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貼] 各位族友請小心此 SDF帳號 dawgphoto(侵佔事件始末)

JEBSEE小公子 wrote:
我也去過警局問過警察是否可以告他侵占
但由於我們當初借他裝備時
並沒有叫她簽借據或是寫下任何保證(事發後有強烈要求他補簽,但他都不肯)
所以在沒資料與沒借據之下刑事的告訴無法馬上告成(這是警察說的)
在民事部分警察是建議我們這幾位受害的同好一同去法院告他...(恕刪)


依據上述LZ上述事實,可告侵占。
總之就是去報案,告訴警察說,你要告侵占。將對方的照片、假車牌、假門號、在SDF上活動的IP為址提供給警方。
做完筆錄索取報案三聯單。

警察若告訴你告不成,請跟他說,這個由檢察官做判斷,你堅持提告。還有此情形不會構成誣告罪,所以不要理警察,堅持要告就對了。
becool996 wrote:
依據上述LZ上述事實...(恕刪)


不知道這位大大是用哪個法條或是規定做為依據說仍然可以提告?

我不是要質疑你亂講什麼的...千萬別誤會

我只是希望大家都能瞭解這背後怎麼運作...以後大家也比較不會感到害怕...如此而已...

當然我自己也很想知道
Kalasi wrote:
不知道這位大大是用哪...(恕刪)


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二十八條(偵查之發動)
  檢察官因告訴、告發、自首或其他情事知有犯罪嫌疑者,應即開始偵查。
  前項偵查,檢察官得限期命檢察事務官、第二百三十條之司法警察官或第二百三十一條之司法警察調查犯罪情形及蒐集證據,並提出報告。必要時,得將相關卷證一併發交。
  實施偵查非有必要,不得先行傳訊被告。
  被告經傳喚、自首或自行到場者,檢察官於訊問後認有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各款或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各款所定情形之一而無聲請羈押之必要者,得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但認有羈押之必要者,得予逮捕,並將逮捕所依據之事實告知被告後,聲請法院羈押之。第
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三項、第五項之規定於本項之情形準用之。

所以是不是啟動偵查並不是警察所決定,也不是警察說是誣告就是誣告.....有一個字叫做“嚇”....嚇到你放棄報案侵佔罪為刑事案件,是列入刑事偵查績效評比的.....
在這邊不說高深的法律,相信大家報案可能常有動輒被"恐嚇"這樣可能會成立"誣告罪"喔...之類,不想讓你報案的話語。

此時"心頭抓吼定",只要憑著一般法感情(就是自己認為他這個行為有沒有犯法),不要編造事實,具體陳述受害經過,然後請警方受理報案即可,至於警察要是說找不到該用什麼法條,或裝傻,你可以請他打電話去請教檢察官該用哪一條。

只要心中沒有誣陷的念頭就好,不會有誣告罪之問題。實務上要成立誣告罪,並不容易。
推推推.....

不還器材的理由都很爛.
手把被老媽丟了,是要叫樓主去跟他老媽討喔!

希望這隻無賴早點被揪出來.
狂推!也麻煩各位網友到處轉貼這一篇幫幫樓主吧。
把這種人找出來處理一下吧。
原來阿基是受害者,秀秀喔

雖然我不是S家的,但是我挺你的啦!
http://isomer01.wordpress.com/ http://isomer.wordpress.com/
此人資料
http://www.im-photo.tw/bbs/space.php?uid=1153

性別: 男
生日: 1971-01-21
個人網站: http://fotologue.jp/dawgphoto
MSN:
用戶組: 基本會員 Rank: 2

* 註冊日期: 2008-12-21
* 上次訪問: 2009-5-22 22:30
* 最後發表: 2009-5-22 15:44

* 發帖數級別: 小試牛刀 Rank: 2
* 閱讀權限: 20
* 帖子: 54 篇(占全部帖子的 0.15%)
* 平均每日發帖: 0.12 篇
* 精華: 0 篇
* 頁面訪問量: 0

在線時間: 總計在線 6.17 小時, 本月在線 0 小時 Rank: 1 (升級剩餘時間 14 小時)
積分: 145

經驗值: 145 exp
http://picasaweb.google.com.tw/pitswang 寧願後悔做過的事 也不要後悔沒做過
幫推一下~~

害人之心不可有,防人之心不可無....

小弟之前賣器材....十多萬,對方要直接匯錢,小弟再郵寄鏡頭....(雖對方可能是"億來億去")....

小弟還是專程送去給買家"面交"....


不管是如何編理由....希望事主快出面解決....應該是犯下"侵佔"....
http://blog.xuite.net/kimber999/salehouse/25976373
雖不是S家, 看到這種人, 不幫推一把怎麼行呢!
關閉廣告
文章分享
評分
複製連結

今日熱門文章 網友點擊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