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ss1953 wrote:
8月20日向熟識的店...(恕刪)
通常這種情形都是直接找賣你NB的店家進行換貨,
換貨成功的重點在於溝通時強調"新品故障"即物品有瑕疵,
以民法364條為基礎跟他溝通。
民法
第 364 條 (瑕疵擔保之效力-另行交付無瑕疵之物)
買賣之物,僅指定種類者,如其物有瑕疵,買受人得不解除契約或請求減
少價金,而即時請求另行交付無瑕疵之物。
出賣人就前項另行交付之物,仍負擔保責任。
而不是"七天鑑賞期"七天鑑賞期不適用於實體店家,而"七天鑑賞期"並非故障才能換,
是只要你不想要就可以退!
消保法第十九條:「郵購或訪問買賣之消費者,對所收受之商品不願買受時,
得於收受商後七日內,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解除買賣契約.
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
基本上店家通常都會願意換,若是有不願意的,只要提出上述法規告知,通常也都給換的!
若還不給換,就提出民法359條,直接要求解約退貨。
第 359 條 (物之瑕疵擔保效力(一)-解約或減少價金)
買賣因物有瑕疵,而出賣人依前五條之規定,應負擔保之責者,買受人得
解除其契約或請求減少其價金。但依情形,解除契約顯失公平者,買受人
僅得請求減少價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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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
下標題前最好還是多思考一下,避免爭議性的標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