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影『痞子英雄首部曲:全面開戰』電影海報,已圓滿解決

p大的論點其實就是奠基於「原創性」
有原創性
板大的作品就受到保護
沒原創性
板大的作品就不受到保護

舉證之所在 敗訴之所在
已經有很多人舉證板大作品具有原創性
而且也很合乎一般人對於原創性的見解

請p大舉證板大的作品沒有原創性吧

vul3j9 wrote:
小弟上述的條件,在樓主的腦中以不同方式組合之後的照片就有原創性啊

若您覺得無原創性,為何不如法炮製一張一模一樣的相片呢


您的中文理解能力很差喔

以上這些跟人類思想情感及作者個性之表達有什麼關係?

請不要再硬凹了


http://www.giant-group.com.tw/special/special-6-2.htm

是以,受著作權法保護之著作,自以具有「原創性」之精神創作物為必要,即具有原創性之人類精神上之創作,達足以表現作者之個性或獨特性之程度者,始得認為屬於著作權法所規定之著作,而得享有著作權。換言之,如其精神作用的程度甚低,不足以讓人認識作者的個性,則無保護之必要,此可參酌著作權法第1條規定之目的,係為「保障著作人之權益,調和社會公共利益,促進國家文化發展」。
http://powerslide.artistswanted.org/exposure2011
阿凱 wrote:

p大的論點其實就是奠基於「原創性」
有原創性
板大的作品就受到保護
沒原創性
板大的作品就不受到保護

舉證之所在 敗訴之所在
已經有很多人舉證板大作品具有原創性
那請p大舉證板大的作品沒有原創性吧


前面不是已經講過了

衍生著作只保障不同於原著作的原創性之實質貢獻

而建築物外觀就是原著作

扣除這些剩下來的才是作者的原創性

怎麼到現在您還搞不清楚?




"The copyright in a derivative work, however, “extends only to the material contributed by the author of such work, as distinguished from the preexisting material employed in the work.” 17 U.S.C. § 103(b)."
http://powerslide.artistswanted.org/exposure2011

powerslide wrote:
殘念閣下中文理解能力還是很差

原判決要處理的有三個法律問題

1.自訴人的改作係屬合法,其方能取得衍生著作權

2.被告對於原畫的利用行為對自訴人的衍生著作不構成侵權行為

3.被告對於原畫的利用行為對於原畫家不構成侵權行為

很顯然你把這三者混為一談了...(恕刪)


這部分我確實有看錯,

先在此道歉。

但是這部分是在描述自述人與被告的作品皆是原畫的改作,

同時自述人與被告的作品有明顯之差異,

故被告並無侵犯自述人之著作。

真正有侵權可能性的也因原畫已成為公共財產而無侵權之問題。

但這樣更說明了您舉的例子與這棟大樓風馬牛不相及,

因為樓主主張的是作品未經授權的狀況下即被使用(改作),

而不是主張別人拍的跟他的一模一樣,

固有抄襲之嫌。

powerslide wrote:
問題是建築公司提供給電影公司的是自己改作後獨立取得著作權的的衍生著作

又不是摟主的攝影著作

跟授權有什麼關係?...(恕刪)


若"建築公司提供電影公司的是自己改作後獨立取得著作權的的衍生著作"的原作品是樓主的攝影著作,

那關係可就大了。

而就目前光影情形來看,

原作品是樓主的攝影著作之可能性很高。

另外,

若您真的覺得很容易拍出來的話,

我挺贊同Cudacke Dees兄的提議。
系統多發~
刪掉刪掉刪掉刪掉刪掉刪掉刪掉刪掉刪掉刪掉
系統多發
刪掉刪掉刪掉刪掉刪掉刪掉刪掉刪掉刪掉

ryu0215 wrote:
這部分我確實有看錯,

先在此道歉。

但是這部分是在描述自述人與被告的作品皆是原畫的改作,

同時自述人與被告的作品有明顯之差異,

故被告並無侵犯自述人之著作。

真正有侵權可能性的也因原畫已成為公共財產而無侵權之問題。

但這樣更說明了您舉的例子與這棟大樓風馬牛不相及,

因為樓主主張的是作品未經授權的狀況下即被使用(改作),

而不是主張別人拍的跟他的一模一樣,

固有抄襲之嫌。


先生您中文理解能力還是很差

該案是對於繪畫的改作

本案是對於建築著作的改作

前者是著作權法第30條得合理使用

後者是第58條的合理使用?

