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ychen57 wrote:就上頭兩位大大(Jo...(恕刪) W兄:並不是法理情前後優先問題,要知道法律再齊全,但是無法看到事實發生,而陪審團或法官又能知道什麼才是真正事實!實際上,法在前只有當事人不是在自己時候,才會認同!當您開車出去有人突然衝過來,造成他人死傷,您是得負業務過失,如果法在前是應該判殺人者都無期或七年以上等重大刑期嗎?假設這種非過去而不判罪或輕刑,就會有人利用此來藉故殺人!如果這種要判重刑,那剛好遇到一個要自殺的人,那豈不是無辜被拖累。像是之前就有案例,女方到有名男運動員,女方自己把衣服用破脫掉,在和對方說請乖乖合作,否則我叫救命!也有男人綁架女星拍裸照,最後判無罪,因為他整個敘訴像是請女星拍寫真集一樣,過程非常溫和體貼!問題在於事實要相信誰?被害人也可能其實是加害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