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llen640829 wrote:
刑事判決請看完之前我...(恕刪)


還在鬼打牆
這個判決的重點是什麼你到底搞懂了沒有?

『公開活動』不是你沒有當眾宣布:『注意!注意!以下是公開的活動!』才叫公開活動
沒有這點認知
你大概永遠走不出這個迴圈啦
大家應該還有笑話可看
Alan0123 wrote:
怪了 ! 您說 " 公開 " 與 " 不公開 " 指的是行為不是地點 !
那我是從事 " 非公開活動 " 的裸奔啊 ! 為何說我訪害風化 ??
請開釋一下 ! ...(恕刪)


既然你說是" 非公開活動 " 的裸奔 ,
代表你的從事的這種行為是不願讓人看見的 ,
那又為何你會在"明知道會有人看見的地方"做這件事 ?
你既然選擇了大街上這個地點 ,
也代表你不介意人家看 ,
請問你介不介意別人拍你在街上裸奔啊 ?

allen640829 wrote:

"非公開之活動" 與 "公開之活動" ,
不能只單純把兩個字拿出講 ,

何謂 "活動" ?
廣義:泛指兩個人以上的一切互動關係
狹義:一群人針對同一個目的而在一起做一些事情

整句話要一起看 ,
跟 "場所" 有關嗎 ?
去問問你的國文老師吧 ?

這位前輩!
後學請教的是法律定義跟解釋~
更何況法所禁止的是針對"非公開"的活動、言論及身體私密部位窺視或竊聽,
而所謂的活動是指你的一舉手、一投足!任何的身體行動或不行動都是!
要指點別人之前~先把你的法學緒論學好吧!
wujj wrote:
後學請教的是法律定義跟解釋~
更何況法所禁止的是針對"非公開"的活動、言論及身體私密部位窺視或竊聽,
而所謂的活動是指你的一舉手、一投足!任何的身體行動或不行動都是!
要指點別人之前~先把你的法學緒論學好吧!...(恕刪)


沒錯就是這個意思 ,
任何人的行為 ,
你在無正當理由或對方同意下 ,
你是不能去做窺視或竊聽或竊錄這件事 ,
為何你會不了解 ?
97,訴,1768判決
在理由欄中提到...
證人即告訴人於本院九十八年四月十六日審理時證稱:我與被告之前是男女朋友,交往到九十七年四月十五日分手。偵卷第十頁至第十七頁(即附表編號一至編號八)之相片,我都不知道被告是在何時拍攝的,他拍攝這些相片前都沒有先問過我,我只能確定這些相片都是在我房間內拍攝的.....

判決理由是因為被告無故拍攝告訴人之非公開活動及身體隱私部位,跟樓主問的問題有什麼關連??
而且依前輩的"見解"~請問"活動"在哪裡??照片裡只有被害人一個人整理衣服、熟睡的舉動喔!
既然不是"活動"?又怎麼會違法呢??
有請以教!!
allen640829 wrote:
既然你說是" 非公開...(恕刪)


您都會這樣說了 ... 您有沒有覺得您的說法很矛盾啊 ?
wujj wrote:
97,訴,1768判...(恕刪)


你自己去想想吧 ,
這種行為違法是事實 ,
難道法官誤判 ?

========================================
主 文
Oscar Danilo Rodriguez Lopez無故以照相竊錄他人非公開活動
,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facebo
ok網站上如附表編號一所示竊錄之他人非公開活動相片圖檔壹張
沒收;又無故以照相竊錄他人非公開活動,處拘役拾日,如易科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facebook網站上如附表編號二
所示竊錄之他人非公開活動相片圖檔壹張沒收;又無故以照相竊
錄他人非公開活動,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折算壹日。facebook網站上如附表編號三所示竊錄之他人非公開
活動相片圖檔沒收;又無故以照相竊錄他人非公開活動,處拘役
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facebook網站上
如附表編號四所示竊錄之他人非公開活動相片圖檔壹張沒收;又
無故以照相竊錄他人非公開活動,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facebook網站上如附表編號五所示竊錄
之他人非公開活動相片圖檔沒收;又無故以照相竊錄他人身體隱
私部位,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facebook網站上如附表編號六至編號八所示竊錄之他人身體隱私
部位相片圖檔張均沒收;又明知為無故以照相竊錄他人非公開
活動及身體隱私部位之內容而散布,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facebook網站上如附表所示竊錄之
他人非公開活動及身體隱私部位相片圖檔共捌張均沒收。應執行
拘役玖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facebook
網站上如附表所示竊錄之他人非公開活動及身體隱私部位相片圖
檔共捌張均沒收。
=======================================
allen640829 wrote:
不是都告來告去嗎 ?
如果沒有違法 ,
人家又何必去告狗仔 ?

