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影『痞子英雄首部曲:全面開戰』電影海報,已圓滿解決


~武藤~ wrote:
樓主的作品包含內有的所有景物為單一作品
只有你這種不懂法律的人只會抓著建築物來
反駁該作品沒有原創性沒有著作權
一看就知道是為了保護而保護為了反對而反對
想鑽法律漏洞來證明自己有多會
在我看來只是小朋友一名早早退去吧你


你懂法律?

那以下最高法院的判決是怎麼一回事啊?



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1198號刑事判決

(1) 按著作權法第5條第1項第5款所指稱攝影著作,係指由主題之選擇,光影之處理、修飾、組合或其他藝術上之賦形方法,以攝影機產生之著作,始受保護。通常一般以攝影機對實物拍攝之照片,尚難認係著作權法所指著作。查本件被告甲○○及錦通公司於前揭網頁上所張貼之告訴人型錄上之文字,均屬就告訴人如新公司產品之使用方法或用途、特性等做單純描述,其著作所表彰之精神作用之程度,尚不足以表現出創作者之個性與獨特性,難認已達應給予排他性著作權利保護之必要。

(2) 被告甲○○於前開網頁上所張貼告訴人如新公司型錄上之照片,僅係以攝影機拍攝實物之照片,亦屬對於產品一般單純之攝影,使消費者得以知悉該產品之外觀,該等照片所示被攝影對象之構圖、角度、光量、速度之選擇及調整等事項,並無特殊之處,任何人持自動相機處於相同位置或相異位置為拍攝行為,亦可獲得相同或相仿之結果,並無何藝術上之賦形方法可言,殊難認為上開照片,足以表現拍攝者之個性或獨特性,該等照片原件應無何原創性可言,尚難認屬受著作法保護之創作。


你倒說說看啊
http://powerslide.artistswanted.org/exposure2011
阿凱 wrote:
唉p大您就只會打太極...(恕刪)

+1
你倒說說看阿~
你說的就算阿p大
我還是大法官勒~要不要我釋憲阿
你覺得版大的是單純作品你說的算?
你來拍一張一樣的單純作品來看看
不要放再你自己之前那些被大家笑的照片阿
我想你是做不到啦~不然拍來看看阿

阿凱 wrote:

p大您就只會打太極
難道法官因為我講不好
就不聽您講了嗎?
辯論賽也不是這樣辯的吧
對方的失誤就是自己的勝機啊
要是您可以講得更好
徹底辯倒我
您怎麼不乘勝追擊發表自己的論點呢?
還一直要我講
沒關係
您就當我沒打過官司只會胡言亂語
趕快告訴大家您寶貴的論點吧


辯方不需要發表任何論點吧

是您控方要說服法官才對啊

http://www.google.com.tw/url?sa=t&rct=j&q=%E8%88%89%E8%AD%89%E8%B2%AC%E4%BB%BB+%E8%A2%AB%E5%91%8A&source=web&cd=1&ved=0CCoQFjAA&url=http%3A%2F%2Fwww.copyrightnote.org%2Fpaper%2Fpa0039.doc&ei=REwpT-vIHuvsmAWUpf3IAw&usg=AFQjCNEtOixRbuAOfCeeLXm1i2IzcuLA0A&sig2=BL_LywYHr4ssP0G7SF0TGg&cad=rja


在刑事訴訟過程中,作為原告的檢察官或自訴人,對於被告之犯罪,負有舉證責任。相對地,被告無義務自證無罪,檢察官或自訴人若不能證明被告有犯罪之事實,並獲得法院之確信,法院僅能作無罪之判決。


http://powerslide.artistswanted.org/exposure2011
~武藤~ wrote:
+1
你倒說說看阿~
你說的就算阿p大
我還是大法官勒~要不要我釋憲阿


你是那位大法官

報上名來說說


你覺得版大的是單純作品你說的算?
你來拍一張一樣的單純作品來看看
不要放再你自己之前那些被大家笑的照片阿
我想你是做不到啦~不然拍來看看阿


不是我說的喔

是最高法院說的喔



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1198號刑事判決

(1) 按著作權法第5條第1項第5款所指稱攝影著作,係指由主題之選擇,光影之處理、修飾、組合或其他藝術上之賦形方法,以攝影機產生之著作,始受保護。通常一般以攝影機對實物拍攝之照片,尚難認係著作權法所指著作。查本件被告甲○○及錦通公司於前揭網頁上所張貼之告訴人型錄上之文字,均屬就告訴人如新公司產品之使用方法或用途、特性等做單純描述,其著作所表彰之精神作用之程度,尚不足以表現出創作者之個性與獨特性,難認已達應給予排他性著作權利保護之必要。

