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藤~ wrote:
樓主的作品包含內有的所有景物為單一作品
只有你這種不懂法律的人只會抓著建築物來
反駁該作品沒有原創性沒有著作權
一看就知道是為了保護而保護為了反對而反對
想鑽法律漏洞來證明自己有多會
在我看來只是小朋友一名早早退去吧你
你懂法律?
那以下最高法院的判決是怎麼一回事啊?
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1198號刑事判決
(1) 按著作權法第5條第1項第5款所指稱攝影著作,係指由主題之選擇,光影之處理、修飾、組合或其他藝術上之賦形方法,以攝影機產生之著作,始受保護。通常一般以攝影機對實物拍攝之照片,尚難認係著作權法所指著作。查本件被告甲○○及錦通公司於前揭網頁上所張貼之告訴人型錄上之文字,均屬就告訴人如新公司產品之使用方法或用途、特性等做單純描述,其著作所表彰之精神作用之程度,尚不足以表現出創作者之個性與獨特性,難認已達應給予排他性著作權利保護之必要。
(2) 被告甲○○於前開網頁上所張貼告訴人如新公司型錄上之照片,僅係以攝影機拍攝實物之照片,亦屬對於產品一般單純之攝影,使消費者得以知悉該產品之外觀,該等照片所示被攝影對象之構圖、角度、光量、速度之選擇及調整等事項,並無特殊之處,任何人持自動相機處於相同位置或相異位置為拍攝行為,亦可獲得相同或相仿之結果,並無何藝術上之賦形方法可言,殊難認為上開照片,足以表現拍攝者之個性或獨特性,該等照片原件應無何原創性可言,尚難認屬受著作法保護之創作。
你倒說說看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