通常公眾人物告狗仔
都告"毁謗"之類的吧
應該沒人因為在路上被拍到去告蘋果盜用肖像權
跟影子抓迷藏[http://www.flickr.com/photos/sean0331/]
sean640331 wrote:
通常公眾人物告狗仔都...(恕刪)


有關狗仔拍藝人被告的判決書 .

裁判書
這可是史上鼎鼎有名的案例: 參閱 http://zh.wikipedia.org/zh-tw/韓復榘
我問你你自己說的"照軍法來看 [作戰不力視同通敵叛國] 這可是殺頭重罪"是哪部軍法?你扯韓復榘幹啥?我就問你你自己框起來的文字出於哪現行法的哪裡?不要找現行法沒有的東西來扯!
按你的邏輯清朝允許販賣人口,所以現在也可以?

只要你找醫生治病,醫生就一定要治好,不然就是侵害你的生命權?] ==> [只要你找醫生治病,醫生就一定要治好,不然就是侵害你的生命權?] ==> 根據權利與義務相對稱原則, 惟醫師有權開藥, 倘若病人服藥後有何意外則醫師自當負責. 反之, 倘若病人認為醫師治療不力, 病人亦有權要求轉院換醫. 請問: 您若認為本地警方 (e.g. 三重警方) 未積極根據社區保全攝影機追出竊案小偷, 您可以換個積極辦理竊案的警方 (e.g. 半天找回胡老爺車上失竊音響的台中警方) 來接手處理嗎 ?
請問"根據權利與義務相對稱原則"出自哪裡?是你自編的原則?
你覺得不對,那因為是你的邏輯錯誤,懂吧!

[郭台銘這麼有錢而你沒有,所以違反平等原則? ] ==> 您這話代表您沒聽過高中大學的 [三民主義]! 在1970 年代, 任何人都和郭台銘有同等的機會發達. 只是別人把賺來的錢炒地皮, 狐康郭把賺來的錢拿買機器請師父, 努力發展自己的模具技術...
咦,從法律扯到三民主義去了,你要談法律還是要談主義?我都奉陪?看你對歷史也有興趣不然來談唐律吧,嗯?
再者你不是動輒把憲法掛在嘴上,那憲法保障的平等權你就當沒看見,扯三民主義?也罷,我想請教是三民主義有法效力還是憲法有法效力?

[你老婆沒有林志玲這麼美所以你每天悶悶不樂,侵害你的人格權?] ==> 您看人的功夫只能看到這層深度嗎? Beauty is only skin deep. [女/男] 人的價值似乎不只那張臉孔, 面孔後面的東西比面孔本身更重要吧! 您這樣形容自己/他人對老婆的看法, 可是有點 [買櫝還珠] 的意思.
所以說到底閣下的老婆是買來的?不然買啥櫝還啥珠勒?

[哪個國家是沒有犯罪的?而有哪一個國家破案率是100%的?] ==> 既然沒有國家有能力做到完全解決問題; 那又怎麼能限制人民自行裝設安全監視系統, 主動嚇阻犯罪 ?
限制裝設監視器是你說的我可沒說喔,所以你別忙東拉西扯,上網找一些自己都看不懂的東西,還是老老實實把我前面寫的文章看懂,看不懂PM給我我不收你學費!

在目前我國法律制度並[不允許]人民蒐證 並不會有"妨礙保障人民財產權"的問題.] ==> 此處之 [不允許] 應改為 [未禁止]. 兩者之間失之毫釐差之千里, 不可不慎!
很可惜又是一個不懂裝懂典型例子,前面不是有人引用刑法315條之1的規定,按照該規定禁止"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那麼就要問如果以這個條文禁止拍照,請問大街小巷的監視器就不違反這個條文了嗎?如果不是,那不違法的理由是什麼?搞不懂請你回去看我寫的文章.
至於你的改寫,很抱歉我沒有授權你改寫,請自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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