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enchu1109 wrote:找到了,先恭喜了。不...(恕刪) 拾得遺失物不歸還係侵占,拾得人不如盡快歸還攝影器材給苦主,或許還可請求相當之報酬,攝影器材價值的10分之1,拿去當舖點當僅點當得3萬元(應與請求相當報酬相差不遠),不僅觸犯刑法第335條普通侵佔罪,倘遺失期間攝影器材因拾得人故意或過失,造成器材損壞可能還須負損壞賠償責任。
car921 wrote:相機找回來就好真的要.真的要好好感謝當舖老闆的眼尖..(恕刪) 有沒有那位能完整補充一下從立委質詢之後的發展經過呀?或那裡有懶人包可以看....(究竟是怎麼找到的、關鍵是?01→媒体→立委→警察→當鋪老板....?東西拿回了嗎、損失?代價是?)
jenhoxen wrote:有沒有那位能完整補充...(恕刪) 在這鬼島上,我真不知道警察的工作能力 需要出動 媒體 、立委 等等之類的關係才會比較認真追查很多案子並不是不能破、竊盜案機率也不是不能降低~只是看警察有沒有認真追查畢竟我也曾經被偷過一包相機包!看到昨天失主的相機從當鋪找回後,只能說是警察找到的,還是當舖老闆知道這是贓物 乾脆報警,而且失主也自付了一萬九千多 才拿回相機包~看來以後每個失竊案 都給他上報,或許找回來機率比較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