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亂改別人的圖片放在網路上,公然侮辱罪不以有具體事實爲必要,只要當事人覺得受辱即可,剩下要考量的多半是放在網路上的狀況是否符合公然要件。(如社群的公開/私隱,觀看人數是否可能隨時增加,於實務考量時甚至要考慮平台)
2.刑法上是侵害名譽法益,民法上是侵害肖像權的侵權行為,屬人格權之一種,說真的之前碰過路人入鏡向攝影師請求賠償的案例,該名攝影師因為心生恐懼(或許是怕名聲敗壞、或許怕爭訟,這裡先不論)所以到最後還是先賠了,但其實大可不必。
況且今天路人入鏡,我們就假設侵權真的成立好了,他能要求的也僅是依據民法18條第一項請你把有關他的照片拿掉,但他能請求損害賠償嗎--要錢?這在實例上很難想像。(我自從得知我不小心入了某位攝影師的鏡後,整天擔心受怕,到最後去看了精神科醫師發覺因此罹患某種疾病,看診費用和精神上的損害你要賠償我,這樣嗎?)
再者民法是一個有損害才有填補的概念,以不當得利來思考,今天某位藝人的照片被拍攝了還可能有所謂財產價值上的損害,一個路人入鏡的照片有什麼價值?說難聽點就是noth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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