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台灣別玩街拍啦,法律是殺死街拍攝影的元兇。


3516504 wrote:
不是無視阿, 都有看...(恕刪)



你給玩街拍的藝術家戴了頂大帽子
現在大家以為玩街拍的藝術家都長的跟你一樣這副德性
相機在手就無敵了.....
不給拍就是人民素質不夠.....

真不希望這篇沉下去了
你這麼喜歡熱鬧的話
有空就上來頂一下唄

哇哈哈
根據新聞,那攝影師還將別人睡覺的照片貼在網路上
街拍也不是沒什麼不好,但照片多少要挑一下吧
不雅的照片就不要貼了
我想這篇新聞的反彈點是在這
怎覺得大家都離題

這篇是在說法律層次的問題
尊不尊重被拍者 是另一個問題
而這篇是台灣記者寫的沒頭沒尾報導
(妨害秘密?啥 沒解釋..反正..記者也不是法律背景 只是混飯吃)

另外...
3516504 wrote:
在東京街拍幾千張照片了, 從沒出過事阿!
到紐約去街拍, 也沒事阿!...(恕刪)


歐洲美國你搭火車沒買票也不一定有事
但..沒規定要買票嗎?


反正..就事論事 還是回到主題
街拍有違法嗎?
老實說,個人對於本棟大樓所列新聞非常不以為然。

不知是哪個記者,也沒有正確的理解法條內容就這樣寫篇報導,

搞得大家人心惶惶。

新聞當中所提及的「妨害秘密」之條文,



刑法第315條之1:
「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一、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
體隱私部位者。
二、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
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各位稍稍仔細觀察,就會發現法條的重點在於「非公開之活動…」以及「身體隱私部位」。

這邊不需要什麼特別的法律專業,

請大家用常理判斷,「公車上睡覺」會算是「非公開活動」嗎?

又,拍攝他人的睡相「臉孔」算是「身體隱私部位」嗎?

的確,這個法條當初是為了俗稱「偷拍」的行為而設立的,分成兩個階段,

民國88年創造了這個法條:

主要的對象是譬如不肖分子在住宅(或飯店房間等起居空間)內等放置竊聽器、針孔攝影機的行為。

民國94年新增了「身體隱私部位」這個要件:

還記得那陣子有很多「偷拍裙底風光」的事件嗎?(特別是台北捷運)
為了要針對這個行為處罰,所以才加入這個要件。

--------------------------------------------------------------------------

至於樓主所針對的「街拍」,比較有可能牽涉到的法律,

大約是民法肖像權的相關規定,這邊才會有前面一些反對大大的「別人有不想被攝影的權利」出現。

但是這個部份也需要被攝者向法院提出民事訴訟才行,基本上要請律師且耗時耗力的行為,

只要各位街拍的愛好者不要行為太誇張,或沒有不尊重的行為,

(例如大砲猛追著某正妹、別人表達不快還不肯刪掉照片,或者這次亂拍睡相還PO上網。)

跟法律是一點關係都沒有的。

我想,在人人互相尊重的前提下,街拍是很值得鼓勵的行為。

在下仍是個大學生,沒什麼好機器可以使用(只有跟家母共用的Panasonic F3),

因此特別就學校所學提供點意見,也很期待各位的街拍作品。
3516504 wrote:
剛看到一則新聞:『專拍熟睡公車族 偷拍怪客恐觸法』
新聞說:事實上,像這樣擅自拍下他人睡覺的模樣,等同於偷拍。

以下論述跟上述新聞沒有關連
只是有感而發:在台灣別玩街拍啦,法律是殺死街拍攝影的元兇。...(恕刪)

在公共場所拍他人,不違法。但別人可能會違法打你,
在公共場所拍他人後,未經授權散佈他人的肖相,違法!

要不要一堆人盯著你拍,你走到哪個公共場所都被拍,
再把你挖鼻孔、喬LP、拉內褲的、扭曲著臉、打哈欠...的表情(肖相),
散佈到網路/雜誌? 搞不好還賣錢!

基本上,拍了別人以後又散佈,就是狗仔隊在做的事啦!
但狗仔隊只拍公眾人物,並不會隨便亂拍一些無關的人再散佈出去。
業代殺手,斷人財路!

XTR-tang wrote:
我拍的路人

老的 年輕的 男的女的 都有

日本 新宿 銀座 橫濱
http://www.flickr.com/photos/kennethtang/sets/72157626149572798/

台灣 東區 西門町
http://www.flickr.com/photos/kennethtang/sets/72157626323093834/

記者會來找我嗎?。我會被警察抓走嗎?


