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最近的求修圖..........我知道會是戰文,但很多人都可能觸法了!!!!

kenneth_ku2002 wrote:
事實勝選雄辯,乾脆直...(恕刪)
嗯,雄辯辯不過,搬案例出來了。好的,你之前引用了大法官解釋,現在又引了一堆判決,有認真做功課,精神可嘉。可惜案例引得不好。對我們的主要爭執之點,並沒有多大幫助。

1. 言論自由本來就可以用法律來限制,釋字509號對法律人來說是常識,不用特別提出來。而且我們並沒有爭執「公然侮辱罪」的合憲性,釋字509號跟主要爭點的關係不大。

2. 網路上的行為屬於「公然」,這點也沒有爭執,所以幾個有關「公然」的判決,其實也不必拿出來。

我們法律觀點的歧異,主要是在「修圖修出內衣內褲,並放上網路」是否為侮辱。對於言論自由可否限制,並沒有歧見;網路上的行為是否屬於「公然」,也沒有歧見;被害人在不在場,也從來沒有爭執。

以下,我只討論「公然侮辱罪」。不涉及肖像權、著作權的問題。當然更不涉及道德、禮貌的問題。

根據學者的定義,所謂「侮辱」係表示一種不屑或輕蔑或攻擊之意思,而客觀上足以使人難堪,或足以對人在社會上所保持之人格及地位達到減損其評價之程度之行為。「侮辱」的行為態樣很多,屬於相對較不確定的法律概念。究竟一個行為是否會減損他人人格及地位的評價,除了看行為本身以外,也要看行為時的場合與情境。

例如:說他人「腦殘」,表面上是一個減損他人人格評價的行為,在許多場合會構成侮辱。但在特定的情境下,大家都知道是開玩笑的時候,同樣講出那幾個字,卻不會構成侮辱。所以是否構成侮辱,要依具體個案來仔細檢驗。不能簡單一句話就下定論:「說別人腦殘一定會構成侮辱」。

接下來,就來具體檢驗「以軟體合成方式,把某人的臉接上他人只穿內衣的身體的照片,散布於網路」是否構成侮辱。假設沒有任何說明及特定背景,單純把合成照貼上網,將會造成公眾誤以為當事人只穿內衣拍照,即有可能(只是有可能)導致減損當事人的人格評價,而構成「公然侮辱罪」。但如果是在特定的情境下,不論是貼圖或看圖的人,都知道是kuso的玩笑,都知道那個身體並非本人,這樣還會減損人格及地位的評價嗎?通常是不會。01的「影像處理與後製」板,大致上就是一個這樣的情境。

在大家都知道是開玩笑的前提下,把人臉接上下列物體,是否會構成「侮辱」?
(1)小孩的身體 (2)葉問的身體 (3)海綿寶寶的身體 (4)胖子的身體 (5)只穿內衣的身體。

我的看法是,都不會構成侮辱。不過,這只是法理上的申論,不能保證每個法官的看法也一定如此。大家不妨還是「謹言慎行」,但也不必矯枉過正。

另外,節錄二個判決書供大家參考:

臺灣台北地方法院 96,自,95

…又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罪之成立,須以行為人主觀上出於侮辱他人之意思,而以客觀上足以貶損侮辱他人人格之言語加以指陳辱罵,始足當之;若行為人並無侮辱他人之主觀犯意,縱其言語有所不當或致他人產生人格受辱之感覺,尚無從以該罪繩之。

臺灣台北地方法院 96,易,1746

…又按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須行為人以粗鄙之言語、舉動、文字、圖畫侮謾辱罵或為其他輕蔑他人人格之行為;而所謂「侮辱」,係指直接對人詈罵、嘲笑或其他表示足以貶損他人評價之意思。是侮辱必須出於損害人名譽故意,方能成立,如出於戲謔之詞,或無意識中之言詞,或善意批評則不成罪,合先敘明。…
Dave5136 wrote:
嗯,雄辯辯不過,搬案...(恕刪)


我真的很不想跟你逞口舌之快!但還是很欣慰你朝向正面的討論。
我從很前面我就講了,我希望是網路的法學見解研討會,而非口水戰。
前面你花了許多篇幅講了,我兩見解相同。(若是認知錯誤,請用合乎討論禮儀的方式提出)
只是對於你最後的見解,我無法苟同。
你最後所言,因為本版是KUSO的地方,因此內衣照是不具備污辱的條件,並指01的KUSO是『大家都知道的』!很冒昧,或許是我來此版不多(首篇已述),還是無法認同內衣照為KUSO的作為。我認同你在內衣之前的選項,這也是我本文所述。

再貼一個官方網站,順便告知真確性
http://www.moj.gov.tw/ct.asp?xItem=28279&ctNode=7946

最後,由於公然侮辱或誹謗都是告訴乃論罪,當事人提不提告是她的作為,我無法替其主張。
但我已承諾會幫她蒐集我所看到的資料,並提供至少兩名我以外的『每費』律師給予諮詢協助、以及願意出庭作證。因為即便案子成立,罪也很輕,故我不主張聘請律師,完全以她最大利益作為考量。

我想,任何人都有主張其權益受損的權利,這是主觀認定問題,但受不受損要交由法院裁判。
如果你真心為你所謂保障網友的權益以及言論自由出發,我相信你可以開一個版來Q&A,自然有希望遊走邊緣的人來向你求助。但你這樣的陳述,深怕只會適得其反。第一,玩過頭。第二,傷害無辜的人。而你貼的判例,跟我貼的一樣都是判例,何必讓01的版友去冒險,是我深深不解之處。你永遠不法得知,法官是採用哪一個判例,你也無法預測另一方會不會提告。便讓我覺得,你的主張只是特例而非常例,只是為爭辯而爭辯。

