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enneth_ku2002 wrote:嗯,雄辯辯不過,搬案例出來了。好的,你之前引用了大法官解釋,現在又引了一堆判決,有認真做功課,精神可嘉。可惜案例引得不好。對我們的主要爭執之點,並沒有多大幫助。
事實勝選雄辯,乾脆直...(恕刪)
1. 言論自由本來就可以用法律來限制,釋字509號對法律人來說是常識,不用特別提出來。而且我們並沒有爭執「公然侮辱罪」的合憲性,釋字509號跟主要爭點的關係不大。
2. 網路上的行為屬於「公然」,這點也沒有爭執,所以幾個有關「公然」的判決,其實也不必拿出來。
我們法律觀點的歧異,主要是在「修圖修出內衣內褲,並放上網路」是否為侮辱。對於言論自由可否限制,並沒有歧見;網路上的行為是否屬於「公然」,也沒有歧見;被害人在不在場,也從來沒有爭執。
以下,我只討論「公然侮辱罪」。不涉及肖像權、著作權的問題。當然更不涉及道德、禮貌的問題。
根據學者的定義,所謂「侮辱」係表示一種不屑或輕蔑或攻擊之意思,而客觀上足以使人難堪,或足以對人在社會上所保持之人格及地位達到減損其評價之程度之行為。「侮辱」的行為態樣很多,屬於相對較不確定的法律概念。究竟一個行為是否會減損他人人格及地位的評價,除了看行為本身以外,也要看行為時的場合與情境。
例如:說他人「腦殘」,表面上是一個減損他人人格評價的行為,在許多場合會構成侮辱。但在特定的情境下,大家都知道是開玩笑的時候,同樣講出那幾個字,卻不會構成侮辱。所以是否構成侮辱,要依具體個案來仔細檢驗。不能簡單一句話就下定論:「說別人腦殘一定會構成侮辱」。
接下來,就來具體檢驗「以軟體合成方式,把某人的臉接上他人只穿內衣的身體的照片,散布於網路」是否構成侮辱。假設沒有任何說明及特定背景,單純把合成照貼上網,將會造成公眾誤以為當事人只穿內衣拍照,即有可能(只是有可能)導致減損當事人的人格評價,而構成「公然侮辱罪」。但如果是在特定的情境下,不論是貼圖或看圖的人,都知道是kuso的玩笑,都知道那個身體並非本人,這樣還會減損人格及地位的評價嗎?通常是不會。01的「影像處理與後製」板,大致上就是一個這樣的情境。
在大家都知道是開玩笑的前提下,把人臉接上下列物體,是否會構成「侮辱」?
(1)小孩的身體 (2)葉問的身體 (3)海綿寶寶的身體 (4)胖子的身體 (5)只穿內衣的身體。
我的看法是,都不會構成侮辱。不過,這只是法理上的申論,不能保證每個法官的看法也一定如此。大家不妨還是「謹言慎行」,但也不必矯枉過正。
另外,節錄二個判決書供大家參考:
臺灣台北地方法院 96,自,95
…又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罪之成立,須以行為人主觀上出於侮辱他人之意思,而以客觀上足以貶損侮辱他人人格之言語加以指陳辱罵,始足當之;若行為人並無侮辱他人之主觀犯意,縱其言語有所不當或致他人產生人格受辱之感覺,尚無從以該罪繩之。…
臺灣台北地方法院 96,易,1746
…又按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須行為人以粗鄙之言語、舉動、文字、圖畫侮謾辱罵或為其他輕蔑他人人格之行為;而所謂「侮辱」,係指直接對人詈罵、嘲笑或其他表示足以貶損他人評價之意思。是侮辱必須出於損害人名譽故意,方能成立,如出於戲謔之詞,或無意識中之言詞,或善意批評則不成罪,合先敘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