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llen640829 wrote:刑事判決請看完之前我...(恕刪) 還在鬼打牆這個判決的重點是什麼你到底搞懂了沒有?『公開活動』不是你沒有當眾宣布:『注意!注意!以下是公開的活動!』才叫公開活動沒有這點認知你大概永遠走不出這個迴圈啦大家應該還有笑話可看
Alan0123 wrote:怪了 ! 您說 " 公開 " 與 " 不公開 " 指的是行為不是地點 !那我是從事 " 非公開活動 " 的裸奔啊 ! 為何說我訪害風化 ??請開釋一下 ! ...(恕刪) 既然你說是" 非公開活動 " 的裸奔 ,代表你的從事的這種行為是不願讓人看見的 ,那又為何你會在"明知道會有人看見的地方"做這件事 ?你既然選擇了大街上這個地點 ,也代表你不介意人家看 ,請問你介不介意別人拍你在街上裸奔啊 ?
allen640829 wrote:"非公開之活動" 與 "公開之活動" ,不能只單純把兩個字拿出講 ,何謂 "活動" ?廣義:泛指兩個人以上的一切互動關係狹義:一群人針對同一個目的而在一起做一些事情整句話要一起看 ,跟 "場所" 有關嗎 ?去問問你的國文老師吧 ? 這位前輩!後學請教的是法律定義跟解釋~更何況法所禁止的是針對"非公開"的活動、言論及身體私密部位窺視或竊聽,而所謂的活動是指你的一舉手、一投足!任何的身體行動或不行動都是!要指點別人之前~先把你的法學緒論學好吧!
wujj wrote:後學請教的是法律定義跟解釋~更何況法所禁止的是針對"非公開"的活動、言論及身體私密部位窺視或竊聽,而所謂的活動是指你的一舉手、一投足!任何的身體行動或不行動都是!要指點別人之前~先把你的法學緒論學好吧!...(恕刪) 沒錯就是這個意思 ,任何人的行為 ,你在無正當理由或對方同意下 ,你是不能去做窺視或竊聽或竊錄這件事 ,為何你會不了解 ?
97,訴,1768判決在理由欄中提到...證人即告訴人於本院九十八年四月十六日審理時證稱:我與被告之前是男女朋友,交往到九十七年四月十五日分手。偵卷第十頁至第十七頁(即附表編號一至編號八)之相片,我都不知道被告是在何時拍攝的,他拍攝這些相片前都沒有先問過我,我只能確定這些相片都是在我房間內拍攝的.....判決理由是因為被告無故拍攝告訴人之非公開活動及身體隱私部位,跟樓主問的問題有什麼關連??而且依前輩的"見解"~請問"活動"在哪裡??照片裡只有被害人一個人整理衣服、熟睡的舉動喔!既然不是"活動"?又怎麼會違法呢??有請以教!!
