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f故障六個月內瑕疵退還賠償適用嗎?

請問懂民法的先進,我Df4月23日購買水貨,7月9日第二次故障無法拍照,(第一次故障送檢查說沒壞,拿回隔天又無法拍照)今天台北打電話來說故障不知哪個板子壞要修理約2個禮拜,後來我上網查有查到故障六個月內瑕疵退還賠償,不知這情況適用嗎?

 依據民法的規定,買賣契約一旦合法、有效成立,除非當事人有得解除契約事由,為交易安全,原則上是不得解除契約。
 為增進交易信用及交易安全,買賣契約出賣人應負的瑕疵擔保責任,分為權利瑕疵擔保及物之瑕疵擔保責任。關於「權利瑕疵」部分,指出賣人應擔保第三人就買賣之標的物,對於買受人不得主張任何權利,如出賣人未盡此項義務,買受人可依債務不履行規定,請求解除契約、違約金、或損害賠償等(民法第三百五十九條、第三百六十條參照)。而關於「物之瑕疵擔保」部分,則指出賣人應擔保物交付買受人時,無滅失或減少其價值之瑕疵,亦無滅失或減少通常效用,或契約預定之效用。但減少程度無關重要者,不得認為瑕疵(民法第三百五十四條但書參照)。買賣契約中,出賣人應負瑕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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