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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stnicesonic wrote:
民法第一百九十五條第一項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或自由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未就肖像權之侵害規定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但是通常肖像權之侵害,會造成被害人社會評價上遭受貶抑,應構成對其名譽之侵害,因此仍得向行為人請求賠償相當金額慰撫金,並得請求為回覆名譽之適當處分。
要引用法條也看清楚內容先~!!!! 這項要成立得先"不法侵害"在先~!!!!!
刑法關於誹謗這一段這樣寫~~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再回頭看看樓主的文~~!!!能證明其為真實嗎?!?!可以!~!!!!!
有涉於私德嗎?!?!樓主本身並未做道德文字上的批判~~!!!!
膠水這種小記兩還真不知道是哪個老師發明的?!?!用掠奪的心態拍照~!!!!!拍得出什麼感動?!?!?!
這些傢伙的等級也不過就這種程度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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