wujj wrote:97,訴,1768判...(恕刪) 你自己去想想吧 ,這種行為違法是事實 ,難道法官誤判 ?========================================主 文Oscar Danilo Rodriguez Lopez無故以照相竊錄他人非公開活動,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facebook網站上如附表編號一所示竊錄之他人非公開活動相片圖檔壹張沒收;又無故以照相竊錄他人非公開活動,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facebook網站上如附表編號二所示竊錄之他人非公開活動相片圖檔壹張沒收;又無故以照相竊錄他人非公開活動,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facebook網站上如附表編號三所示竊錄之他人非公開活動相片圖檔沒收;又無故以照相竊錄他人非公開活動,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facebook網站上如附表編號四所示竊錄之他人非公開活動相片圖檔壹張沒收;又無故以照相竊錄他人非公開活動,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facebook網站上如附表編號五所示竊錄之他人非公開活動相片圖檔沒收;又無故以照相竊錄他人身體隱私部位,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facebook網站上如附表編號六至編號八所示竊錄之他人身體隱私部位相片圖檔張均沒收;又明知為無故以照相竊錄他人非公開活動及身體隱私部位之內容而散布,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facebook網站上如附表所示竊錄之他人非公開活動及身體隱私部位相片圖檔共捌張均沒收。應執行拘役玖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facebook網站上如附表所示竊錄之他人非公開活動及身體隱私部位相片圖檔共捌張均沒收。=======================================
這可是史上鼎鼎有名的案例: 參閱 http://zh.wikipedia.org/zh-tw/韓復榘我問你你自己說的"照軍法來看 [作戰不力視同通敵叛國] 這可是殺頭重罪"是哪部軍法?你扯韓復榘幹啥?我就問你你自己框起來的文字出於哪現行法的哪裡?不要找現行法沒有的東西來扯!按你的邏輯清朝允許販賣人口,所以現在也可以?只要你找醫生治病,醫生就一定要治好,不然就是侵害你的生命權?] ==> [只要你找醫生治病,醫生就一定要治好,不然就是侵害你的生命權?] ==> 根據權利與義務相對稱原則, 惟醫師有權開藥, 倘若病人服藥後有何意外則醫師自當負責. 反之, 倘若病人認為醫師治療不力, 病人亦有權要求轉院換醫. 請問: 您若認為本地警方 (e.g. 三重警方) 未積極根據社區保全攝影機追出竊案小偷, 您可以換個積極辦理竊案的警方 (e.g. 半天找回胡老爺車上失竊音響的台中警方) 來接手處理嗎 ?請問"根據權利與義務相對稱原則"出自哪裡?是你自編的原則?你覺得不對,那因為是你的邏輯錯誤,懂吧![郭台銘這麼有錢而你沒有,所以違反平等原則? ] ==> 您這話代表您沒聽過高中大學的 [三民主義]! 在1970 年代, 任何人都和郭台銘有同等的機會發達. 只是別人把賺來的錢炒地皮, 狐康郭把賺來的錢拿買機器請師父, 努力發展自己的模具技術...咦,從法律扯到三民主義去了,你要談法律還是要談主義?我都奉陪?看你對歷史也有興趣不然來談唐律吧,嗯?再者你不是動輒把憲法掛在嘴上,那憲法保障的平等權你就當沒看見,扯三民主義?也罷,我想請教是三民主義有法效力還是憲法有法效力?[你老婆沒有林志玲這麼美所以你每天悶悶不樂,侵害你的人格權?] ==> 您看人的功夫只能看到這層深度嗎? Beauty is only skin deep. [女/男] 人的價值似乎不只那張臉孔, 面孔後面的東西比面孔本身更重要吧! 您這樣形容自己/他人對老婆的看法, 可是有點 [買櫝還珠] 的意思.所以說到底閣下的老婆是買來的?不然買啥櫝還啥珠勒?[哪個國家是沒有犯罪的?而有哪一個國家破案率是100%的?] ==> 既然沒有國家有能力做到完全解決問題; 那又怎麼能限制人民自行裝設安全監視系統, 主動嚇阻犯罪 ?限制裝設監視器是你說的我可沒說喔,所以你別忙東拉西扯,上網找一些自己都看不懂的東西,還是老老實實把我前面寫的文章看懂,看不懂PM給我我不收你學費!在目前我國法律制度並[不允許]人民蒐證 並不會有"妨礙保障人民財產權"的問題.] ==> 此處之 [不允許] 應改為 [未禁止]. 兩者之間失之毫釐差之千里, 不可不慎!很可惜又是一個不懂裝懂典型例子,前面不是有人引用刑法315條之1的規定,按照該規定禁止"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那麼就要問如果以這個條文禁止拍照,請問大街小巷的監視器就不違反這個條文了嗎?如果不是,那不違法的理由是什麼?搞不懂請你回去看我寫的文章.至於你的改寫,很抱歉我沒有授權你改寫,請自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