(2) 被告甲○○於前開網頁上所張貼告訴人如新公司型錄上之照片,僅係以攝影機拍攝實物之照片,亦屬對於產品一般單純之攝影,使消費者得以知悉該產品之外觀,該等照片所示被攝影對象之構圖、角度、光量、速度之選擇及調整等事項,並無特殊之處,任何人持自動相機處於相同位置或相異位置為拍攝行為,亦可獲得相同或相仿之結果,並無何藝術上之賦形方法可言,殊難認為上開照片,足以表現拍攝者之個性或獨特性,該等照片原件應無何原創性可言,尚難認屬受著作法保護之創作。
http://powerslide.artistswanted.org/exposure2011
powerslide wrote:
你是那位大法官報上名...(恕刪)

別轉話題了啦~你拍來看看
我看看那理不單純
我想看你怎麼拍
請問法院什麼時候說版大的作品是單純的阿?
別拿別的案子來說這張照片~
說不贏就拍贏給我看
powerslide wrote:
辯方不需要發表任何論...(恕刪)


哎唷
那要是法官真的就採信了vul3j9的論點判板大勝訴怎麼辦呢?
您還真大方都不反駁的唷
真的沒關係啦
您就開示大家您的寶貴論點吧

阿凱 wrote:

哎唷
那要是法官真的就採信了vul3j9的論點怎麼辦呢?
您還真大方都不反駁的唷




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1198號刑事判決

(1) 按著作權法第5條第1項第5款所指稱攝影著作,係指由主題之選擇,光影之處理、修飾、組合或其他藝術上之賦形方法,以攝影機產生之著作,始受保護。通常一般以攝影機對實物拍攝之照片,尚難認係著作權法所指著作。查本件被告甲○○及錦通公司於前揭網頁上所張貼之告訴人型錄上之文字,均屬就告訴人如新公司產品之使用方法或用途、特性等做單純描述,其著作所表彰之精神作用之程度,尚不足以表現出創作者之個性與獨特性,難認已達應給予排他性著作權利保護之必要。

(2) 被告甲○○於前開網頁上所張貼告訴人如新公司型錄上之照片,僅係以攝影機拍攝實物之照片,亦屬對於產品一般單純之攝影,使消費者得以知悉該產品之外觀,該等照片所示被攝影對象之構圖、角度、光量、速度之選擇及調整等事項,並無特殊之處,任何人持自動相機處於相同位置或相異位置為拍攝行為,亦可獲得相同或相仿之結果,並無何藝術上之賦形方法可言,殊難認為上開照片,足以表現拍攝者之個性或獨特性,該等照片原件應無何原創性可言,尚難認屬受著作法保護之創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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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藤~ wrote:
別轉話題了啦~你拍來...(恕刪)


是您在轉移話題吧



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1198號刑事判決

(1) 按著作權法第5條第1項第5款所指稱攝影著作,係指由主題之選擇,光影之處理、修飾、組合或其他藝術上之賦形方法,以攝影機產生之著作,始受保護。通常一般以攝影機對實物拍攝之照片,尚難認係著作權法所指著作。查本件被告甲○○及錦通公司於前揭網頁上所張貼之告訴人型錄上之文字,均屬就告訴人如新公司產品之使用方法或用途、特性等做單純描述,其著作所表彰之精神作用之程度,尚不足以表現出創作者之個性與獨特性,難認已達應給予排他性著作權利保護之必要。

(2) 被告甲○○於前開網頁上所張貼告訴人如新公司型錄上之照片,僅係以攝影機拍攝實物之照片,亦屬對於產品一般單純之攝影,使消費者得以知悉該產品之外觀,該等照片所示被攝影對象之構圖、角度、光量、速度之選擇及調整等事項,並無特殊之處,任何人持自動相機處於相同位置或相異位置為拍攝行為,亦可獲得相同或相仿之結果,並無何藝術上之賦形方法可言,殊難認為上開照片,足以表現拍攝者之個性或獨特性,該等照片原件應無何原創性可言,尚難認屬受著作法保護之創作。
http://powerslide.artistswanted.org/exposure2011
powerslide wrote:
是您在轉移話題吧...(恕刪)


請問法院什麼時候說版大的作品是單純的阿?
別拿別的案子來說這張照片~
說不贏就拍贏給我看

在轉的是你吧
不敢拍你就不用再吹牛了

再者該作品已有建設公司付費購買足以證明不是其~單純作品~
請你拍一張讓建設公司付錢的作品來看看吧

~武藤~ wrote:
請問法院什麼時候說版大的作品是單純的阿?
別拿別的案子來說這張照片~
說不贏就拍贏給我看

在轉的是你吧


說不贏?

是您說不贏吧

才在這邊拼命跳針
http://powerslide.artistswanted.org/exposure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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