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縣政府未取得授權,直接連結我的影片,這樣做合理嗎?

Shinhs wrote:
真的很好笑.... ...(恕刪)



youtube 右上角選 影片管理員 -> 編輯 -> 嵌入 -> 否,外部網站「不得」嵌入並播放這部影片。

可以設定不准別人嵌入。

有時候知道得少些,似乎可以更快樂得生活,可以盡興罵,開心笑。
還好原PO Louish 比較理智,沒有被煽動到真的去按鈴申告。
louisch wrote:
試問這樣的連結合理合法嗎?如果合理合法真的是會讓人不敢分享作品呀!!!!


有兩個最重要的關鍵:
1. 他們是直接把 Youtube 影片「嵌入」到網頁中,還是提供一個鏈結連到 Youtube?
2. 他們有沒有標示該影片的作者?

關於第一點,基本上「超鏈結」並不是「著作」。其他人是否得以「引用」一個網站內的超鏈結、並放置於自己的著作中(於這個案例中,就是「網頁」),是以網頁服務提供者自定的使用者條款為準。您既然使用 Youtube 服務,同時接受了 Youtube 讓您無償放置影片檔案的條款,就表示您放在 Youtube 上的內容將會依循 Youtube 的標準授權方法,允許第三者引用。所以如果他們只是放一個超鏈結,那根本沒有所謂著作權的問題。

關於第二點,中華民國著作權法第五十二條:「為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得引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第六十四條:「利用他人著作者,應明示其出處。」這個就牽涉到著作權的兩個面相:著作財產權、以及著作人格權。著作人格權不可分割、不可轉讓。第六十四條就是在保障「合理使用他人著作財產」條件之下的「著作人格權」。

換句話說,如果他們把影片「嵌入」到他們的網頁中(也就是直接在他們的網頁中播放、而不是換到另外一頁或跳出新視窗),並且沒有明式影片作者,那他們就是侵犯了你的著作人格權。但如果是切換到另外一頁、或是跳出新視窗,那就只是引用「Youtube 超鏈結」而不是引用「影片」,和你的著作人格權無關。

以上是法律適用性的問題。

關於您的第二個問題「是否合理」,我可以明確告訴您:「不合理」。而且很可能違反行政院研考會所公布的地方政府網頁服務規範的「行政命令」。「行政命令」不是法律,他比較像是「校規」,任何一個公務人員從事相關活動時,都必須要遵守法律「以及」行政命令。當然兩者相牴觸時,以法律優先。

基本上不管是中央政府單位還是地方政府單位,對於此類網站服務的提供,不管是外包還是自製,都有一狗票的行政命令規範。從內容格式到「無障礙瀏覽指引」通通都有。當然著作權相關的絕對少不了。我過去承接過不少政府單位的網頁製作標案,內容部分被凹不說,在授權部分還被官員們緊迫盯人,搞到好幾個案子幾乎都沒啥賺頭。

所以他們沒有先知會你就擅自放上您的作品,絕對是不合理的。

ulyssesric wrote:
有兩個最重要的關鍵:...(恕刪)


終於有大大出來說明白了真好
很好笑的智慧財產權觀念

沒有訂價錢的智慧財產要尊重?
智慧財產不是要尊重
是要錢

今天我拍了一些影片
怕別人看到就收起來不公開
那叫做保護個人隱私
誰都不得用任何方式拿去看

那影片如果希望大家看到
又傳上公開場合就是要給大家看阿

作者的本意是要怎樣
1.要分享給大家知道
ok花蓮縣政府還幫了他一把
2.要錢
那就標價發行
誰沒有購買而擁有--告死他
3.都要也都不要
誰有辦法去應付自己都不知道要什麼的--創作家

怕人家拿去賺錢
那就標出價格
要用的人來付費

創作者應該要有一個價格及付費方式公開
要用的人不付費那才需要用到智慧財產保護法

看看win8消費者預覽版
擺明了不要錢給你用
誰被告散佈重製
誰去通知微軟要外連分享下載點

win7
人家微軟定了價錢及使用規範
誰沒付錢就擁有都自知理虧

cd唱片軟體光碟也是
每一片都有發售價
這樣唱片公司才有抓盜版的權利

如果我兒子的幼幼班畫作被翻拍放送
我出來喊-尊重智慧財產
大家怎看
但是我若是標了價錢(或是註記使用限制)才被翻拍放送
我去提告也許會被笑
但是我理直氣壯

一堆沒發售價(或是註記使用限制)的網路公開創作在要求尊重
為何不先自重

您的創作無價
那就不要在人家洽談時開價

您的創作值錢
那就標價發行阿

一堆人說
不尊重創作者的話
那以後誰還要創作

沒這回事

那只是把創作當事業的必備操作

拿創作來出名的還怕人家太尊重他不敢散佈放送呢
好聲好氣的告訴創作者誰不讓人拿去用
(要錢不好意思說的或是嫌錢太少的才會放刁)

我確信
就是還會有人---前仆後繼不斷的創作
越多人不願意創作
那願意創作的作品就越值錢(或越有成就感)
就又有一批人出來創作

創作是文化不是價值
創作所附加的價值總會消滅(或是放大到無價-就是免錢)
但是文化是會演進並延續的

那些要求尊重創作的宣導
其實是在幫有辦法把創作變價錢的事業把關

那些不把創作當事業操作的人
要人家不能看.不能用.不能不告知就引用的作品
問題是出在哪裡阿

問題就出在
要錢不好意思說?
要出名不好意思聲張?
連要人家叫他-老師.大師.達人.專家的稱呼也不敢想?