被抓走是誇大了一點,但是在照片中出現的人,如果並非您親自得到許可而入鏡並且公開的話,他是可以要求費用的!這是他的肖象權~
我覺得是看攝影師外型
攝影師這職業不是只要求攝影知識、技術、器材
因為這工作是在外面拋頭露臉,面對大眾,並不是坐在辦公室裡面
所以外型也要講究

比如說:保險業、房仲業
哪個男業務不是穿西裝打領帶的,哪個女業務不是套裝短裙絲襪高跟鞋的

同理可證,第一印象很重要
現在這時代,在外拋投露臉討生活,魅力很重要
沒有外型,群眾(客人、被拍攝者)理都懶得理你

給人正派討喜的感覺,就不會讓人覺得在偷拍
反之,給人猥褻、宅男的感覺,就會讓人覺得在偷拍
其實道理人人都懂,只是無法接受罷了...
所以要做的事情,就是:接受它、面對它、處理它、放下它


什麼樣的外型,才是群眾印象中的攝影師?
肯定不是什麼穿西裝打領帶,而是要充滿活力幹勁、有型!

型男 = 20%天生 + 80% 打扮
打扮 = 50% 衣著 + 50% 頭髮

天生長怎樣都無所謂,只要打扮夠水準,起碼就有 80分

頭髮留長一點,然後花錢去髮廊找有個名的設計師
燙、染個頭髮,做個造型

專業連鎖的髮廊店,通常有很多正妹設計師
也可以看哪個正,就指定她
做頭髮的時候,她問要做怎樣,直接說要攝影師拍路人不會被當偷拍的
讓正妹去拿主意,如果這麼正的都覺得可以,那大部分路人應該也不會講話了

然後去逛街 shopping,買幾件合身、年輕、帥氣的衣服、褲子、鞋子
相機包如果太醜也換一下,換個有型、有個人風格、亮眼的

反正就看路上有正妹女友的男生都怎樣打扮,就學他
正妹都自動巴過去了,學著模仿點,準不會錯..

拍的時候,也不要怕怕的、縮縮的
這樣給人的感覺不好,好像在幹什麼見不得人的事情
就很大方擺拍照 post,動作誇張一點,像在表演,很厲害似的
就算不厲害,也要表現的好像很厲害
七分架式、三分實力,有沒有聽過...

改造變身後,再去拍拍看,說不到到時候情況完全反轉....

樓主有興趣自我改變嗎?
如果嘗試後覺得有效,別忘了來貼文,分享一下結果

我們要的是真相解答,有效的解決方案,不是什麼合不合法耍嘴皮子
就算不犯法,最終也是要看路人爽不爽的,不是嘛
就像前面網友說的,人家看不爽,管你合不合法,先打一頓再說...
從第1頁看到第15頁 從頭到尾看不懂樓主的想法
什麼叫做不想被拍就是素質不夠?
還一昧的說別人舉的例很爛;也不想想自己舉的例就是個爛例子了
街拍跟偷拍本來就不一樣
拍別人睡相是街拍?那跟專拍女生胸部有什麼不一樣?
一樣在哪?一樣在於引起被拍人的不舒服!
如果說這樣就是素質不夠  那我看妳的素質才應該去提高提高
真該去學習學習什麼叫尊重 從你的回文實在看不到



3516504 wrote:
大家討論吧~ (恕刪)

看看這篇 著作權與肖像權 在提問時可以搜尋一下google
http://www.copyrightnote.org/crnote/bbs.php?board=9&act=read&id=25
morocoyaya wrote:
被抓走是誇大了一點,但是在照片中出現的人,如果並非您親自得到許可而入鏡並且公開的話,他是可以要求費用的!這是他的肖象權...(恕刪)

這種未經授權被拍,又被散佈肖像,一般玩法不是只有"要求費用"這樣的,
因為普通人的肖像根本就值不了幾塊錢....

肖像未經授權而被散佈,屬告訴乃論,
被拍的人發現後,要去警察局報案才能找到拍攝的人是誰,
警察局報案以刑事偵察,要告人就只要由警察+檢察官偵察起訴就好了,告人不用花錢!
若被檢察官起訴,侵權的攝影者,主要花的錢是:
不想被判有罪的和解費+一點點點被侵權的肖像授權使用費+可能要請律師費
而不是只有肖像的使用費。

而公眾人物靠知名度賺錢,比較難主張這種散佈給大眾看的肖像權,狗仔隊才有發揮的空間!
但一般人並不靠知名度賺錢,就可以主張散佈肖像被侵權。
雖然肖像不值錢,從民事賠償也A不到錢,但因為同樣是侵權,則以刑事向攝影+散佈者A錢。

狗仔隊知道法律糢糊地帶,才會在公眾場所跟拍公眾人物嘛!
除非是散佈不實言論、毀謗...,要不然也不怕被告,還可以拿來賺錢!

但狗仔隊不會笨到去拍一般沒有知名度的人,還拿來賺錢或散佈。
業代殺手,斷人財路!
文章分享
評分
評分
複製連結
請輸入您要前往的頁數(1 ~ 44)

今日熱門文章 網友點擊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