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ichlin wrote:
很多家在用好嗎
幾乎只有Sony不用而已
到底canon有專利這論點是哪來的
專利權人是可以授權其他人實施的,
當很多家廠商都在使用相同的特定機構(如本文討論的翻轉螢幕)時,
簡易推測有兩個可能性:
1. 該專利已經過保護期限,任何人都可以實施
2. 該專利為某間廠商所持有,授權給其他廠商實施
無論是1或是2,除非檢索到確切的專利文件,
證實翻轉螢幕的專利是由 Canon 提出並獲准,不然是誰持有其實不易論斷。
至於為何會有 Canon 持有專利的說法,個人「推論」原因有兩個:
1. Canon G1 應該是市場上最先採用翻轉螢幕的數位相機
2. Canon 的專利申請數量一直是世界企業中名列前茅者
結合1與2,可以「推論」很可能是由 Canon 先取得專利,
再授權給後續的廠商實施,
也有可能是後續廠商針對 Canon 的專利進行改良再用至自己的產品,
但即使如此,改良專利仍然需要取得原專利廠商的授權,
所以還是與最初的專利脫不了關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