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itonchen wrote:
怎覺得大家都離題了
這篇是在說法律層次的問題
尊不尊重被拍者 是另一個問題
而這篇是台灣記者寫的沒頭沒尾報導
(妨害秘密?啥 沒解釋..反正..記者也不是法律背景 只是混飯吃)
反正..就事論事 還是回到主題
街拍有違法嗎? ...(恕刪)
我想大家其實沒有離題
就是因為不尊重(或說侵害尊嚴),才會有這種疑意出現
樓主雖然標題下著“法律”兩字
文中所述,主要也都提及“對人”拍攝
如果只是單純“拍街景”,應該是沒有所謂“肖像”問題
如果是以某人作為主題或主角拍攝,才是有疑義
如果是以樓主提到的新聞事件,拍攝某人的“醜態”為主題,並且更加以發佈公開
應該涉及的不單單只是人格權裡面的肖象權(未經同意拍攝),或許更有侵犯隱私權(未經同意散佈)
(被攝者看到沒有經過自己同意的“醜態”照片被公開發布,而感到尊嚴受到侵犯)
民法 第十八條
人格權受侵害時,得請求法院除去其侵害;有受侵害之虞時,得請求防止之。
前項情形,以法律有特別規定者為限,得請求損害賠償或慰撫金。
一般人格權定義:生命權、身體權、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健康權、榮譽權…等
民法 第一百九十五條(侵害身體健康名譽或自由之非財產上損害賠償)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街拍有沒有罪?我想街拍是無罪的,有罪的是當你侵犯到別人的“???”
(???=尊嚴?隱私?名譽?人格?或者只是單純“不舒服”??)
所以,一切都在於“尊重”,至於又可以恣意的拍,又能達到“尊重”,有智慧的街拍達人應該自有辦法!
若某人在未經同意被拍攝,進而發現,感到不舒服、感到被侵犯,算不算侵害到一般人格權?
個人認為,一但感到不舒服,就是受到侵害。
以樓主的主張,“彷彿”未被告知就被拍攝叫做“沒素養”...
莫非人的感覺自由是由其他人來定義?未免太狹隘...
而侵犯他人者,卻是如此無視他人感受?這不是關於尊重是什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