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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99,台上,1885
【裁判日期】 991014
【裁判案由】 違反著作權法
【裁判全文】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九年度台上字第一八八五號
上 訴 人 甲○○
被 上訴 人 美商微軟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
被 上訴 人 美商奧多比公司(Adobe Systems Incorporated)
法定代理人 丙○○○○○ ○○.
被 上訴 人 美商歐特克公司(Autodesk,Inc.)
法定代理人 丁○○○○○ ○○.
被 上訴 人 美商參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gy Corpor.
法定代理人 戊○ ○○○○○○.
上列當事人間因違反著作權法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九
年六月十四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審判決(九十九年度重附民上字
第一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按提起民事第三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六第一
項前段規定預納裁判費,並依同法第四百六十六條之一第一項前
段規定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本件上訴人對於原法院九十九年
度重附民上字第一號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未據預納裁判費,
亦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經本院以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十日
內補正,該裁定已於民國九十九年九月十五日送達,有送達證書
附卷可稽。茲已逾相當期間,上訴人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
。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
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九十九 年 十 月 十四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劉 福 來
法官 陳 國 禎
法官 陳 重 瑜
法官 吳 麗 女
法官 簡 清 忠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九 年 十 月 二十六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