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影『痞子英雄首部曲:全面開戰』電影海報,已圓滿解決


money123 wrote:
有沒有人查過P先生最近這段期間是不是還用司法院IP來這邊大放厥詞

個人是很懷疑他到底是不是個律師
或許有牌照吧...(恕刪)


查別人司法院IP 這種行徑 很不恰當 我不以為然

回文主旨對與否 與是不是律師毫無關聯

為何不就事論事呢?
peirreflame wrote:
查別人司法院IP 這...(恕刪)


我持反對意見~自以為律師小P
所發出的論調文字均以自身為專業律師發出
內容偏頗~法條引用錯誤等等
律師職務是國家認可之專業
如果是冒名律師在法律上可是有很大問題的
又在公共論壇隨意發出以律師之名發言的法條及文字
因以上小P種種法條上的失誤和反反覆覆的言論
想要查證他是人之常情~像我本人就不信他是律師

Hsin Huang wrote:
請用對的字句,我沒有...(恕刪)


喔~~~是賞他機票^^
Hsin Huang wrote:
他那有說太忙?只有膽小的份,只敢躲在台叫陣,前面的po文問我要不要出机票,我賞他了機票後又顧左右而言他了,要我出旅館,不知我答應後會不會要我出錢給他找小姐?逛街的?這種行境真是要不得,要找到他的客人請小心、p先生可能在一開始跟客人報低價,然後像乞丐般的慢慢再跟客戶要錢,這種行徑己經充分的在本篇看的一清二楚的,p律師言而無信,回他想回的,不敢對自己的發言回應,一直跳針,果然是面子是別人給的,臉是自己丟的,


膽小的是閣下吧

明明就是閣下非法改作

卻不敢回台灣受審

只敢躲在美國叫囂

還要我出機票錢

真是做賊的喊抓賊了

http://powerslide.artistswanted.org/exposure2011
~武藤~ wrote:
我持反對意見~自以為律師小P
所發出的論調文字均以自身為專業律師發出
內容偏頗~法條引用錯誤等等
律師職務是國家認可之專業
如果是冒名律師在法律上可是有很大問題的
又在公共論壇隨意發出以律師之名發言的法條及文字
因以上小P種種法條上的失誤和反反覆覆的言論
想要查證他是人之常情~像我本人就不信他是律師


是是您最厲害

您最專業

那經濟部以下的函釋怎麼回事?

怎麼跟您主張的完全相反?

可否請您解釋一下?

看看到底是誰在睜眼說瞎話



著作權案例彙編(建築著作篇)

其一:如果某甲僅係以照相機對著乙建築師之建築物拍照,而未施以任何之創意,即不具原創性時,則某甲之照片不得稱之為攝影著作,而僅係建築物之重製物,某甲之拍照行為即屬擅自重製之行為,因為並未經乙之同意(此處假設乙建築師為其所設計建築物之著作人或著作財產權人),某甲自不得主張享有攝影著作之著作權,但某甲是否不法侵害乙建築著作之重製權?答案應作否定,容後述之。

其二:如果某甲於拍攝乙建築師設計之建築物時,施以一定程度之創意,使得所拍出來的照片具有與建築物不同之原創性,則某甲的照片即屬攝影著作,而係該建築物之衍生著作,即得享有著作權。這是因著作權法第6條第1項規定:「就原著作改作之創作為衍生著作,以獨立之著作保護之。」而某甲之拍攝行為合乎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10款所規定之改作:「指以翻譯、編曲、改寫、拍攝影片或其他方法就原著作另為創作」,即以拍攝照片之其他方法另為創作故也。

http://www.google.com.tw/url?sa=t&rct=j&q=%E5%BB%BA%E7%AF%89%E8%91%97%E4%BD%9C%E7%AF%87&source=web&cd=1&ved=0CC4QFjAA&url=http%3A%2F%2Fwww.tipo.gov.tw%2Fch%2FMultiMedia_FileDownload.ashx%3Fguid%3Db4c03f68-5e11-4984-9425-0eef316bc1d2&ctbs=ctr%3AcountryTW&ei=wu0JT5a6CfDDmQWjuc00&usg=AFQjCNEJHZKDvBsPYOGX2eBhgl6qCYbI9g&sig2=Y-AHAKHOiK2BHh_d5iSLdA&cad=rja