能創作出好作品
的確不簡單
值得鼓勵與肯定

但是不要把它放大到--好像很偉大

我看過了也覺得不錯

那我可不可以發mail給朋友看
要不要傳真書面同意書給作者簽
要不要拿著同意書去法院公證
是不是要把所有相關法律都確認過才可以分享這

作者自己公開在網路上的創作

幹的好
自己的權利就是要爭取
不要讓公部門便宜行事
不過我覺得還是要跟媒體聯絡一下!!!
ulyssesric wrote:
有兩個最重要的關鍵:...(恕刪)


我建議可以實際連過去看看,這些問題就有解了。
的確是嵌入而不是連結。
至於第二個問題,標準的 youtube 嵌入,都會有分享者的資訊。
像是花蓮縣政府的方式,按下影片中 more info,就能看到。

--
影片真的很美很專業,製作也很辛苦,很感謝無償分享給大家欣賞。
創作有不同的授權和分享方式,這次問題只是原 po 和花蓮縣政府
對於 youtube 上影片的授權有認知上的差異罷了。

sonic172 wrote:
看了整串的討論卻沒人...(恕刪)


我覺得看你今天是從什麼角度來看待這件事情吧?

今天如果是一般網民們,互相轉載,版大一定不會這麼生氣,如果今天是一個政府單位、企業行號放在他們的網站上您氣不氣?

在你的觀念來看,今天花蓮縣政府覺得你家蓋得很漂亮,因為你蓋在我的管轄地上,我們要推廣觀光,所以你要無條件地配合我們讓觀光客參觀?! 而且我也不需要告知你。

看起來大家還是有點模糊了...
死就是死在縣政府之前跟你談過
後來不了了之
結果又是硬上
如果一開始不談直接LINK
還可以來個不知者無罪凹一下
都知道作者了也談了
人家還沒同意你就上
這樣也能凹成說只是連結嗎?
擺明了你縣政府一開始就是知情嘛
尊重作者
不是放到YOUTUBE就無限上綱啥都可以
你們有注意嗎
縣政府以類LIGHTBOX的jQUERY方式播放
影片是在縣政府網頁裡出現
背景也是縣政府官網(官吶...)
跟LINK有大差別
第一畫面並不是跳到YOUTUBE播放
而是在官網(又是官)
這就是第一順位畫面位址問題

提供給版主提告重點依據
你庭上不闡明重點
恐龍法官不是每個都懂網頁程式
你勝訴機會很低
皓子古 wrote:
你的上傳影片如果同意...嵌入式播放是YOUTUBE條款中有明確列出的服務(恕刪)


這也是我的認知

上傳者既然已經同意Youtube的ToS
其中包含:

Youtube standard license
6. 您的內容和行為
為了明確起見,您保留內容的所有權。然而,一旦將內容提交到YouTube,您在此授予YouTube一項在全球範圍內、非排他性的、免許可費的、可分許可且可轉讓的許可,以便根據服務和YouTube的業務(包括其承繼方和關聯方的業務)使用、複製、發行、準備衍生作品、展示、出版、改編、提供線上版本或電子傳輸及運行內容,包括但不限於以任何媒體格式,在任何媒體管道推廣和重新發佈服務(及其衍生作品)的全部或部分。您亦在此授予服務的每個用戶一項非排他性的許可,以通過服務訪問您的內容,根據服務功能和本服務條款,使用、複製、發行、展示、出版、提供線上版本或電子傳輸及運行內容。上述您授予的有關您提交給服務的視頻內容的許可,將自您從服務上移除或刪除視頻後,在商業合理的期間內終止。您瞭解並同意,對於您已移除或刪除的視頻,YouTube可以在伺服器上保留副本,但不得展示、發行或運行。對於您提交的用戶評論中的上述許可,將永久有效且不可撤銷。

既然上傳者上傳時就已經已經同意過使用Youtube standard license
他人(花蓮縣)只要按照Youtube授權內使用, Youtube也同意了
例: 坎入播放 當然就沒有問題
上傳者不想讓人看, Youtube也允許您移除創作

倒是原影片上傳者所使用的音樂是另由他人創作
且音樂原作者除了說明:
"除了標明作者 還得非商業使用才可"
"You can use my music for making non-commercial videos or projects,.......Commercial use of my music: by the PRO license, or contact me."

同時音樂原作者也沒將音樂給予CC授權(不同於影片上傳者Youtube中所稱)
這裡看來影片上傳者既然有商業行為 (片中廣告商業的攝影公司, 及在Youtube回答中攬客)
應該就需要應該照音樂原作者及jamendo.com的要求購買PRO license, 而不是只是免費使用
影片上傳者在控訴花蓮縣政府時是否也注意到自己可能的侵權行為?
影片上傳者向花蓮縣政府要求付錢時, 很明顯就是商業行為了.

jacky_hmk wrote:
很好笑的智慧財產權觀...(恕刪)
+1 事情既然發生了就去享受成果 計較只會讓成果 多了點悔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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