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indthink wrote:
那邊是冼老師個人Blog,不是論壇,如果會限制發文,那問題可能比這邊還嚴重。
基本上設不甚合理版規(與普世道德價值沒什麼抵觸的版規,純粹只是商業考量),限制某種程度發言或連結,通常會得不到網路鄉民的喜好,甚至會引起反感,這算不算限制言論自由,值得深思。
哈哈哈, 真是對不起了,
小弟早在#36 就已問過大大們了"
"...本想還有些內容想和版主討論.
請恕小弟無知不太會玩電腦, 大大們所說的BLOG是要如何去看?
BLOG 就是 FB 嗎?
版主的BLOG 可由 GOOGLE 去找嗎?
肯請賜教!!!!!
不然有沒有易懂的連結可供小弟去學?"
所以DCVIEW的冼老師文章, 就是他的BLOG!?!
那是要付費的嗎?
那個網路X神朱XX就是用BLOG成名的嗎?
那是哪一家BLOG比較有名?
BLOG 和 FB 有何不同?
再肯請賜教!!!!!
另外本版也有位大大也有你相似的想法.
是否版規要再合理化一些?
有些比較專門的討論的文章就要放寛些?
這小弟我也是非常支持.
我是行動派的, 是否我們就要一起開版提議01 要來一次合理性的修改版規?
畢竟我們是使用者!
123
當您看到這篇的時候,我已經完成關閉帳號的手續。曾經在此地努力耕耘結識朋友,也從他們的智慧中學到很多知識,所以這是一個困難但對個人而言卻不得不做來維護自己基本做人做事原則的決定。所以,在這最後的貼文中,容我再說幾句話:
(1) 我已經刪除所有重要的貼文,但是保留了我們一起合作蓋起來的大樓(因爲不能以個人的去留使其它同好的文章被站方刪除),以及索引式的連結(方便各位找到本人發表過的大多數文章)。曾經在此地貼過的短文會慢慢整理和修飾,再放到本人部落格和其它網站中。
(2) 往後或許會回到個人離開很久的英文論壇,因爲別人的管理上軌道、上網的朋友也多理性相待,更不會因爲寫下出書的感想和介紹而被指爲廣告賣書、不會因爲評他人的書被說成爲人打廣告、不會因爲引用自己的書或網頁被刪文、而且歡迎張貼傳播知識的介紹和網頁。我想,橘越淮而爲枳可能就是這個意思。也或許,會到處逛逛貼文;對那些提供我可以去或邀請我去什麼地方的善心人士,非常謝謝您們的關懷,因爲開學在即,請給我一些做決定的時間。
(3) 至於被刪的是否是廣告文,這就像是看到半杯水,樂觀的人說還有半杯可以喝、悲觀的人說只剩半杯一樣,所以根本的認知是何謂廣告文。我可以說,在國外這種文章不會是廣告文、隔壁賀禎的教學文也不會是廣告文,而會被視爲很好的分享文。爲什麼?因爲在英文論壇上介紹自己的著作、發現、心得、感想和評論的文章貼得多了,不但不會被刪文、還會被一再引用。論壇的內容除了主事者公正客觀的評測之外,就是參與者踴躍提供的分享文字,愈多有水準的分享文字就可以吸引愈多的訪客、從而得到更多的高水準分享文字。不瞞各位,我在2005年寫的文章在近8年後DPreview最近還有不少人在引用,我自己發文時加上到個人網頁的連結,別人也一樣用連結。要是在這裡,文章早就被刪光。所以,該進步的是這裡的管理,這不是制度面的問題、而是解釋和執行制度的心態。爲什麼人家可以,我們卻做不到?爲什麼人家的討論那麼平和、友善、理性,而我們老是硝煙四起?那幾位喜歡吵嘴鬥爭住在美國的朋友,何不上去做同樣的事,看會有什麼結果?
(4) ching43292網友,我們說人在做天在看,下面是您的留言(2013年1月11日0時28分和2013年1月11日23時51分):


在2013年1月7日,我的部落格是這樣說的:

下面是您在本人部落格的留言(2013年1月9日22時21分)和我的答覆(2013年1月10日15時59分):

請比對一下時間,您怎麼可以把事實扭曲成這樣?另外,您怎麼那麼肯定我只有一篇文章被刪?是01的管理告訴您的、還是您信口開河?這已經超出了美國言論自由的保障範圍。我絶對尊重您發言的權力和您表達的意見,但請研究研究美國的法律。不知道您有否注意到美國人說話發文都很小心,因為禍從口出(特別是網路發言,寫過了就一定找得出來),很容易就吃上妨礙名譽或毀謗的官司。切記,切記。
就這樣了,多說無益,我們在他處相逢。珍重再見!
ching43202 wrote:
BLOG 就是 FB 嗎?
版主的BLOG 可由 GOOGLE 去找嗎?
肯請賜教!!!!!
不然有沒有易懂的連結可供小弟去學?"
所以DCVIEW的冼老師文章, 就是他的BLOG!?!
咦!您不是已去過,而且還留了言,就是那呀!
可Google「冼鏡光」。
Blog不等於FB。
ching43202 wrote:
那是要付費的嗎?
那個網路X神朱XX就是用BLOG成名的嗎?
要不要付費,我不知道,我猜是不要。不過大大您的網路某神朱某某,是違反版規中的正名,有人檢舉的話,您的PO文會移動到資源回收區。