二者均是衍生著作間的侵權問題

怎麼會沒有關係?


若"建築公司提供電影公司的是自己改作後獨立取得著作權的的衍生著作"的原作品是樓主的攝影著作,

那關係可就大了。

而就目前光影情形來看,

原作品是樓主的攝影著作之可能性很高。


這個問題早八年前就比較過了

請不要再跳針好嗎?






另外,

若您真的覺得很容易拍出來的話,

我挺贊同Cudacke Dees兄的提議


不管好不好拍都跟原創性無關

更與是否受著作權保障無關

請別再轉移話題了
http://powerslide.artistswanted.org/exposure2011
這樣p大您的邏輯就有問題嘍
您前面不是說因為不具有原創性
所以板大的作品不是衍生著作
因此不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
怎麼突然就跳到衍生著作保障的範圍呢?
所以您是承認板大的作品具有原創性了嗎?
既然如此那就好辦了
因為海報所使用的部份
正好包括了水面倒影
也就是未經您任意塗抹破壞原作的部份
言下之意就是侵權無誤嘍?

如果您不是這個意思
那就請您舉證你所說的:「如果某甲僅係以照相機對著乙建築師之建築物拍照,而未施以任何之創意,即不具原創性時,則某甲之照片不得稱之為攝影著作。」
法庭上講求的是證據
不是背法條唷
阿凱 wrote:
這樣p大您的邏輯就有問題嘍
您前面不是說因為不具有原創性
所以板大的作品不是衍生著作
因此不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
怎麼突然就跳到衍生著作保障的範圍呢?


邏輯有問題是閣下吧

請看清楚我說的是什麼?


ff7 wrote:

抱歉喔 這句才是重點

該畫作之著作人死亡迄今已逾一百年,依著作權法第30條規定,著作財產權之存續期間業已屆滿,足見「巴黎街,下雨日」之美術著作已成為公共財產,任何人均得自由利用


對啊

著作權法第58條有同樣的規定

所以樓主對於建築物外觀的部分不受專屬著作權保障




第五十八條(長期展示之美術著作或建築著作之利用)
  於街道、公園、建築物之外壁或其他向公眾開放之戶外場所長期展示之美術著作或建築著作,除下列情形外,得以任何方法利用之
  一、以建築方式重製建築物。
  二、以雕塑方式重製雕塑物。
  三、為於本條規定之場所長期展示目的所為之重製。
  四、專門以販賣美術著作重製物為目的所為之重製。





所以您是承認板大的作品具有原創性了嗎?
既然如此那就好辦了
因為海報所使用的部份
正好包括了水面倒影
也就是未經您任意塗抹破壞原作的部份
言下之意就是侵權無誤嘍?


殘念請問二者的水面到影

顏色內容完全相同嗎?

沒有的話就不構成侵權行為



(3) 自訴人販賣之「在巴黎雨天傘」傘面雖源自於「巴黎街,下雨日」之畫作,惟其設計內容仍與該畫作有明顯之比例大小區別,係屬改作。而被告所販賣之雨傘雖亦來自同一份畫作,惟其引用範圍並不一致,且並未進行放大縮小之處理,故與自訴人所主張之衍生著作內容並不相同,基於公共財產任何人皆得自由利用之法理,其行為並不構成非法重製。




如果您不是這個意思
那就請您舉證你所說的:「如果某甲僅係以照相機對著乙建築師之建築物拍照,而未施以任何之創意,即不具原創性時,則某甲之照片不得稱之為攝影著作。」
法庭上講求的是證據
不是背法條唷


咦 不是主張侵權行為的人要負舉證責任嗎

您應該先證明樓主的照片有原創性

受著作權保護才對啊

怎麼會變成我來替您證明呢?




http://powerslide.artistswanted.org/exposure2011
我沒看到您的舉證耶
只看到法條
請問你從何處證明板大的作品「僅係以照相機對著乙建築師之建築物拍照,而未施以任何之創意,即不具原創性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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