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大神幫我把結婚公證人P掉


Fantaci wrote:
講出大家的心聲!!...(恕刪)


網路操作失敗
首先,拿婚紗婚宴照
當是否有實質婚姻關係判定
在公部門一直是有存在的案例

2008年前的,偶有因證書種種不當
拿婚宴照佐證,也有因離異或犯重婚罪
拿婚宴照當證據的

2008年後雖然已經修法,成登記婚
本國人幾乎已無需要
各種文件佐證婚姻關係建立之存廢

但是看新聞也可以知道,現在如果娶外配
猶其異地結婚
要取得中華民國移民署的認可
婚宴婚紗照也是必要文件之一

所以把婚宴婚紗照當證書的常見補充文件
視為準文件一部份並無不妥
雖然修改婚紗婚宴照
被認定為偽造文書的機率無限為零
但是不是完全合法

更別談原預被修改的那張照片
沒有完整的所有權
只有部份合理使用權
公開在可供不特定人士瀏覽的網站上
不光照片上有肖像權的人可提異議

包含當時承辦集團結婚人員
現任該單位人員都有資格提出異議的


再來主從關係來看
是bj兄參加市政府主辦的集團結婚
不是市長參加bj兄的婚宴
跟一般的紅白帖的行為有些許差異
在刪減照片的合理性也因考量在內

畢竟該張照片在拍攝當下每位人士都是主角
跟刪除風景照,個人照的路人甲不同
風景照個人照的路人甲,在拍攝當時
是畫面構成的不必要人物

諷刺自己叫自嘲
惡搞自己叫幽默

現在bj兄預修改的行為
其實是要惡搞別人
貶低消滅別人來增加自己的趣味感受
不是惡搞自己
甚至連自己在畫面何處都不敢說出

所以bj兄的主張於公眾利益無益
理當不受保障言論自由保護

最後我不太懂的是
有可能侵害他人的權利的地方不顧
只要自己爽就好的態度
有什麼可要求他人要有肚量不准追究的

當然就算真的有修改後
不被人追究的機率是無限接近100%
可是絕對不代表該行為是正確的

以上個人意見不代表正確,供參

Dupont33 wrote:
不是惡搞自己
甚至連自己在畫面何處都不敢說出...(恕刪)


整棟看下來樓主始終不願透漏照片中哪個是自己

一方面怕別人惡搞他

另一方面又慫恿網友惡搞別人

萬一樓主根本不是照片中人?

或是把惡搞的照片交給特定的單位去操作話題?

光是這種背後放冷箭的心態就非常要不得


michealking wrote:
P圖又不改變原本那張圖
不管有無效力都好
都不構成任何誹謗偽造文書本...(恕刪)

P圖不改變原本那張圖?
你是只原本功能還有嗎?
尚有原本功能,叫變造,變更後使原本功能失去叫偽造。
可惜 wrote:
這位哥哥,實在很懶得跟你說,但看到你一直錯誤解釋法律,
從一開始的P圖可能構成偽造文書云云,
到現在說:結婚照就具有舉證文書功能!
足足證明都是亂亂講帶風向!

你拿來說人家錯誤的法條,公私不分,沒有錯?
太多樓,你不從頭看,我不怪你。但又這麼有把握"結婚照就具有舉證文書功能"是我到現在說?
前面我說了很多次了,好嗎?

可惜 wrote:
先談婚姻採登記主義的修法理由:
主要是過往因儀式婚公示效果薄弱,
易衍生重婚問題,
登記就是婚姻生效要件,
::::::::::::::::::::::

沒人在爭這個啦!法律講效力(生效與否),也講事實。(前面我也說了幾次了)
結婚就算有登記,若有人能舉證沒有結婚事實,登記也可能被撤消;
反之沒登記,若能舉證有結婚事實,也可補登。

可惜 wrote:
再來是修法前所採的儀式婚,
修法前的結婚生效要件是:
::::::::::::::::::::::

又是一堆非爭議修文

可惜 wrote:
至於私文書,
並無像公文書於總則上有規範的定義,
因此,依反面解釋,
私文書就是非公文書之文書.

拜託,別再公文書什麼的了,好嗎?
私文書沒有定義?
刑法第 220 條
在紙上或物品上之文字、符號、圖畫、照像,依習慣或特約,足以為表示
其用意之證明者,關於本章及本章以外各罪,以文書論。
錄音、錄影或電磁紀錄,藉機器或電腦之處理所顯示之聲音、影像或符號
,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亦同。

這不算嗎?這是一般所謂的準文書,可以看到文書所及之範圍。
從刑法第十條第三項公文書乃指公務員職務上制作之文書"以私人身分,以此可知,非公務員在職務上所制作之文書"即為私文書。
就算沒有明確定義,也有法界見解和判例可循。


可惜 wrote:
對於你一直在談的刑法第210條: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抱歉,我不想打太大力,所以不談是否足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

我有一直談刑法第210條嗎?
我只對是否有"偽造或變造文書之嫌"有興趣。

可惜 wrote:
請你說說:依社會通常之理,
拍結婚照是用來紀念,
還是用來"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

都有!以前常用來證明婚姻關係,現在仍可證明婚姻之事實。


可惜 wrote:
如果單看你在二樓的留言,之嫌兩個字或許是不確定,
然而後續幾樓累加的發言,
從第三者眼光看起來就是用法條嚇人,

看的人怎麼感受,我很難控制。
我也不可能每次發言都要重覆:我不確定。
但也不是只有在二樓打個問號。
只要有人提到"嚇"或死嚇什麼的,我大概都會在解釋一下,我並不確定。
見55樓,82樓,115樓,128樓,133樓...(抱歉,族繁不及備載,我也不知要說幾次,你才會覺得不是在恐嚇)

blowjober wrote:
小弟當年參加台北市集團公證結婚...(恕刪)


應該是100年10月10日的公證結婚
說起來好冰冰婚禮配合度和主動性應該比柯P高多了, 你再結一次婚應該會有感
^^A 請多多指教~
當年直接不要跟郝龍斌合照就好。郝龍斌看到您現在的想法 當年應該也很樂意不跟您合照。
pppig327 wrote:
不管公證人是柯P還是別人
我相信大家都會覺得這樣作不好

大家的眼睛都是雪亮的
不用在那邊扯到政治關係
不需要說只是好玩, 說自己的幽默別人看不懂.

成熟一點,寬厚一點吧!


說的很好
我當年票是投給柯P的(這次很可能還是會投柯)
但我還是很反感樓主這種不厚道又不受教還歪理硬拗的人

很簡單的道理
蓋到236樓有幾張P圖?不覺得少到誇張嗎?為什麼?
有多少人覺得樓主行為不適當?
這比例超過郝龍斌的支持率很多了吧?還要硬拗嗎?
第一次看到這麼多留言,勇者卻不多的。
這題目.....說真的我也不敢P
單身宅男的相簿
建議樓主,再結一次婚就可達成目標了,當初會參加郝市府的團體公証結婚,應該是領了不少的禮物,現在再參加一次公証結婚,又可領取禮物,對你來說,何樂不為呢?至於郝龍斌市長,市政成績比起柯P,那真的是好太多了,應該是市民崇拜的對象啊,若是我,會把照片裱褙保存紀念,而不會見異思遷的把郝(好)市長換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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