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100617/4/27lpj.html如果如新聞所報,只是路上拿相機拍人,那倒底有沒有違反什麼法律啊?常看到有人分享一些街拍作品,不乏有以不認識的路人為主體,這樣倒底有沒有法律問題啊?
別家報紙的報導又不太一樣喔(聯合報) 說一開始.2位外國小姐以為只是單純看到外國人拍幾張.還微笑招手給他拍.沒想到對方竟然一路尾隨一直按快門.而且一直拍攝胸部等特定部位! 經女方制止還嗆女方說: 我有拍攝的自由...女方才跟對方拉扯要求不能拍照.請問: 如果聯合報的報導比較接近實際情形的話? 你覺得那個警察作法恰當嗎???
我比較想了解的是常常看到記者對著某些人猛拍也許是某個車禍現場的主角也或許是某個從地檢署走出來的人那些被拍的主角通常都不願意被拍但所有拍人的記者從來都不會有事那一般人拍為什麼就會有事難道一句新聞自由就可以壓過一切有時候我覺得有牌的流氓其實不是警察
ken6068 wrote:對方竟然一路尾隨一直按快門.而且一直拍攝胸部等特定部位! 經女方制止還嗆女方說: 我有拍攝的自由...女方才跟對方拉扯要求不能拍照 這才是重點,會鬧進警局不是街拍的對象為何,而是這位當事人街拍的行為,已經讓對方感到不適、不尊重,對方試圖勸阻,當事人又不聽才把事情鬧大。(構成性騷要件了)
說真的,把街拍兩個字打在01的搜尋上.,可以找出一堆討論說句白話.,在街上拍照,不要造成對方的困擾.但如果對方有意見的話,就別拍.就是這麼簡單~只要你沒拍亂七八糟的照片,要被別人告,也沒那麼容易,你當警察先生每天都有空去處理這些糾紛嗎?
壓力鍋 wrote:http://tw....(恕刪) 難道開個金口:問一下對方能幫你(妳)們拍一張照拍完照片view給他們看相片內容真的很困難嗎?並非場展showgirl,即興拍照,等,「請示」是最基本的禮貌。
雖然各報對事實的說法不太一樣但是「楊員行為不檢與民發生糾紛,已影響警譽,仍將楊員記過一次並調整至警備隊,所長也受連帶處分,記申誡一次。」應該沒爭議影響警譽應該是依據員警相關的規範處理可沒報導有提到刑法、民法、個資法之類的報紙登那麼大真有觸犯相關法律不會只是記過調職了事不過「行為不檢」、「影響警譽」等標準應該也適用在一般人的評價上雖然一般人不會被記過調職但也沒理由平時端正作人拿了相機就應該行為不檢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