疑似拍荷葉水珠的新方法 -- 滴膠水?

如果所述都是真的
那些人還真令人唾棄
怎麼可以這麼沒公德心啊
一點水準都沒有
膠水......虧這些傢伙還是攝影老手,也太沒公德心了,想要拍有露滴的花,不會早點起床喔,不然雨剛停的時候有很美阿。甄試的,下次看到這種人,應該把膠水黏他臉上看看他是哪種感受....
這樣的作法也太惡質了吧,早上爬不起來拍荷花的晨露也不用這樣糟蹋大自然的美吧!~~

這樣的"長者"就是所謂的攝影前輩嗎?~比較老還真的比較有經驗咧~~

照片這麼清楚~大家一起來猜、猜、猜~抓、抓、抓吧
何必呢?

拍出來再漂亮自已也知道是假的
唉!!
自私的人拍出來的照片會感動人嗎?
bestnicesonic wrote:
民法第一百九十五條第一項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或自由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未就肖像權之侵害規定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但是通常肖像權之侵害,會造成被害人社會評價上遭受貶抑,應構成對其名譽之侵害,因此仍得向行為人請求賠償相當金額慰撫金,並得請求為回覆名譽之適當處分。


要引用法條也看清楚內容先~!!!! 這項要成立得先"不法侵害"在先~!!!!!
刑法關於誹謗這一段這樣寫~~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再回頭看看樓主的文~~!!!能證明其為真實嗎?!?!可以!~!!!!!
有涉於私德嗎?!?!樓主本身並未做道德文字上的批判~~!!!!

膠水這種小記兩還真不知道是哪個老師發明的?!?!用掠奪的心態拍照~!!!!!拍得出什麼感動?!?!?!
這些傢伙的等級也不過就這種程度罷了~!!!!!
sengir wrote:
呵呵
科科
不回應了
這邊怪怪的人多多我怕怕怕
哈哈(恕刪)

一個人的素養可以低到什麼程度,從他的發言語氣就看得出來
經眾網友指正,惦惦走人就算了,還敢忝不知恥地回應
不知公德為何物,扯什麼吃菜打蚊子,台灣的教育還真是成功啊。
這種不自然的作品我最討厭
拍的人爽荷花可不爽
公開照片啦
沒水準的人
索尼阿法 wrote:
要引用法條也看清楚內...(恕刪)

感謝索尼大的指正,小弟銘記在心
這算是學到新的法律知識了,我非當事人所以不會再說下去
倒是索尼大提供的觀點小弟受用了
這樣的長輩
要如何教育下一代呢?

台灣的未來...唉!!!


扯太遠了

下一位
文章分享
評分
評分
複製連結
請輸入您要前往的頁數(1 ~ 22)

今日熱門文章 網友點擊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