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kirayeh wrote:何不看一下專業律師的...(恕刪) 這該當本篇最有建設性的資訊了簽過著作受權的作者應該都瞭解這一點,沒簽過的作者可以引以為戒,在簽授權書時必須注明授權範圍及時效。千萬不可拿了合約不細讀就簽下賣身契。我相信樓主會提告的基礎就是確定授權合約內容有利於自己才會有如此大動作。只是怪的是建設公司的法律部門呢?電影公司的法律顧問呢?這麼會讓這事演變到如此這般?如果以Case Study 的心態看這事件,焦點應該是這種問題怎麼發生的?這對此事件中扮演個角色的事主及國內廣大民眾都有正向的教育意義。至於誰贏誰輸已經是很單純的事件,就如很多網友說的,電影公司的海報等改作底圖已經確定源於樓主了,現在只要合約拿出來檢視授權內容就是一拍兩瞪眼的結局。照片的著作認定跟軟體或設計專利等其他項目比較不同的是,照片是在無可取代的時空環境條件下所截取的著作,這根指紋很類似,是很容易辨認確定的。這官司樓主告贏的話,電影公司建設公司都脫不了責任關係,我所瞭解各公司單位拿政府輔導金的計劃案基本上簽發輔導金的單位也有專案負責監督責任,帳目核銷也有一定的行政規範。當然就合約部分應該有法務部門監督並背書。回到前面Case Study的角度思考,這問題是怎麼發生的?如果查下去可能不是就勝訴敗訴那麼簡單,電影公司的帳可能都會被翻出來查。一整個想不透怎麼電影公司連著作全都有那麼模糊的尊重概念,更不明白兩家大公司的危機處理怎麼那麼恐龍?說好冬眠的,又忍不住醒來,罪過罪過。
cklee wrote:這該當本篇最有建設性...(恕刪) 我的淺見,台灣的企業做了一堆模擬兩可的事,在法律上出於情理法,而美國或許是法理情,我常說: 我們每天在做的,不一定是對的,法律不是你我說的箅了,要等法院定案後才能定論。CKLee不去做after Xmas Shopping?
Hsin Huang wrote:我的淺見,台灣的企業...(恕刪) 的確,在法院是法官說了算即使在美國法院也是為有錢人開的,法院是戰場憲法是武器檢察官律師就算是武器官,至於武器怎麼用就各憑本事了。我相信在台灣這種攻防戰會更複雜,尤其是小蝦米對大鯨魚的官司最後吃虧的往往是資源不足的一方。Black Friday shopping 瘋了一晚也夠了,昨晚Party也瘋了一晚Hi到現在。現在就準備冬眠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