有哪個律師能自認是最強.最站的住腳吧....沒有百戰百勝的律師吧
別跟我說01真能出現百戰百勝的律師......

法律只是個文字遊戲吧了........就好像以矛攻其盾吧..
今天你提出一條法則.對方就在找另條法則去推翻......永無止盡推演

就我真實的認知.....法律是保護有錢的人.法律是保謢會玩法律的人...無罪的能被判到有罪.
有罪的也能判到無罪.死的說成活的.活的說成死的.........司法黃牛一出現.誰與爭鋒

所以說法律是最公平的嗎?....別跟我說法律之前人人平等 司法黃牛才是強者
根據詢問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得到之答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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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tipo.gov.tw/copyright/ShowTalkContent.asp?postnum=16030

美食遊玩景點屬著作權保護或公開資訊? 回應篇數 1
人氣指數 137

張貼日期 2008/7/24 PM 02:57:16
主題內容

例如網路上論壇或BBS有美食版或旅遊景點版之類的
若抄錄收集美食版文章介紹的店家資訊(僅店家名稱地址電話衛星導航座標等)
並不包含文章 介紹文字 照片等創作
將店家資訊集中收集製作為文字清單 或 衛星導航之導航景點
1. 自用是否有違著作權法
2. 將其公開於網路供大家使用是否有違著作權法(無商業行為之分享使用)
3. 上述之店家名稱地址電話座標等 於美食文章中 是否屬文章作者之著作權,或是屬於公開資訊非屬著作權範圍

謝謝!!

回應文章
作者 copyrightnote E-mail service@copyrightnote.org
回應日期 2008/7/29 PM 02:37:24
回應內容
店家名稱、地址、電話、衛星導航座標等,是屬於事實資料,不受著作權法保護,將他人文章所呈現之店家名稱、地址、電話、衛星導航座標等,收集並作編排,製作為文字清單或衛星導航之導航景點,不會侵害文章的著作權,但其完成之結果,可以認為是編輯著作而享有著作權。同樣地,這些資料既不受著作權法保護,編輯者僅能禁止他人重製整份編輯著作,不可禁止他人利用其中的這些資料。
----------------------------------------------------------------------------------
補充附注:
經查詢~答覆者網頁www.copyrightnote.org之主持人
現職為:
法務部專家諮詢資料庫「著作權法」諮詢專家(90年起)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著作權審議及調解委員會委員(93年起)
智慧財產培訓學院著作權領域講座(94年起)
其他
經歷為:
吳大學法律學系「營業秘密法」兼任講師(91年至92年)
中原大學財經法律學系「營業秘密法」、「著作權法專題」兼任講師(92年)
世新大學法律學系「著作權暨資訊保護法規」、「智慧財產權概論」兼任講師(86年至92年)
國立空中大學行政學系法律科目兼任講師(86年至94年)
亞卓市夫子學院「著作權法」兼任講師(91年)
司法院、法務部、教育部、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著作權法」講座(86年起)
清華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中央警察大學法律系「著作權法」兼任講師(92年至94年)
司法院專家參審制度著作權法民事案件參審專家(91年)
智慧財產權法主管機關長工(民國75年至92年)
---------------------------------------------------------------------------------

所以
誰是誰非
誰比較可能佔的住腳
誰比較可能在歪曲法律,事實
自有公評 大家自行判斷吧
也不用理會那些歪曲強辯的言論了

孰是孰非
只能說公道自在人心
一開始蔣大也好心規勸
偏偏部份T版版友要硬碰硬
搞得兩敗俱傷才願意收手
部份T版版友的處理事情的方式
眾人領教了
茶包式的留言,只是看了無言。
都稱心如意了~沒人想要分享景點了.沒人想要沾染麻煩
網路的分享優勢就因幾個人高道德標準嘴炮幾下就讓分享風氣熄滅了
想分享出來.但又不要讓人使用.po文就把話講前頭.不要分享了見人費心匯整又覺的沒尊重到你了
就要來宣示一下.分享的那麼痛苦.麻煩你一開始就不要在任何討論區發景點文
po在你的部落格並限定你認識的才有閱讀權限或宣告不得轉載就好了
不要把自己弄得這麼另人厭惡.標準的一顆屎壞了一鍋粥
躲在棉被裡寫你的景點文章~不要發來網路.這樣就不會被人轉載去用.
不要發了又不想讓人用.不要分享的那麼痛苦.你的痛苦成果沒有人想要.你說一聲馬上把你刪除
不要那條路走過了.別人也走過一次.這樣就是轉載你的痛苦分享成果.如果是~
麻煩你包一包拿回去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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