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失D700+35/1.4G在計程車上

漫慢活 wrote:
那請問失主如何舉證他...(恕刪)

我想很多人都對我之前做的侵占遺失物這個罪的解釋...選擇直接無視...
樓主只要去報遺失...警察如果沒有吃案...就會進行程序
再找到失物後...也會調查是否有侵占行為...如果有侵占行為...再對有侵占行為人移送地檢
一切都是取決於警方的辦案能力
而這是公訴罪...
舉證是檢察官的工作...

我也覺得...到這邊應該是差不多了...該解釋的也解釋過了
樓主對現在的進度也都沒交代...我只能勸他節哀囉~~

對呀...所以我也沒說不是司機阿...只是很多人都把樓主的目標指向司機...
司機是很無辜的...我的意思是說...很有可能是任何人拿的...大家盡量不要用直接用司機做例~
我從一開始的立場就沒把運匠歸類為不懂相機的人喔...在此澄清~~
我自己都可以懂相機了...運將大哥又沒有比我差...當然人人都可以愛拍照攝影呀~~

我那句懂相機的意思是...用我來說好了...(這例子不是說真的被侵占了喔...大家不要誤解)
如果我是個懂相機的人...今天我侵占了一台D700+35mm 1.4G
我會把他拿去賣嗎? 不會...因為可能會被抓到
我想我還是把它拿來自己用...
把底部的貼紙拿掉...就算拿出來拍樓主也不敢肯定這台就是他遺失那台...

richard7083 wrote:
就如同你在路邊看到一個人因故而倒在路邊...如果你裝沒看到那就沒有你的事
但你若是下車查看並過去幫忙...那你對這個人的後續狀況就有責任了!
但如果你對這個人有盡力去為救助行為...像叫救護車或急救動作...那就可以免負未來可能導致的罪責!


真的受教了!
有這種法律,也難怪現在的人只能冷漠以對、只敢冷漠以對了

上次寒流在路邊救了一個休克的人
原以為是其他的人冷漠
但現在我總算知道是我太笨
看到這則法條才知道什麼是好心沒好報
法律人...我領教了
你們真的是與眾不同
iwguka wrote:
真的受教了!有這種法...(恕刪)

我不懂...你為什麼要這樣曲解別人的意思...
你如果沒有要做救助行為...你幹嘛下去並觸碰別人?

你沒有看到我第三句打什麼嗎?
但如果你對這個人有盡力去為救助行為...像叫救護車或急救動作...那就可以免負未來可能導致的罪責!
你去幫忙...你不會做CPR...你難道不會打119叫救護車?你難道不會叫圍觀的人不要站太近給點空氣?
如果過去了...卻什麼事也不做...甚至亂動傷患的身體
這難道不是加速傷患的傷勢而已嗎?

雖說你不懂法律...
這條法律雖然也沒多好...
但是至少不會因為去幫忙而因此受到刑責的追究...

而且...我不是法律人...只是念了一點法律而已...
世人就是怕去幫忙會被賴要負責而不敢幫忙...
但是我紅字的地方就是保護你去幫忙而可以避免上述情形發生...
我一直覺的基礎教育應該加開基礎法律觀念就是這樣...
懂些生活上用的到的法律...對每一個人都有幫助...

richard7083 wrote:
只要行的正做的端...有什麼法律會對這司機找麻煩?


您確定只要「行的正做的端」
就不會有法律找您麻煩?

「法律」也許不會主動找人麻煩
但「人」會用法律來找人麻煩!

「行的正做的端」就能避免訴訟上身
這是天方夜譚....
祝福樓主的相機寶物能夠奇蹟的找回來,

也希望大家不要再離題了,很無聊的說

善事還是多做一些,會有善報的。

壞事還是不要做的好,惡報一定會來臨的!

tracer1000 wrote:
我是很同意把法律講清...
但我可以說...失物要返還...十之八九真的是看撿的人有沒良心,不是看人家怕不怕犯法...
(恕刪)


同樣的,交還失物,也是因為拾獲者認為理所當然,而不是失主有無對他提告!
試想,我們若拾獲貴重財物,除了當場等待失主來找尋,若無則過了一小段時間後交由服務台(室內空間),或交由警政單位(戶外)待認領,而不是先探查失主有無對拾獲者提起侵佔告訴,而再決定是否歸還。

我很認同richard君的觀點。一般人非法津專業,很容易曲解法津的原始立法本意(保障好人,懲治壞人。),甚而錯誤解讀。

iwguka wrote:
您確定只要「行的正做...(恕刪)

在這邊 你看到誰找誰麻煩了?
樓主雖然嘴上說要提告...但是要不要提告是他能決定的嗎?
事實上...就樓主這台D700+35mm 1.4G還沒被發現在某個人手上之前
都還沒有起訴這個問題....

如果你真的沒有什麼法所不允許的行為...
就算別人想拿法律來動你...你又有何懼!

我已經不知道解釋過幾次樓主這邊說要提告...根本就不是他自己能控制的!
如果你只想針對其中幾句回文...
那原諒我只能對你的回文無視了~真抱歉!

richard7083 wrote:
我不懂...你為什麼要這樣曲解別人的意思...
你如果沒有要做救助行為...你幹嘛下去並觸碰別人?

你沒有看到我第三句打什麼嗎?
但如果你對這個人有盡力去為救助行為...像叫救護車或急救動作...那就可以免負未來可能導致的罪責!
你去幫忙...你不會做CPR...你難道不會打119叫救護車?你難道不會叫圍觀的人不要站太近給點空氣?
如果過去了...卻什麼事也不做...甚至亂動傷患的身體
這難道不是加速傷患的傷勢而已嗎?


我並沒有要針對您
請您不要誤會
我只是對您貼出來的「法條」有一點點膚淺的想法

依照您上面的情境模擬...
我不會做CPR當然也不敢觸碰別人身體
我沒有手機而附近也找不到公共電話或商家
我不確定是否能找到其他願意幫忙的路人

依據本法
只要過來關心就可能會吃上官司
所以...
漠不關心也許是比較簡單的作法
iwguka wrote:
我並沒有要針對您請您...(恕刪)

你可以四處呼救...請人幫忙打電話...
只要你有做了...不管有沒有人肯幫忙...那也是算救助行為!

如果下雨你可以找東西幫傷患避雨...
還有上述圍觀者太接近...你可以請他們給一點空間讓空氣充足...
甚至跟傷患講話...別讓傷患昏迷...
還有太多你可以為患者做的事...
只要是對傷患有益的...都是我說的救助行為!

請多點聯想力...不要認為只有我舉的例子才在保護範圍內呀!

richard7083 wrote:
你可以四處呼救......(恕刪)


玻璃娃娃案
希望做的正行的端的你我都不要遇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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