你文末也提到,你講的只是你的法理上見解,還是要依個案討論。或許這件事經由你這樣的討論,會刺激當事人真的提告(這就是我希望本篇沈下的主因,因為每篇討論她都會看,她會不會改變主意不是我能知悉)。不過希望真的走到那天,你也能夠繼續為你所辯護的真理,提出必要的實質協助。若你不希望走到那樣,你另開一個版來針對我討論都可。不然你的討論只會讓當初的貼圖者....日日煎熬,因為你文末所提,只是你的法理上見解,還是要依個案討論。若我把你視為法官,此案也未必讓你審。希望你所謂善意發言,能真的對你所希望幫助的人,有所助益。

正義魔人出現了............
無聊,大家都知道這是歡樂版,怎摩就是會有"瞳孔放大不全"的人跑來煞風景??
就像是去游泳池旁邊玩,被別人潑水也是自得其樂,哪有人衣服不濕的?
如果照片的主人不想KUSO,沒哪個雅量自娛娛人,就不要來這裡,請你花錢去請別人修圖!
樓主也不要吃飽太閑,這麼有法律常識,不如去當公設辯護人做點功德吧..
我不懂法律,講再多也聽不懂,這串文章就讓它自爆消失吧!
真是無聊.....去...
photoccc wrote:
正義魔人出現了............
無聊,大家都知道這是歡樂版,怎摩就是會有"瞳孔放大不全"的人跑來煞風景??
就像是去游泳池旁邊玩,被別人潑水也是自得其樂,哪有人衣服不濕的?
如果照片的主人不想KUSO,沒哪個雅量自娛娛人,就不要來這裡,請你花錢去請別人修圖!
樓主也不要吃飽太閑,這麼有法律常識,不如去當公設辯護人做點功德吧..
我不懂法律,講再多也聽不懂,這串文章就讓它自爆消失吧!
真是無聊.....去...生氣



希望有人完成法律動作,幫樓主備份‧

樓主,拿出你的法律實力給小朋友看看‧

民間一般約定成俗,【瞳孔放大不全】是形容【眼睛白的部份佔很大】的意思‧
發過酒瘋的人,一輩子不能再喝酒,如果沒這個自律,只好槍斃。
你說得應該是虹膜放大不全
瞳孔是虹膜裡面那個洞
正義魔人"們" 很閑喔~~
最近我們台中市需要你們來整頓治安,快去找胡市長報名吧!
小朋友玩的"影像處理KUSO惡搞版"這種小案件不值得你們費心!
網路有一句名言"你認真...就輸了"
共勉~~~~~~~~

kenneth_ku2002 wrote:
我已承諾會幫她蒐集我所看到的資料,並提供至少兩名我以外的『每費』律師給予諮詢協助、以及願意出庭作證。因為即便案子成立,罪也很輕,故我不主張聘請律師,完全以她最大利益作為考量。....(恕刪)


您提到「我以外的律師」,言下之意,似乎暗指您是律師。然而,恕我眼拙,我實在看不出來您是個律師。

kenneth_ku2002 wrote:
…不論是犯刑法或是民法都是犯法…我沒說闖紅燈跟刑法、民法有關。我也沒有說民法有賠償,別曲解我。我想我講的很明白......犯哪一類法都是犯法....(恕刪)


請問何謂「犯哪一類法都是犯法」?「犯民法」有哪幾種態樣和結果?

雖然「犯法」這二個字沒有明確的定義。但我沒有聽過其他法律人用「犯法」來形容「違反民法規定」的行為。

舉個最簡單的例子,民法第3條是有關「簽名」的規定:
 依法律之規定,有使用文字之必要者,得不由本人自寫,但必須親自簽名。
 如有用印章代簽名者,其蓋章與簽名生同等之效力。
 如以指印、十字或其他符號代簽名者,在文件上,經二人簽名證明,亦與簽名生同等之效力。

假如有一個人用不符合上述規定之方式簽名,例如以指印代簽名,但並未「經二人簽名證明」,這種行為確實違反了民法的規定。但我想請問Kenneth大大,這樣的人,您可以說他犯法了嗎?犯了民法嗎?

再請教您一個問題,請問「要如何犯『中央法規標準法』這個法律?」

如果您無法回答我的問題,您要怎麼解釋「不論是犯刑法或民法都是犯法」以及「犯哪一類法都是犯法」這二句話?

要是您覺得我這樣的陳述對您構成公然侮辱,您可以告我。

K選手明顯整場比賽都居下風~
D選手獲得最後勝利~
(這只是闡述我看完此帖的想法;我沒有要侮辱你的意思喔!)

kenneth_ku2002 wrote:
但我已承諾會幫她蒐集我所看到的資料,並提供至少兩名我以外的『每費』律師給予諮詢協助、以及願意出庭作證。

言下之意您也是個律師嗎?
這還真的嚇到我了!!!

內行看門道,外行看熱鬧...
K兄一起站過來看看熱鬧就好唄
ANAKINPHOTO wrote:
到底哪一張?我很好奇...(恕刪)

到底哪一張?我很好奇...+1
ddar777 wrote:
內衣內褲是那一張,有...(恕刪)

到底是那一張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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