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然看起來就像是刻意抹黑
單看任何一方的言詞 看不出來誰對誰錯 如有強力的證明 那可信度會比較高
說真的 茂訊的價格是很難殺價 不過機器真的不錯 殺價是每個人都會做的事情
不過一分錢一分貨啦 比起便宜幾百塊 我寧願要他服務做好一點
總比某些商家 機器賣了 只會叫你去找原廠
NOVA這種商家很多 茂訊還有維修中心 至少比別人好
每次看到那些工讀生業務 不懂裝懂 說的天花亂墜的 出事情只會推給原廠
去茂訊至少有比較專業的工程師可以處理 常去台中NOVA那邊麻煩他們的工程師
他也很有耐心的教我 而且不會賣弄專業術語 也不會故意說一些你聽不懂的唬你
至少他們的售後服務我很滿意 而且.....不要一竿子打翻一船人
第十 九條 郵購或訪問買賣之消費者,對所收受之商品不願買受時,得於收受商品後七日 內,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解除買賣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
郵購或訪問買賣違反前項規定所為之約定無效。
契約經解除者,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間關於回復原狀之約定,對於消費者較民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規定不利者 ,無效。
也就是說 門市面交者 不適用在 消保法。
則是以民法 規範。
民法第三百四十五條(買賣之意義及成立)
稱買賣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移轉財產權於他方,他方支付價金之契約。
當事人就標的物及其價金互相同意時,買賣契約即為成立。
民法第三百五十六條(買受人之檢查通知義務)
買受人應按物之性質,依通常程序從速檢查其所受領之物。如發見有應由出賣人負擔保責任之瑕疵時,應即通知出賣人。
買受人怠於為前項之通知者,除依通常之檢查不能發見之瑕疵外,視為承認其所受領之物。
不能即知之瑕疵,至日後發見者,應即通知出賣人,怠於為通知者,視為承認其所受領之物。
民法第三百五十九條(物之瑕疵擔保之效力一--解約或減少價金)
買賣因物有瑕疵,而出賣人依前五條之規定,應負擔保之責者,買受人得解除其契約,或請求減少其價金。但依情形,解除契約顯失公平者,買受人僅得請求減少價金。
民法第三百六十條(物之瑕疵擔保之效力二--請求不履行之損害賠償)
買賣之物,缺少出賣人所保證之品質者,買受人得不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價金,而請求不履行之損害賠償。出賣人故意不告知物之瑕疵者,亦同。
民法第三百六十五條(解除權或請求權之消滅)
買受人因物有瑕疵,而得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價金者,其解除權或請求權,於買受人依第三百五十六條規定為通知後六個月間不行使或自物之交付時起經過五年而消滅。
但,這篇的樓主,似乎是 受到 詐欺的方式 販售.....
茂X ... 個人是不與評論。
每家店的 服務好不好,跟 當初接洽的 業務 有很大的關係.....
例如:台中 NOVA 裡的 茂X,我一開始問 胖胖中分的業務 有沒有那一台時,他直接說 華碩那裡
好,為什麼要買 華碩,叫我說給他聽。覺得..... 我買東西 關你屁事。

在當初 W5GT24DD 未供貨上市時,有一個 胖胖中分的 業務 (跟上面同人)說 有貨 報 57700,
含稅,他說 他知道比別人貴很多,但是他有貨 ,要 調。
我就說 我身上帶 10萬現金,你現在去調,等了2小時。說調不到, 原廠未供貨....
同一時間,我也問了 W5A760DD 這台,胖胖中分的 業務,我先問他有貨嗎?他又是說
有貨,現貨很多。然後問我,我最底問到多少,他 絕對可以再便宜。我問到最便宜 47000
含 1G 含稅 現金價。小胖業務 跑進去 東摸摸西摸摸後,出來說,沒貨了,缺貨中。

心裡在想,騙笑A,門口左邊第2排,從上數來第3台就是了,還跟我說沒貨,又不是瞎子。

一家 門市好不好,跟 店員的關係很大 ..... 看跟自已接洽的人 是否 負責任囉....
從此以後,對 茂X 沒什麼好印象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