一、 按著作權法(下稱本法)第6條第1項規定,就原著作改作之創作為衍生著作,以獨立之著作保護之。指利用已存在之著作予以改作並加入原創性所產生的另一個新的衍生著作,與原著作係各自獨立,另外享有著作權,衍生著作之著作人得將該衍生著作自由轉讓、授權他人利用;又同條第2項規定,衍生著作之保護,對原著作之著作權不生影響,亦即原著作權利人就原著作享有各項專有權利,不因原著作經他人改作而受影響,且因衍生著作之利用通常包含原著作之成分在內,故若欲利用他人改作完成之衍生著作,除須取得該衍生著作財產權人之授權外,亦需一併取得原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始得為之。又著作人專有將其著作改作成衍生著作之權利,因此任何人如欲改作他人著作,除有本法第44條至第65條合理使用之規定外,應事先徵得該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始得為之。

二、 所詢問題一、二,衍生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於網路上販售該衍生著作,雖係衍生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之正當權利行使,但衍生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是否因此侵害改作前原著作之散布權,尚難一概而論,仍須視衍生著作人與原著作人間是否訂立授權契約、及其授權利用之範圍而定,此即前述本法第6條第2項「衍生著作之保護,對原著作之著作權不生影響」之意旨。蓋因衍生著作人僅就其自行創作之部分,享有著作權,但衍生著作之利用通常包含原著作之成分在內,故衍生著作人自行利用該衍生著作時,仍必須向原著作權人取得相關之授權。

三、 所詢問題三,所謂「改作」,指以翻譯、編曲、改寫、拍攝影片或其他方法就原著作另為創作,且改作之衍生著作享有獨立之著作,在著作權法之評價上,自與單純重製他人情形有別,惟就衍生著作之利用仍包含原著作之成分在內,固仍須徵得原著作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至就原著作之改作行為方式及程度,是否已經達到加入新創意的「改作」程度?即改作行為新加入的創意是否具有原創性、創作性而產生新的獨立創作?涉及「改作」後之作品究係衍生著作或僅係單純之重製物,因已涉及具體個案之認定問題,應於發生爭執時,由司法機關依事實調查認定之,似尚難因衍生著作之後續利用行為未獲得授權,即行推論衍生著作之整體係原著作之原件或重製物。

四、 所詢問題四、五及六,如前述,本法第6條規定,就原著作改作之創作為衍生著作,以獨立之著作保護之。衍生著作之保護,對原著作之著作權不生影響。又「改作」係著作人專有之權利,因此改作他人著作(包括已成為獨立著作之衍生著作)仍須獲得衍生著作及原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之授權。至於已經層層改作而與原著作毫無任何實質相似處之多次衍生著作,若該衍生著作已無原著作之成分,似應認為該多次衍生著作與原著作已無關聯,二者係各自獨立之著作,惟該衍生著作究竟與原著作有無實質相似,仍屬個案事實認定問題。(經濟部智慧財產局100年03月01日電子郵件1000301c函釋)







http://powerslide.artistswanted.org/exposure2011
powerslide wrote:
是是您最厲害您最專業...(恕刪)


我當然專業~到時候你誣告H大
加上冒名國家考試任可之律師
在公眾網站又利用此職務執行法律條文之解釋
是要關很~~~~~久的喔
~武藤~ wrote:
我當然專業~到時候你誣告H大
加上冒名國家考試任可之律師
是要關很~~~~~久的喔


誣告?

那也得等H大回台受審啊

由檢察官來判定啊

可惜H大沒膽

只敢躲在美國叫囂而已

~武藤~ wrote:
加上冒名國家考試任可之律師
在公眾網站又利用此職務執行法律條文之解釋
是要關很~~~~~久的喔


趕快去檢舉啊

到時候就知道是誰在冒名

誰在誣告了

可別光說不練喔

http://powerslide.artistswanted.org/exposure2011
powerslide wrote:
誣告?那也得得H大回...(恕刪)


酣酣阿你~
改圖並無營利之執並無侵權之實
是律師還亂告~真的假的阿你
告起來就知道~不過你一定不敢
反反覆覆不是你最會的
~武藤~ wrote:
酣酣阿你~
改圖並無營利之執並無侵權之實
是律師還亂告~真的假的阿你
告起來就知道~不過你一定不敢
反反覆覆不是你最會的


閣下又再自曝其短了

第十七條 著作人享有禁止他人以歪曲、割裂、竄改或其他方法改變其著作之內容、形式或名目致損害其名譽之權利。

況且有沒有侵權事法院認定的

不是您認定的

你要那麼篤定無罪的話

那更應該請H大回來接受審判

由法院還他個清白啊



http://powerslide.artistswanted.org/exposure2011
powerslide wrote:
閣下又再自曝其短了第...(恕刪)

要機票的是你~給你你不去~等人家要回來台灣告~等等你不會又要改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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