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antaci wrote:
講出大家的心聲!!...(恕刪)
網路操作失敗
可惜 wrote:
這位哥哥,實在很懶得跟你說,但看到你一直錯誤解釋法律,
從一開始的P圖可能構成偽造文書云云,
到現在說:結婚照就具有舉證文書功能!
足足證明都是亂亂講帶風向!
可惜 wrote:
先談婚姻採登記主義的修法理由:
主要是過往因儀式婚公示效果薄弱,
易衍生重婚問題,
登記就是婚姻生效要件,
::::::::::::::::::::::
可惜 wrote:
再來是修法前所採的儀式婚,
修法前的結婚生效要件是:
::::::::::::::::::::::

可惜 wrote:
至於私文書,
並無像公文書於總則上有規範的定義,
因此,依反面解釋,
私文書就是非公文書之文書.
可惜 wrote:
對於你一直在談的刑法第210條: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抱歉,我不想打太大力,所以不談是否足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
可惜 wrote:
請你說說:依社會通常之理,
拍結婚照是用來紀念,
還是用來"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
可惜 wrote:
如果單看你在二樓的留言,之嫌兩個字或許是不確定,
然而後續幾樓累加的發言,
從第三者眼光看起來就是用法條嚇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