ching43202 wrote:
BLOG 和 FB 有何不同?
註冊一個Facebook帳號便知。
ching43202 wrote:
我是行動派的, 是否我們就要一起開版提議01 要來一次合理性的修改版規?
01不會理我們的,我們又不能提供多少商業利益給它。
冼老師斷然離開了,我想再多發言也沒啥意思了,就此打住。
Nikon D610 + Canon 7D + Pentax KM (www.facebook.com/eric.fu.902)ก็็็็็็็็็็็็็็็
ching43202 wrote:
另外本版也有位大大也有你相似的想法.
是否版規要再合理化一些?
有些比較專門的討論的文章就要放寛些?
這小弟我也是非常支持.
我是行動派的, 是否我們就要一起開版提議01 要來一次合理性的修改版規?
畢竟我們是使用者!
開放給你免費使用,不代表你就是主人
你得先有這個認知,才有辦法跟人家談條件
你需要的未必符合站方利益,但是共謀對策,互享其利,我相信是可以談的
不過FB粉絲專頁都轉向收費,才讓所有粉絲才看得到訊息
不然你也可以花錢買廣告,讓訊息置頂
google也讓關鍵字搜尋變成商品,你想找的早就是人家後面競爭過的排序
你也都是它們的免費使用者,但你有可能叫這兩大龍頭改變政策?
管理本來就是門學問
一個好的管理者,就能分辨什麼是有益的資訊,什麼是錯誤的教學,必須要求修正後刊登
要做到這種程度,至少得要修過攝影相關課程,還有熟悉議事規則的法條
你覺得工讀生有可能做得到嗎?
如果你要像PTT那樣跳出來當版主做無給職,一天要掛在線上8小時,不上線要請假
出了任何問題你要負責,萬一有訴訟,你還得配合跑法院,這樣好不好?
不然,你主張那麼多,M01需要支付多少錢來做這些事呢?
又聘誰來認定專門討論的文章可以放寬? 例外不就是特權?
這裡的管理本來就莫名其妙,領教過的人不計其數
但因為逾越站方潛規則,就用自殺式攻擊法,真的有效嗎?
我是很懷疑啦,不過有人做了,就看看誰會先被遺忘囉
ching43202 wrote:
果然小弟担心的事來了, 還扯到和版主住不遠 (真的不遠) 來拉近關係!
所以才在前面用力的說, 我也被删過幾次, 也是很火... (事實)
可是我會冷靜下想一想...., 所以請就事論事 再想一想,
"那為何以前不刪?賺錢了嘛,立場不同了嘛 以前是幫助網站成名的文章..."
人賺錢了難道不想再賺更多的錢?
什麼不同的立場? 賺錢立場不同? 賺錢了現在就不想賺錢了?
以前是幫助網站成名的文章, 現在難道不想更多更好?
我在#128己說過:
"請再想一想, 為什麼版主以前的文章都沒有删任何一篇而只有這篇删?
這不是很明顯的答案了嗎?..."
*************
再說明白一些吧,
以前版主全是"分享文", 大家一起討論, 和錢扯不上關係, 真的是美事一件.
現在要出書賺錢了, 那就不是"分享文"了, 那是不是就要在商言商?
在這靠廣告為生的平台上是不是要付些廣告費了?
版主出書, 我們為他高興, 而且要一起保護他的著作權, 不要讓他有所損失.
那這01的平台是否也要保護他的權利, 不要讓他有損?
我們是否也要保護我們的權利?
日後每一本書的作者是否都可以來介紹新書? 廠商來介紹新產品?
那我們就真的有好日子過了.
任何網站論談的大忌不外乎就是, 互駡/污辱, 偷竊, 打廣告.
大大們應該還可以看得到版主的删文版吧, 不然去DCVIEW看看也行!
請告訴我那完全沒有新書打廣告之嫌?
事情不需要說到如此清楚吧, 再說下去都會傷了和氣.
其他01禁錯的事一定會有, 可是請就事論事.
請不要被多人的抱怨而有情緒上的影響.
請以個案冷靜想一想...
先笑一個...
版主走了, 我們要自立自強!
123
...(恕刪)
你是沒經歷過改圖事件嗎?
01還有誠信可言?
蔣大現在連出來面對那件事都沒了
ching43202 wrote:
哈哈哈, 真是對不起了,
小弟早在#36 就已問過大大們了"
"...本想還有些內容想和版主討論.
請恕小弟無知不太會玩電腦, 大大們所說的BLOG是要如何去看?
BLOG 就是 FB 嗎?
版主的BLOG 可由 GOOGLE 去找嗎?
肯請賜教!!!!!
不然有沒有易懂的連結可供小弟去學?"
所以DCVIEW的冼老師文章, 就是他的BLOG!?!
那是要付費的嗎?
那個網路X神朱XX就是用BLOG成名的嗎?
那是哪一家BLOG比較有名?
BLOG 和 FB 有何不同?
再肯請賜教!!!!!
另外本版也有位大大也有你相似的想法.
是否版規要再合理化一些?
有些比較專門的討論的文章就要放寛些?
這小弟我也是非常支持.
我是行動派的, 是否我們就要一起開版提議01 要來一次合理性的修改版規?
畢竟我們是使用者!
123
敢問這位網友,為何文章結尾都要加一個 "123"是哪招?
袂爽麥看,無人夯刀逼你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