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篇文寫一堆法條,請問各位有看過判例嗎?
釋字 第 617 號有明確解釋(猥褻在刑事法規規定可視為相同)
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條規定所稱猥褻之資訊、物品,其中「猥褻」雖屬
評價性之不確定法律概念,然所謂猥褻,指客觀上足以刺激或滿足性慾,
其內容可與性器官、性行為及性文化之描繪與論述聯結,且須以引起普通
一般人羞恥或厭惡感而侵害性的道德感情,有礙於社會風化者為限(本院
釋字第四○七號解釋參照),其意義並非一般人難以理解,且為受規範者
所得預見,並可經由司法審查加以確認,與法律明確性原則尚無違背。
請問樓主的照有性器官or性行為or性文化之描述嗎?
前面有網友給了個link,但完全沒看到有提到因此被判刑的父母, show個露兩點嬰兒照就觸法?
大概沒弄懂猥褻的定義吧...女嬰露兩點觸法,那男嬰露兩點呢?
基本上是要引起閱聽人性欲來決定是否是猥褻品,否則為何男性露兩點不算妨害風化呢?
又男性露兩點不算妨害風化,那人妖是男性,露兩點呢?
(樓主這種照若叫猥褻品,那我可以告訴各位,隔壁貼圖區一堆show girl照的貼照者全都該去關了)
最後小弟好奇有沒因張貼自家小孩露兩點洗澡照片被判刑的父母...
對了,我住美國,我給我女兒買的童書封面就有一個是baby,那個外國真人baby就只穿個尿片,其它都沒穿..
是一本童書....
這書在臺灣出版,那是不是有人要被關? 唉...
下面有一則貼全裸的...
新聞如下:網貼愛子嬰兒照被法辦 檢處分不起訴
警方衝績效衝過頭!一名呂姓父親為珍藏愛子童年記憶,將三張愛子嬰兒時期全裸照片放到網站上分享,卻被警方以散布未滿十八歲猥褻圖片為由移送法辦。但檢方認為,嬰兒裸身照片根本無法刺激或滿足性慾,處分不起訴。
檢方呼籲,警方日後偵辦此類案件應該更謹慎,否則許多父母聽聞類似案例都相當惶恐,紛紛將網路相簿鎖碼甚至刪除,更有不少友人忙著向檢方探詢,張貼嬰兒裸照是否觸法。
警方七月間在呂父的網路相簿中,發現三張嬰兒全裸照片,進而認定呂父刊登裸露嬰兒性器官的猥褻照片,以違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之散布未滿十八歲之人為性交或猥褻行為照片罪嫌移送法辦。
呂父首度被警方約談時相當驚恐,表示照片中的小孩是他的兒子,只是為了收藏紀念才放上網站,他不知道張貼嬰兒全裸照也犯法,事後也連忙刪除網站照片。
承辦檢察官看到三張被認定為猥褻物品的照片也傻眼,指出一般人都能輕易分辨圖中人物僅是七、八個月大的小男嬰,模樣相當天真可愛,實在與猥褻的定義相去甚遠。
起訴書也指出,呂父張貼的照片僅為單純嬰兒裸身照片,並無任何刻意強調性交或猥褻行為,實際上,嬰兒也不可能任其擺佈出猥褻等行為,無論依兒少條例或妨害風化罪均無觸法之嫌,因而認定呂父罪嫌不足,處分不起訴。 更新日期:2008/11/19 04:34 蕭博文/台北報導
下面這還有個女嬰全裸照的blog...
http://www.conychang.com/2008/11/cony_19.htm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