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創的照片被不當引用的感嘆~

powerkk wrote:
我是覺得,既然樓主和...(恕刪)


我回覆的意思你可能也不了解吧
可能你也漏掉一部分的文章
TK也是一樣
第一樓主不是照相的人
第二樓主的朋友也就是拍照的人已經跟當日的來賓取得聯繫及表達立場
這樣還能吵喔
一堆人還要樓主的朋友去告
真是夠了
不要將政治的內容來這裡討論好嗎
chiang : 這樣算不算挑釁?
事情不是落幕了嗎?

樓主在p3 回文:
關於引用此照片的人,已經和照片的作者取得聯繫。
並表達歉意,也已獲得照片的作者的諒解。


法小金 wrote:
6. 每個人都有自己的政治與宗教立場,為避免政治與宗教口水在此討論區肆虐與蔓延,一概禁止討論政治與宗教性話題。 ...(恕刪)



這並非政治問題吧


而是很單純的 法律問題 ....

你版規用錯了吧
補充說明一下法源依據:
Dave5136 wrote:1. 「未明示出處」是不好的。

如果明知來源又沒有明示出處:
第96條:違反第五十九條第二項或第六十四條規定者,科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金。
Dave5136 wrote:2. 「引用照片」是中性的。

可以引用的條件如下:
第52條:為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得引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第64條:依第四十四條至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之一至第五十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五條、第五十七條、第五十八條、第六十條至第六十三條規定利用他人著作者,應明示其出處。
前項明示出處,就著作人之姓名或名稱,除不具名著作或著作人不明者外,應以合理之方式為之。

按理,節目可以主張合理使用來引用這張照片,假如權利人認為自己權益受到侵害,向電視台表明主張後未達共識,可以逕行司法程序,交由法院來裁定。

如果該節目主張於使用照片時,是使用不具名著作或發現著作人不明,而在節目的最後打上:「本節目使用之著作皆來自XXXXX」(網路、新聞等等…),因為有符合第64條的要件,並不違反著作權法。若要用著作權法來來贏訴訟,勝率很低。

要打,就要打民事的侵權,看是要主張「不當得利」或是「要求支付使用報酬」之類的,這還比較有可能成功。但民事法跟著作權法在實務上有一段差異,這方面就不多做論述。只是要說,這個案例要使用著作權法進行訴訟還真的有點難度。(更何況是雙方已私下取得和解。)
dominic2708 wrote:
我純粹就你將林先生跟...(恕刪)


對於原著對著作權的主張其自己該有的權利有「道德」不同?請問要怎樣的
行為才算「有道德」?
學生將他人著作放置於自己的網站,就算有引述出處就是違反著作權,這被
提告會因為身分是「學生」而不可提告?或提告就是原告「道德」有瑕疵?

有無違法是看法的規定,而非「道德」、「身分」,能滿足法所規定的,那
就沒事,沒有辦法符合法所規定,就算是未成年也可以告,並由其監護人負
擔起所該付出的代價。
seatree wrote:
如果是「不合法」的「合理使用」,那還是錯嘛,吵什麼?

況且,又是拿別人的照片「看圖說故事」,故意曲解照片的意思來達到自己的目的,這樣也能被稱為是「合理使用」喔?


有無標示出處並不是規定在「合理使用」的範圍內。
如何解讀某一著作本來就是個人的思想,除非現在要限制思想,扭曲是指對著作本身
的內容、形式、名目,做出「歪曲、割裂、竄改或其他方法」才是,例如挖空修改照
片中所持旗幟圖樣,這就會造成違反著作權。

如果對著作權法的「合理使用」還是不明白,請自行參閱該法第65條。
waynedd wrote:
對於原著對著作權的主...(恕刪)


誠如你自己說的濫訴~~這是一般網友認定~也非法律認定~~
這不就是道德觀感~

我已經說過我不是跟你討論法律了..只說林先生的濫訴跟樓主的並不恰當
如果還要純談法律~那請先告訴我法律哪時判林先生濫訴了
dwyan wrote:
聲援一下 Dave5136...(恕刪)

toyota526 wrote:
我也聲援一下 Dave5136 ...(恕刪)

聲援簽到+1

一事歸一事,這個討論串有三個主角:
討論串發起人、原po、樓主(人可能在台北):nomrd
攝影師、強者原PO的同學、照片著作權所有人、留學生(人在英國):Jerry Ko
路過的版友、法務觀念很強的人、被抹黑的路人甲:Dave5136

總是有版眾把這三人搞混。
Dave5136 wrote:
討論好像有點失焦了,...(恕刪)


很高興你這樣逐句分析。

但是你的論點我還有些意見,我也整理我的論點。

關於引用照片於時事評論中屬於合理範圍-->合理

但是引用照片的同時未註明出處-->不合理

引用照片之後進而指著照片中所記錄的活動,闡述錯誤的事實-->不合理

然而Dave5136兄只針對事件的第一項合理之處發揮,並引經據典的來主張自己言論的正確性。

這部份當然毋庸置疑,法條也確實如此詳述。

但是一件事情只看到開始的產生,就這樣借題發揮,這大概只能用「斷章取義」來表述吧。

誠如Dave5136所舉的例子,我也剛好是這樣的例子。

假如一個人去商店買了水果刀-->合理取得

這個人拿刀在街上亂晃-->不合理

這個人拿刀殺了人-->犯法

那請問大家,這個人犯法可以基於第一各發生點是合理取得而逍遙法外嗎?

一件事情,看的是結果。

這事件的結果是照片被引用,而引用的人看著照片說出錯誤的事實,並且隨著電視播送出去。

以上的言論不是涉及政治,而是對於事件本身有著不同的見解。
A3J wrote:
這個人拿刀殺了人-->犯法


在台灣法院只要用無犯意就可。
這個說我刀子是要買回家切水果。
他自己走過來撞我的刀子。
我還有警告他,我有刀子不要過來。他自己要過來的。(開玩笑)

這個本來就是報導引用,屬於合理使用範圍吧。
不然看看電視台都轉播一些演唱會都使用幾分鐘或翻拍球賽轉播。有的還撥一些舊的電影橋段。都說翻拍網路或youtube 來源都不清楚。
引用者沒有變造照片或說這是他自己拍的。
照片上還有他的ID所以也無侵害其著作權的犯意。

所以無犯意很好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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