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輕時候就被告過了~作個越南新娘的名片~小公司連照片都要我網路找~然後呢?人家就找上門來賠20萬~不過那是商業行為~也告誡過老闆~認為老闆活該+員工白目~我可沒賠半毛錢到是覺得沒商業用途被告有點冤~當然這是不對的行為小到合成~甚至配音~誰能說每天自己能不犯半件錯事(請受小弟一拜我每天違規少說也有六件以上個人覺得他是因為名星光環被盯了敲一筆且這種PS很明顯是別人作品~不敲他敲誰呢~
凡骨 wrote:各位P圖神人注意了...(恕刪) 這種狀況告上法院判賠的金額不會如此離譜畢竟沒有營利的事實只是要賠多少作者可以喊但是上法院絕對不會是500多萬這種天價明星上法院很麻煩而且有錯在先找律師喬一喬先應該實際金額不會是那個數
原告要想辦說服法官 在市場上的行情, 因為這張ps的散播, 使他少賺了500萬.. 或 林志穎 貼自己被PS的光頭照, 多賺了500萬..第 88 條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或製版權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數人共同不法侵害者,連帶負賠償責任。前項損害賠償,被害人得依下列規定擇一請求:一、依民法第二百十六條之規定請求。但被害人不能證明其損害時,得以其行使權利依通常情形可得預期之利益,減除被侵害後行使同一權利所得利益之差額,為其所受損害。二、請求侵害人因侵害行為所得之利益。但侵害人不能證明其成本或必要費用時,以其侵害行為所得之全部收入,為其所得利益。依前項規定,如被害人不易證明其實際損害額,得請求法院依侵害情節,在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酌定賠償額。如損害行為屬故意且情節重大者,賠償額得增至新臺幣五百萬元。
widther wrote:只是,林志穎的案子是發生在中國,您引台灣的法律來說明,似乎有...."用明朝劍斬清朝官"的感覺哩。...(恕刪) 一樣會依 市場上的行情 來評估賠償額度...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 第四十九條侵犯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侵權人應當按照權利人的實際損失給予賠償;實際損失難以計算的,可以按照侵權人的違法所得給予賠償。賠償數額還應當包括權利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權利人的實際損失或者侵權人的違法所得不能確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據侵權行為的情節,判決給予五十萬元以下的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